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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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争论
• 律师是否应该对其知悉且未被司法机关得 知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报,其实是 职业伦理与社会公德的冲突。在律师的执 业过程中,对二者的取舍,在理论界主要 存在两种观点。 •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 • 2.维护正义,惩治犯罪为重 • 3.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
•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 •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 该履行绝对保密义务。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 托关系,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所委托律 师的绝对信任。如果不要求绝对履行保密义务, 当事人会因此缺乏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对与案 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进行隐瞒,这不利于律师 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诉讼的顺 利进行,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 利益。
• (2)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的价值冲突及排 位
• 在我国,对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发现被告人 尚有未被国家机关追述的犯罪事实和其它人身危险 性行为的情况,法学界有三种观点: • 第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应向公检法机关揭露其 秘密; • 第二种观点认为,律师可以拒绝为其辩护; • 第三种观点认为,律师应先予保密,待案件审结后再 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揭发被告人未被追诉的其它罪刑。 • 第一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辩护律师都履行了“真实 义务”,但也违背了“保密义务”,其后果是“他 的当事人和其他信息提供者可能就不再愿意披露可 能对自己造成损害的或者敏感的信息。
• (3)律师的真实义务优先于保密义务 • 1)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律师公开有关案情 秘密,律师可以向有关机关透漏从当事人处获 得有关案情秘密。 • 2)法律规定律师在一定条件下必须如实向有 关机关提供案情的资料。如当事人利用法律提 供法律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时与律师的通信,如 果司法机关索取,律师必须提供。如涉及《国 家安全法》有关规定,律师即可免除保险义务, 履行真实义务,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 3)在刑事诉讼中,如律师被控从事不法活动 时为证明自己清白,可以利用职业活动中从当 事人处获取的案情秘密来证明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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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 1.关于律师保守的秘密的范围 • ◇日本律师法规定的秘密,限于“其职务上所得知 的秘密。” • ◇意大利《律师和检察官法》第13条规定“律师和 检察官不得被要求在任何类型的审判中交待他们因 职务原因而被告知或了解的情况 ”。 • ◇香港律师协会制定的《香港执业律师行为指南》 第8章规定,除非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授权,或法律 规定,事务律师必须严格保守在职业行为中获取有 关当事人的秘密。 • 综合分析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虽有差异,但有 一点相同,即只要是因职务行为所获取的秘密,律 师就应严格予以保守。
• 律师保密义务特征
• 1.律师保密义务是一种与职务相关的义务。 • 由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的这种义务具有明显的职务特征,要 求律师保守的是职务秘密,即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接触到 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非在履行职 务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尽管律师作为一般公民也负有保密的 义务,但由于该义务与律师职务无关,因此不属于律师保密 义务的范畴。 • 2.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为秘密。 • 律师保密义务的客体必须是秘密事项,此处的秘密应作广义 的理解,其既包括国家秘密,也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只有对依法可以确认为秘密的事项,律师才负有保 密的义务,对那些依法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 人隐私的事项,不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 3.律师保密义务是道德义务也是职业纪律义务和法律义。作 为道德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的调整, 主要要求律师从内心谴责、社会评价等角度来权衡利弊,以 遵守义务。作为纪律义务和法律义务,律师保守秘密义务受 有关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和执业法律规范的调整,此时律师保 守秘密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将要受到相应 的纪律处分或法律惩罚。
• 4.例外情形 • ◇美国《律师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16条规定: “在律师有理由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公开案情: • (1)为了防止委托人实施刑事犯罪行为,律师认为这 一行为可能导致人身伤亡; • (2)在律师同委托人发生争议时,律师为了自身的利 益准备起诉、应诉或者因代理当事人而受到刑事指 控、民事起诉时,律师为了替自己辩解。” • ◇在加拿大,律师为了“防止危及生命和公共安全, 如谋杀的继续、恐怖分子的继续活动或人为的造成 环境灾难时”,可以不承担保密义务。 • ◇日本《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或曾任律师 的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保守其职业秘密,但法律另 有规定时不在此限。”
•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 义务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刑 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律师职 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中。 • 律师的真实义务是指“辩护律师基于案件 的客观事实对所承办案件的法庭或法官的 义务。它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忠 于案件客观事实,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 合法权益,同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查明 案件事实真相,使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应 有的公正、平等的待遇和处罚”。
• △日本《律师道德》第3条规定:“律师应精 通发令和法律事务,诚实公正地履行职务。” • 第7条规定:“律师不得做伪证教唆、授意提 交虚假证据或实施受怀疑之言行。” • 第条规定,律师鉴定“不应囿于委托人的利害 关系,而应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并予率 直的陈述”。 • △我国香港《大律师职业行为守则》第130条 规定,大律师不得有意欺骗或误导法庭; • 第136条规定,大律师必须把与法律观点直接 有关的判例和法律规定,不论对其争辩是否有 利都告诉法庭; • 第146条规定,在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时,大律 师不得虚构或提供虚构事实,协助被告申辩。
• 3.律师的真实义务与保密义务 • (1)律师的真实义务 • △《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行为标准规则》第三节 第3条A项规定,律师应坦诚面对法庭,律师在 明知的情况下,不得对法庭就有关事实或法律 做虚假陈述; • 第4款规定,律师不得提供本人已知道是虚假 的证据。如果律师在提交证据时并不了解其虚 假性,到后来才知道,那么律师应当采取适当 的补救措施。 • 第3条C项规定,律师可以拒绝提供他有理由认 为是虚假的证据。
• 2.保守秘密的人员范围 • 律师应严格保守其在职业行为中获知的委托人的秘 密自不待言,然而实践中仍有其他人员由于某种关 系能接触到该秘密,如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律师 的秘书。 • 因此有些国家对这些人员的保密义务也作了规定, 如在美国的德伯尼诉美洲投资公司一案中,法院强 调指出“享受这种保护的助手应当包括所有的法科 大学生、律师助理、调查人员和其他为一个具有正 式资格的律师担任办事人员的人。” • 3.适用保密义务的时间范围 •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律师从事职务行为期间应保守 秘密,但在律师辞去代理后,其获知的秘密仍是因 职务行为所得,律师仍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除有法律例外情形,效力及 于其生命始终。
律师保密义务
• 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 • 二、各国有关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
• 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 规定 • 四、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争论
• 五、我国法律关于律师职业保密义务规定 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 一、律师保密义务基本涵义 • 律师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中接触到委托 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 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公开,当然 也包括不得向媒体公开,甚至不得向国家机关 公开。 • 律师的保密职责,是职业性质决定,是律师的 法定义务,也是委托合同义务。即使合同中没 有约定保密责任,律师的保密责任也是不能免 除的。当然在委托人授权律师公开相关信息的 情况下,律师不越权地公开任何隐私或商业秘 密都是允许的。律师违反了保密义务,给委托 人造成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 任。
• 5.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制度保障 • 1)律师免于作证的权利或称律师的证言豁 免权; • 2)律师有拒绝扣押权 • 3)对律师的住宅或办公室的特殊保护。
三、我国《律师法》关于律师保密义务的规定
• 1.律师保密内容的范围
• 《律师法》将保密内容具体化,规定“律师应 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还规定了“律 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 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这就明 确了律师保密内容,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当事人隐私、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 情况和信息”四部分。同时还要求这些秘密都 应该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
• ※一些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律师的绝对保密义务 • ◇在法国,律师作为律师协会的成员都必须遵守律师协 会的纪律,包括“律师有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 • ◇美国律师协会将泄露当事人秘密定为违法行为,并根 据具体情况可能给予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等不同程 度的惩戒; • ◇日本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严守就案件所了解的委托人 的秘密; • ◇在英国,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证据法原 则的保护,即保护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 当事人告诉律师的有关情况不被作为证据使用; •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泄露执业秘密属于 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 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 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性。”
• 2.保密的时间限制 •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律师从事职务行为 期间应保守秘密,即使在律师辞去代理 后,其获知的秘密仍是因职务行为所得, 律师仍然应该遵守保密义务。 • 我国《律师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但是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59条 规定:“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 义务。”
• 3.保密义务的例外情形 • 《律师法》修正案第38条对于保密义务的例 外情况进行了修改,“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 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 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 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 实和信息除外。”这使律师保密义务的内容 有所缩减。 • 4.违反律师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 • 我国《律师法》第48条对于泄露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 定,第49条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承担的 法律责任。
有限制的“律师保密义务”
• 1.从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责任分析 •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辫护人,其责任在于向当事人提 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 努力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律师法》第31条 规定,律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法律服务, 而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犯罪事实的责任。 • 2.律师对犯罪行为的举报是对法律尊严的尊重 • 律师作为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如果其隐瞒犯罪事 实,就会损害律师整个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所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利益 在诉讼中获得胜利,受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实 现,这不仅是对整个社会良知的愚弄,更是对法律 所维护的公平正义的愚弄,也是对法律尊严极大程 度的践踏。
• 2、维护正义,惩治犯罪为重 • 坚持律师保密义务为重,强调绝对的律师保密义 务的观点,往往不能被社会公众所普遍理解。从 普通民众的视角来看,律师的职业尽管有其特殊 性,但首先应该尊重其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最基础 的道德标准,即社会公德。在律师执业过程中, 律师有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当事人的利益,但 是当这种保护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 实得以隐瞒,犯罪得不到惩治,被害人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那又何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 现阶段,虽然学界广泛推崇律师保密义务为重的 观点,有些国家对律师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但 是大部分国家没有明确承认律师绝对保密的合法 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