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工作面防突管理规定(根据新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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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防突管理规定(根据新规定修订)
采掘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采掘工作面防突效果,加强和规范对采掘工作面防突、消突工作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集团公司“四标一规”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预测预报及区域验证及效果检验制度
1、防突管理部必须成立防突预测组,专门负责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等工作。
防突员配备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突员必须根据规定进行特殊工程培训,并持证上岗;
2、无突出危险区域内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验证;突出危险区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钻场等零星工程),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得施工。
新开口巷道、钻场及停头巷道(停工时间超过24 小时)复工前必须先进行预测(或效验),不经预测(或效验)擅自进行施工的或采掘工作面预测(效验)超标判定为突出危险性工作面在没有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消除突出危险前强行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并对责任连队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 元;
3、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必须首先执行区域防突措施,然后对区域措施进行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4、任何采掘工作面(包括扩修作业地点)必须安装压内自救等安全防护设施。
5、现场预测(效验)操作方法步骤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要求及相关防突措施规定,否则对防突员罚款20 元;
6、预测(效验)打钻由施工单位施工,由防突员现场指导,由瓦检工和安
检员监督,预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由当班防突员负责;
7 、为了更好地服务生产,同时保证防突预测(效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施工单位应根据掘进(或采煤)工作面实际进度情况、上循
环预测情况,结合防突措施有关规定,与防突员搞好正常的预测业务联系,若不需要预测(效验)而随意要求预测(效验)或现场未配备钻杆、钻头,造成无法进行预测(效验)的,或因施工进度不清随意临时安排预测(效验)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 元/次;
8、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掘进队必须建立掘进管理牌板,值班人员每班开工前没有及时填写或填写与实际不符的,对值班人员罚款30 元,掘进队负责人罚款300 元。
9、测试结束后防突员要及时将预测结果向通风调度、调度室、安质部、防突部汇报,不得影响当班生产,否则对防突员罚款20 元;
10、测试结束后防突员必须按规定内容认真填写防突管理牌板,并要求当班班长、瓦检工同时签字,根据措施钻孔、测试钻孔超前距规定前移固定掘进
(回采)起止牌,防突管理牌板距迎头不得大于30m,否则对当班防突员罚款20 元;
11、防突员升井后要及时填写防突预测(效验)报告单,经防突部部长、矿总工程师或防突(通风)副总审签后,及时报送防突部、安质部和施工队各一份,否则对防突员罚款20 元;
12 、若出现预测(效检)指标超标的,施工队跟班队长必须重新检查施工地点工程质量及打闭子情况,立即进行补钻,防突员向通风调度汇报后,通风调度要立即通知防突部部长及值班矿领导,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 元;
13、预测和效验的方法及孔数、孔深、孔径、角度等参数严格按照防突措施要求执行,一般情况下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4 个,当顶(底)煤厚达到5 米或工作面巷道同时留有顶底煤时,预测(效验)孔数不少于 5 个,同时预测孔要控制到巷道轮廓线以外2~4米范围。
随意改变预测(效验)方法或参数,每次对防突员罚款20 元;
14、掘进工作面施工钻孔出现夹钻、顶钻、喷孔等异常情况或掘进工作面预测(效
检)指标超标时,不准采用加密排放钻孔措施,必须采取强化瓦斯抽放措施,抽放瓦斯时间不少于24 小时,且单孔抽放瓦斯浓度均降
到5%以下时,方可进行效果检验。
15、掘进工作面遇到煤层松软破碎、片帮、顶煤易冒落等情况时,要采取先挺后注(煤体注水或煤体固化)措施,顶板稳定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二、措施钻孔(抽放、卸压、探测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一)现场打钻管理规定
1、抽采队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钻孔序号、偏角、倾角、钻孔深度等参数进行施工,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 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 元;
2、打钻施工要严格执行先开风(水),再开机的规定。
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 元;
3、新稳钻机在运行10 分钟后,要再次检查钻机点杆是否松动,确保钻机稳固,防止钻机作业时摇晃和错位,确保打钻安全,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30 元;
4、卸钻杆时严禁用锤、管子钳等击打钻杆,所有卸下的钻杆要清洗干净,码放整齐。
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30 元;
5、在打钻过程中,要保持施工地点和钻机整洁卫生,不得有油污和杂物,用水打
钻时,要使水归槽,防止乱流。
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 元;对打钻负责
人罚款30 元;
6、在解体搬运钻机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翻倒、损坏钻机零部件,保护好液压元件,以防止煤粉堵塞。
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 元;
7、打钻期间,如发现喷孔、夹钻、顶钻、排粉不畅,压力升高时,必须停止钻进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待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钻进。
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 元;
8、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丢失钻杆和钻头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分析
处理并做相应赔偿;抽采队要建立相关记录和台帐;
9、在施工措施钻孔时,钻场(或巷道)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或孔
口瓦斯浓度达到2%)必须停止打钻施工,采取相应措施,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20元/ 次;
10、在施工措施钻孔时,必须对施工地点附近的电缆、管线等进行规范吊挂,发现吊挂混乱(或管线落地),不符合文明生产要求的,对打钻负责人罚款10 元/ 处;
11、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穿层钻孔的封孔段不得少于5米。
封孔段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罚款20?50元/孔,并责令进行重新封孔,以确保封孔质量;
12、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每班必须认真填写当班钻孔
实际施工记录,不按要求填写(或填写混乱)者,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元/次,
原始记录验收不符的罚款30元/次;
13、在施工措施钻孔钻孔时,打钻地点必须悬挂钻孔施工参数设计图版,图版上必须标明钻孔参数(钻孔编号、开孔具体位置、设计深度、钻孔偏角、
钻孔倾角及特殊要求等)并绘制钻孔布置示意图,施工参数不全罚款 5 元/项,不悬挂相关图版的,对抽采队罚款50元/ 次,同时对技术员罚款20元/ 次;
14、每个措施钻孔施工完毕时,必须如实填写钻孔实际深度及揭露煤岩、瓦斯情况,并经安检员、瓦检工现场验收,钻孔进尺弄虚作假或未经安检员、瓦检工现场验收签字者,按打钻验收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5、为了及时掌握打钻施工进度及钻孔揭露情况,要求每班必须向通风调度汇报当班施工情况三次,每少汇报一次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 元;有特殊要求(通知单中必须明确注明具体要求)的,打钻负责人还必须按有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否则对抽采队罚款50元/ 次;
16、抽采队对抽放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标志牌中必须注明钻
孔名称(编
号)、实际偏角、实际倾角、实际孔深、成孔及封孔日期、施工及封孔负责人等,发现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次;
17、打钻施工地点不配备坡度规、钢卷尺等测量工具或测量工具不齐全的对当班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18、打钻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可靠的除尘措施,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
19、抽采队平地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熟悉井下各打钻地点实际情况(打钻类型、孔数、孔深、开工及要求完成时间等),准确详细记录井下汇报情况,及时统计打钻施工进度(要求分类汇总),能够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不同地点实际打钻情况,否则,视情节对值班人员罚款10?20元/次。
(二)打钻防瓦斯和火灾管理规定
1、钻场施工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否则,必须采取水泥喷浆或黄泥抹面
措施,厚度不小于50mm凡不符合此规定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2、钻场支护必须良好,支架牢固,无空帮空顶,底板无浮煤、浮矸及杂物,
保证钻机稳设条件,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 元;
3、风量不得小于80m3/min。
钻机电源实现风电闭锁,并处于所在巷道瓦斯
传感器的断电控制范围。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4、在施工措施钻孔钻孔时,必须在钻孔回风侧0.8?1m范围内悬挂甲烷便携仪,在钻孔回风侧2m范围内悬挂CO传感器或CO便携仪;若不按规定悬挂甲烷便携仪和CO传感器(或CO便携仪)者,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元/次;
5、抽采队施工措施钻孔时,打钻作业地点附近必须储存不少于50Kg 黄土和至少2 台合格的灭火器,以备灭火之用,若不按规定储存
或数量不够者,罚
款20元/项;
6、钻场内设瓦斯记录牌,瓦检工必须检查钻场内瓦斯,打钻钻场每班检查
3次,将检查结果填写在瓦斯记录牌上。
钻孔0.8?1m范围内悬挂甲烷便携仪。
钻场或其所在巷道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停止打钻作业;瓦斯浓度达到1.5%,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以钻孔为圆心,半径0.4m,距煤壁0.2m以内瓦斯浓度不作限制;距煤壁0.2?0.6m 以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按局部瓦斯管理);距煤壁0.6m 以外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否则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分别罚款100 元和50 元;
7、钻场内不准存放油脂用品,必备油脂用品必须保存在专用铁箱内。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三)、其它相关规定
1 、钻机操作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钻机工作原理,熟悉操作程序,持证上岗。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 元;
2、钻机固定牢靠,点杆打牢背实,确保钻机运行稳定,防止钻杆折断或发生其它意外。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3、采取“缓慢升压,进退结合”的打钻工艺。
选择较低的初始钻进压力,缓慢升压直至稳定的钻进速度,保持钻机运行的稳定性。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 元;
4、为防止钻杆折断、脱扣及其它原因造成钻杆之间产生摩擦火花:
①不准使用丝扣损坏的钻杆钻进;②不准钻杆在钻孔内打倒转;③操作工要严格关注压力变化,发现压力突降(钻杆折断),立即停钻。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5、操作过程中,夹持器必须夹牢固钻杆,防止打滑产生火花和钻杆打倒转。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 元;
6、应优先选用水力排粉工艺。
必须使用压风排粉时,要通过三通阀门将风、水管路连通,正常打钻时关水开风,发生钻孔高温或燃烧时关风送水。
供风压力必须始终保持在0.5Mpa以上,保证排粉动力。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7、打钻过程中,若发生瓦斯喷孔或顶钻等钻现象时,退出部分钻杆,停止打钻作业,排放瓦斯,并及时向通风调度和防突部汇报。
在确认瓦斯卸压后,方可恢复打钻。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8、打钻用风不得拆除压风自救专用风管,造成压风自救无风,不得损坏压风自救装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9、打钻地点附近要安装电话,以便于联系。
三、瓦斯排放钻孔及防突预测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1、根据措施规定需要先施工瓦斯排放钻孔而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施工单位在接班后必须先施工瓦斯排放钻孔,以保证有足够的排放瓦斯时间,否则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30元/次;
2、排放钻孔必须经当班安检员、瓦检工现场验收签字,否则根据钻孔验收管理规定对对打钻负责人、安检员和瓦检工进行处罚;
3、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参数施工瓦斯排放钻孔,不按要求施工造成瓦斯排放钻孔布置不均或施工角度、深度、方位等不符合规定,影响瓦斯排放效果的,根据情况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30元/次;
4、在预测(或效验)时从事与预测(或效验)无关的工作或开溜子,直接影响测试结果准确性和测试操作安全的,对施工单位当班负责人罚款10?30 元/ 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 元/ 次;造成仪器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对施工单位当班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罚款50 元/ 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 元/ 次;
5、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不符合措施要求时,防突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打孔,并及时向通风调度、防突部等有关部门汇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补孔的,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3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 元;
6、执行浅孔抽放的,抽放钻孔施工比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