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完税凭证是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完税凭证是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
第一篇:海关完税凭证是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是增值税税款抵扣的重要凭证。

近年来,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肆意伪造、兜售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一些企业趁机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逃国家税款,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应不断加大对企业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款的打击力度,防范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逃国家税收。

一、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的特点
(一)受票单位有真实货物交易,但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系伪造
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没有在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销售货物时,当购货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等扣税凭证时,他们往往就会虚开或干脆使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申报抵扣税款。

(二)受票单位无法提供证明进口业务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证据
海关完税凭证是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时取得的缴税凭证。

企业进口业务结束后通常会留下部分单证,海关完税凭证只是其中之一。

真实的进口业务应具备以下单、证: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进口商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合同;外商开具的货物提单、货物装箱单;商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费、消毒费等收费单据;进口商向港口支付装卸费、搬挪费、堆存费等费用的发票;进口商开户行开具的结汇水单;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进口贸易付汇核销单;进口商与报关行结算包干报关费用的普通发票;代理进口企业开给进口商的代理费发票等。

这些单证的部分内容可以相互印证。

目前,有的企业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进口业务相关单、证时,除能提供海关进口关税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外,其他单、证均无法提供。

(三)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的来源出现了从沿海向内地蔓延的趋势
以往虚假海关完税凭证以仿深圳文锦渡、皇岗口岸,仿广州黄埔
老港、天津东港(已撤消)、塘沽口岸(已撤消)的居多,但近年来随着税务机关打击力度的加大,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的来源也出现了从沿海向内地蔓延的趋势。

最近我们发现,企业伪造海关完税凭证除涉及仿深圳文锦渡外,还涉及仿青岛海关、上海海关驻南汇办事处、天津海关等。

(四)利用“时间差”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缺联票大量出现
出现海关完税凭证缺联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知识了解不够,不了解如何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如某公司业务员联系业务取得假海关完税凭证(假海关印鉴为椭圆型业务章,真印鉴应为方形公章)后,无其他资料便进行申报抵扣税款,因此在三小票查询系统和分析预警系统中便出现了缺联信息。

有些是由于财务人员录入信息时出现错误,但更多的是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完税凭证监管信息比对的“时间差”,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

因为,目前海关完税凭证尚未进行防伪税控认证,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后需先自行手工录入相关信息填写进项抵扣清单,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此信息经层层上传给相关业务部门用于与海关传输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缺联”等问题后在“CTAIS”上发布信息,要求基层国税管理部门进行协查。

此方法是完善海关完税凭证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但通过此方法进行信息比对需耗费30天左右,难以及时识别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

特别是目前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不够畅通,一些协查信息海关不接收、不回复,从而造成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时间差”,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

二、海关完税凭证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部分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混乱
通过调查发现,使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的单位多数为中、小型企业。

这类企业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无视国家法律,不惜代价、千方百计地偷逃国家税款。

为了达到偷税目的,在财务核算上委托会计公司代为做账,公司财务人员受自身知识水平所限和对企业老板的行为听之任之,造成企业财务核算混乱,财务数据严重失真。

(二)对纳税人的营运情况了解不清
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征管措施,要求税收管理员深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产、供、销情况,但仍有一些企业无论是从生产厂地规模、设备规模、人员规模来看,还是从产品性能、销售渠道和历年销售对象来看,都不具备从国外进口货物的条件,而这些企业却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

原因在于税务机关未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营运情况,从而未能及时发现企业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税的违法行为。

(三)鉴别海关完税凭证真伪的知识掌握不够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相关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审核单、证的技能和初步识别海关完税凭证真伪的知识,真正做到“打防结合”。

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目前只有海关才有权鉴别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

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税务干部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鉴别海关完税凭证真伪的业务技能,从而增加了对海关完税凭证的管理难度。

三、识别真伪海关完税凭证的方法
(一)章戳痕迹比较法
海关进出口通关业务繁忙,真单上的印章大多数字迹、线条等痕迹不是很清晰;而假单上的印章一般盖得十分清晰。

假票上加盖的银行和报关行的印章较之真票上的字迹也更加清晰一些,但较海关印章要小。

海关单证专用章使用防伪印油,在日常工作中可以用验钞仪荧光灯照射签章是否有荧光来识别真伪。

(二)特定栏次填开内容审核法
为确定进口货物的征税率,海关完税凭证填开时要求货物名称栏必须使用中文填写,且需与商品代码栏填写的内容一一对应,不得汇总或按商品大类填写。

而假票上常会出现货物名称栏填写“XX产品一批”或“XX产品详见清单”、“6501”、“AES”①等海关禁止的填开方式。

单位重量应为“千克”,如发现填写“吨”等方式填开的单证,一般可认为有假票嫌疑。

(三)凭证所用纸张辨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规定内资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
的报关单一律用白色无碳压感纸打印,外资企业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均用蓝色无碳压感纸打印。

如果企业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不是用规定颜色纸张打印的,该报关单对应的海关进口完税凭证很可能是伪造的。

(四)单证完整性审核法
对取得海关完税凭证企业的进口业务单证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如下单证:海关进口消费税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进口商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合同,外商开具的货物提单、货物装箱单,商检部门开具的检疫费、消毒费等收费单据,进口商向港口支付装卸费、搬挪费、堆存费等费用的发票,进口商开户行开具的结汇水单,外汇管理局开具的进口贸易付汇核销单;进口商与报关行结算包干报关费用的普通发票,代理进口企业开给进口商的代理费发票。

如受票单位无法提供以上单证,则有假票嫌疑。

(五)单证号码信息与其匹配关系核查法
目前海关同时使用H883、H2000两套通关系统。

两个系统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格式有所不同。

海关完税凭证号码在H883通关系统中共有19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6位(包括括号)代表进口报关的年份和月份;第7至15位数字为报关单编号,其中第7、8位数字代表开票海关口岸四位代码的后两位,9至15位数字则是按货物报关顺序产生的流水号码,第16位字符为征税标志,其中“-”为正常征税标志,“/”为补税标志,“#”为退税标志,“d”为删除标志,“@”为违规补滞纳金标志;第17位字母为税种标志,其中“A”为关税标志,“L”为增值税标志,“Y”为消费税标志,“I”为特别关税标志;第18、19位数字为报关单所产生的海关完税凭证顺序号。

例如,后三位号码“L02”,表示本票为代征的增值税税票,02表示该票是该项进口业务中打印的第二份税票。

一般情况下,进口业务中打印税票的顺序为关税A01、增值税L02、消费税Y03.海关完税凭证号码在H2000通关系统中共有22位,各位的含义是:号码前4位为各海关代码;第5至8位为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其中“0”为出口标志,“1”为进口标志;第10至18位为报关单编号,其中第10
至11位是海关代码后2位,12位为年份的最后一数,13至18位为某海关的顺序号;第19位为征税标志(含义同H883通关系统);第20位为税种标志(含义同H883通关系统);第21至22位为报关单所产生的海关完税凭证顺序号(含义同H883通关系统)。

如果工作中发现海关完税凭证编码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号码缺位或表述内容错误的现象就有可能是假票。

(六)缴税方式分析法
在检查时如果发现企业大额的海关完税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一般情况下可认为其有假票嫌疑。

(七)业务逻辑性审核法
通常情况下,企业进口商品一般基于以下经营常理:国内无此类商品,国内有此类商品但价格过高或质量等其他方面的指标达不到要求。

对于企业违背上述经营常理偶然发生进口业务,若进行深入调查,也可以发现假票的踪迹。

(八)留存凭证分析法
海关完税凭证在每一联上都会注明其用途: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缴纳人;第二联,由交库单位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第三联,由收款国库作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返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关税收款后退回海关,代征税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查。

其中,第一至第三联交纳税人,且第二、三联由纳税人转交银行;第四至第六联由海关留存。

造假人对相关联次的作用不重视,往往会伪造一些按规定不应由受票企业留存的联次。

所以,对企业持有的海关完税凭证联次正确性的审核也是发现假票的一种有效方法。

(九)特征审核法
“申请单位编号”应为代理报关行的号码,为海关注册编码,编号的第六位数字一般应为“8”:“国际代码”是纳税人的识别号:“缴款单位(人)”内的“账号”和“开户银行”栏应为空白:“制单人号码”为海关制单人工号,可到当地海关查到具体人员。

另外,要注意科目的一致性:海关系统的科目为关税,税务系统的科目为增
值税。

如发现以上疑点,也可怀疑为假票。

四、对加强海关完税凭证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税法宣传力度
有的企业被税务机关发现使用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后,其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往往表示对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海关完税凭证取得和使用的规定知之甚少。

因此,建议对进出口企业大力加强税法宣传,帮助他们成为懂税法、守税法的合格纳税人。

(二)加强纳税评估力度
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的新动向,对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和评估,把好审核关,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三)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和延伸检查力度
CTAIS2.0的开通,为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了强力支持,我们要充分利用 CTAIS2.0的信息对纳税人实施稽查。

在稽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的情况,应及时运用CTAIS2.0进行延伸检查。

对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利用伪造海关完税凭证偷逃税的违法行为,除按规定予以补税、罚款外,还应按税法规定从严处理。

(四)加大对大额海关完税凭证的外调力度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只有海关才有权鉴别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

受条件限制,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无法也无权鉴别海关完税凭证的真伪。

当纳税人取得大额海关完税凭证时,建议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提出鉴定要求后适时安排人员带海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履行相关鉴定手续,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篇:海关完税凭证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8-28冀国税发〔2007〕2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制定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七年二月六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堵塞税收漏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货物,取得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海关完税凭证是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抵扣凭证。

第四条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抵扣时限为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

第五条纳税人进口货物,凭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六条纳税人委托代理进口货物,海关完税凭证上既标明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原件的单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办税服务厅提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

办税服务厅采集相关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纳税人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八条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其电子数据必须
经稽核系统比对无误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条下列进口货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进口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口货物;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进口货物;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进口货物;
(五)非正常损失的进口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进口货物。

第十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海关完税凭证实行清单管理,纳税
人应将相关海关完税凭证按规定要求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

纳税人未报送《抵扣清单》的、未按照规定要求填写《抵扣清单》的或者填写内容不全的,相关海关完税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资
料:
(一)《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
(二)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三)货物购销合同、进口海关报关单、进出口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代理进
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合同;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办税服务厅应加强对进口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核内容包括:
(一)审核纳税人进口业务相关资料是否一致;
(二)审核货物内容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三)审核《抵扣清单》及电子数据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与
海关完税凭证原件内容
是否一致。

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电子数据接收及后续纳税申报事宜。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申报后,海关完税凭证等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办税服务厅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的要求进行海关完税
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票表比对工作。

对于非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申报抵扣的海关
完税凭证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抵扣清单》税额汇总数。

对于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申报抵扣海关完
税凭证的税额应小于或等于当期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协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的税额汇总数。

第十四条各级税政、信息中心等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根据办税服务厅提供的《抵扣清单》
电子数据逐级汇总上报至上一级国税机关,上报数据要保证完整、准确,不得丢失或错传数据。

第十五条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的重点监
控。

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及时或定期进行纳税评估: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中,主要是海关完税凭证的;
(二)销售额比前期明显增长,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明显增长的;
(三)增值税申报情况明显异常的,比如零负申报等。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工作的规
定和要求,开展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自收到异常海关完税凭证信息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核
检查工作。

异地协查的异常海关完税凭证,发函后30日内未回函的,应派专人到进口海关或海关所在地国税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和审核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利用异常海关完税凭证
偷骗税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进口货物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违反本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虚假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对其海关完税凭证
抵扣应比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扣税”政策执行,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条对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资料审核、数据汇总上传、纳税评估、审核检查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重大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按照简约、便利的原则对相关岗位、职责和流程进
行细化和明确,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9〕83号
河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每月申报期内,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见附件)。

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对稽核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请数据修改,再次稽核比对,税务机关次月申报期内向其提供稽核比对结果,逾期未申请数据修改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对不属于采集错误,纳税人仍要求申报抵扣的,由税务机关组织审核检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真实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一窗式”比对项目的调整规定: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8栏。

(二)自2009年5月1日起,海关缴款书“一窗式”比对项目调整为: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5栏税额是否等于或小于稽核系统比对相符和核查后允许抵扣的海关缴款书税额。

五、自2009年5月起,试点地区不再通过FTP上报海关缴款书第一联数据。

自2009年7月起,税务总局不再通过FTP下发试点地区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结果。

六、对海关缴款书试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是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的重要举措,涉及纳税人纳税申报程序的调整,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第三篇:增值税抵扣凭证问答
问1:什么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具体包括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取得或开具的记载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并据此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具体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3.农产品收购发票4.农产品销售发票;
5.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6.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

问2: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360日(2017年7月1日后开具的)或180日(2017年7月1日前开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