穆棱市兴盛煤矿、穆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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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兴盛煤矿、穆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6
【案件字号】(2020)黑行终3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柏坤皇甫延玉鲁丽群
【审理法官】李柏坤皇甫延玉鲁丽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穆棱市兴盛煤矿;穆棱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穆棱市兴盛煤矿穆棱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穆棱市兴盛煤矿穆棱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穆棱市兴盛煤矿
【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穆棱市政府实施强制关闭行为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加快煤矿关闭的通知》(牡煤整治办发[2018]8号),通知决定对穆棱市政府辖区内长停的兴盛煤矿于10月11日前关闭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穆棱市政府实施强制关闭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为落实国务院国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黑政规[2018]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穆棱市政府发布了《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兴盛煤矿在方案上签字。
2018年8月12日,兴盛煤矿向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递交兴盛煤矿情况说明的请示及承诺,并于2018年8月14日在《关于穆棱市争取矿井保留方案》上签字。
穆棱市政府按照上述有关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要求,根据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煤矿关闭的通知》,关闭案涉煤矿并无不当。
兴盛煤矿要求穆棱市政府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于法无据。
兴盛煤矿提出穆棱市政府未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的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送达程序,且上述程序问题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兴盛煤矿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兴盛煤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穆棱市兴盛煤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29:1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
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规[2018]13号)的要求,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矿井的决定》,决定关停兴盛煤矿。
同日,发布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矿井的公告》。
2018年8月9日,穆棱市政府召开了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会,将工作方案向所有煤矿主进行了告知,兴盛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谭树伶在工作方案上签字。
2018年8月12日,兴盛煤矿向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穆棱市兴盛煤矿情况说明的请示及承诺》。
2018年8月14日,穆棱市政府召开关于争取矿井保留会议,兴盛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谭树伶在《关于穆棱市争取矿井保留方案》上签字。
2018年10月11日,穆棱市政府关闭了兴盛煤矿。
2019年2月20日,兴盛煤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穆棱市政府强制关闭兴盛煤矿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穆棱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另查,兴盛煤矿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责令关停退出行为违法一案,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黑81行初3号行政判决,驳回兴盛煤矿的诉讼请求。
兴盛煤矿对该判决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黑行终60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盛煤矿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均已收到该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规[2018]13号)的要求,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穆棱市淘汰关闭落后产能3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矿。
本案中,兴盛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为年产4万吨,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4年3月20日到期。
2016年9月5日,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予以注销。
兴盛煤矿亦自认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因兴盛煤矿年产能未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生产规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小煤矿关闭范围。
兴盛煤矿于2018年8月9日参加了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
专项整治工作会,听取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委托穆棱市政府组织传达的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8月12日,兴盛煤矿向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递交兴盛煤矿情况说明的请示及承诺,并于2018年8月14日在《关于穆棱市争取矿井保留方案》上签字,因此穆棱市政府对兴盛煤矿进行关闭有合法依据,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兴盛煤矿诉称穆棱市政府采用炸毁并封堵采矿洞口的方式强制关闭煤矿的主张,在庭审中兴盛煤矿自认“兴盛煤矿的工作人员当时并不在场,只能通过推测;没有直接强制关闭的书面证据",因此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兴盛煤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兴盛煤矿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兴盛煤矿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兴盛煤矿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关闭煤矿程序合法证据不足。
关闭矿井决定与强制关闭行为是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遵循的法律程序不同。
穆棱市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穆棱市政府未给予兴盛煤矿合理时间自行关闭、搬离财物,程序违法。
2.原审判决未对兴盛煤矿请求采取补救措施的诉求进行说理论述,程序违法。
穆棱市政府对兴盛煤矿属于政策性关闭,不论关闭行为是否合法,均应给付政策性奖励资金或其他补救措施。
穆棱市兴盛煤矿、穆棱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黑行终34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穆棱市兴盛煤矿,住所地穆棱市河西乡孢子沟。
执行事务合伙人代建军,该单位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穆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
法定代表人刘德胜,该市市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穆棱市兴盛煤矿(下称兴盛煤矿)因诉被上诉人穆棱市人民政府(下称穆棱市政府)强制关闭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10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规[2018]13号)的要求,于2018年10月10日作出《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矿井的决定》,决定关停兴盛煤矿。
同日,发布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矿井的公告》。
2018年8月9日,穆棱市政府召开了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会,将工作方案向所有煤矿主进行了告知,兴盛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谭树伶在工作方案上签字。
2018年8月12日,兴盛煤矿向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穆棱市兴盛煤矿情况说明的请示及承诺》。
2018年8月14日,穆棱市政府召开关于争取矿井保留会议,兴盛煤矿的委托代理人谭树伶在《关于穆棱市争取矿井保留方案》上签字。
2018年10月11日,穆棱市政府关闭了兴盛煤矿。
2019年2月20日,兴盛煤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穆棱市政府强制关闭兴盛煤矿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穆棱市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另查,兴盛煤矿诉牡丹江市人民政府责令关停退出行为违法一案,黑龙江省农垦
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黑81行初3号行政判决,驳回兴盛煤矿的诉讼请求。
兴盛煤矿对该判决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黑行终60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兴盛煤矿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均已收到该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黑政规[2018]13号)的要求,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确定穆棱市淘汰关闭落后产能30万吨以下规模的煤矿。
本案中,兴盛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生产规模为年产4万吨,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4年3月20日到期。
2016年9月5日,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予以注销。
兴盛煤矿亦自认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因兴盛煤矿年产能未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生产规模,属于淘汰落后产能小煤矿关闭范围。
兴盛煤矿于2018年8月9日参加了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会,听取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委托穆棱市政府组织传达的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8月12日,兴盛煤矿向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递交兴盛煤矿情况说明的请示及承诺,并于2018年8月14日在《关于穆棱市争取矿井保留方案》上签字,因此穆棱市政府对兴盛煤矿进行关闭有合法依据,程序并无不当。
关于兴盛煤矿诉称穆棱市政府采用炸毁并封堵采矿洞口的方式强制关闭煤矿的主张,在庭审中兴盛煤矿自认“兴盛煤矿的工作人员当时并不在场,只能通过推测;没有直接强制关闭的书面证据",因此对此主张不予采信。
兴盛煤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兴盛煤矿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兴盛煤矿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兴盛煤矿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主要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关闭煤矿程序合
法证据不足。
关闭矿井决定与强制关闭行为是相互独立的行政行为,遵循的法律程序不同。
穆棱市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穆棱市政府未给予兴盛煤矿合理时间自行关闭、搬离财物,程序违法。
2.原审判决未对兴盛煤矿请求采取补救措施的诉求进行说理论述,程序违法。
穆棱市政府对兴盛煤矿属于政策性关闭,不论关闭行为是否合法,均应给付政策性奖励资金或其他补救措施。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加快煤矿关闭的通知》(牡煤整治办发[2018]8号),通知决定对穆棱市政府辖区内长停的兴盛煤矿于10月11日前关闭到位。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穆棱市政府实施强制关闭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为落实国务院国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和黑政规[2018]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要求,穆棱市政府发布了《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兴盛煤矿在方案上签字。
2018年8月12日,兴盛煤矿向穆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递交兴盛煤矿情况说明的请示及承诺,并于2018年8月14日在《关于穆棱市争取矿井保留方案》上签字。
穆棱市政府按照上述有关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的要求,根据牡丹江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煤矿关闭的通知》,关闭案涉煤矿并无不当。
兴盛煤矿要求穆棱市政府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于法无据。
兴盛煤矿提出穆棱市政府未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但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的催告、听取陈述和申辩、送达程序,且上述程序问题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兴盛煤矿的上诉主张不成立。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兴盛煤矿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穆棱市兴盛煤矿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柏坤
审判员皇甫延玉
审判员鲁丽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郭婧
书记员张莉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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