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常见财政违法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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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政违法行为分析
一、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概述
《会计法》在授权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职权的同时,也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理处罚权。
财政部门行使监督权和行政处理处罚权,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区别于其他部门会计监督的最主要的特点是,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不仅要监督会计资料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还要监督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等,与会计管理紧密结合。
会计监督主要包括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两方面。
对会计师行业监督权限在省一级,州县财政监督部门会计监督主要就是会计信息质量监督。
由于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涵盖面广,近年来,州直财政监督工作已将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资产监督都纳入了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范围,除此之外,财政政策的执行也一并纳入了会计信息质量监督的范畴。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是对会计单位的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而开展的检查监督。
会计信息是会计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提供的一种标准语言文字信息,是经过加工或者处理的会计数据,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与否。
会计信息最终将以财务报告或附注形式向投资者、债权人或其他信息使用者提示单位财务状况、收支情况等。
会计信息作为国民经济
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宏观经济调控和科学制定经济政策的基础,是控制和监督经济运行的必要依据和手段。
会计信息质量如何,不仅关系到单位内部管理的成效,而且关系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以及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
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是会计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整改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经济健康运行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措施。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对象包括所有依据《会计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的各类单位。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内容及诸多环节和方面,从不同角度分析有不同的表达方式,主要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核算行为、单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以及与会计信息直接相关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内容
(一)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具体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其设置会计账簿情况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和
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财政部门统一的要求等。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具体包括各单位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具体包括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否取得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等。
(二)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反映的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1、按与会计核算资料相关程度划分。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等各项目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可靠。
(2)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及明细表的编制是否真实、完整。
2、资产负债表项目的监督检查。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1)资产类项目的检查主要实施货币资金项目的复核,检查事业单位存货的真实性及现实价值,对应收款项(暂存、
应付等)结算项目的检查,对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项目的检查等。
(2)负债类项目的检查,重点是对应付款项(暂存)、银行贷款项目进行复核性检查。
(3)权益类项目的检查,一般与资产类、负债类项目监督程序同时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单位包括结余核算、事业单位重点在结余分配的计算结转、事业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3、收支报表项目的检查。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1)收入类项目的检查着重于非税收入,重点关注收费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相关规定;检查其他收入,重点关注资产性收入。
(2)检查支出类项目的真实性,重点检查会议费支出、大额采购支出等。
(三)检查被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重大财税政策的情况
1、是否严格遵守国库集中收付规定及核算是否符合要求,注意“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财政应返还额度的核算”。
2、单位采购行为是否符合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3、津补贴政策。
除精神文明奖及维稳支出。
目前津贴补贴政策只是禁止性规定
4、行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四、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的方法及重点
(一)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另外关注小汽车配备;会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单位执行会计制度情况。
如《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正常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适用本规则”,第四十八条“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未列为行政编制但完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进行财务活动时,依照本规则执行”明确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3、单位会计账簿设置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行政单位是否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事业单位是否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
事业单位经营性业务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4、进行账表、账账的符合性检查。
包括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总账科目余额核对;总账科目余额与明细账科目余额核对;收入支出总表与总账收入及支出发生额核对;收入支出明细表与收入支出明细账核对。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可以不进行账账核对,但必须进行账表核对。
(二)资产负债表项目检查
1、现金。
检查现金日记账的记录是否符合规定,检查上年年末余额结转是否与本年其实数一致。
检查账簿记录是否及时,是否做到日清日结。
根据检查日现金日记账结余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重点关注保险柜中有无其他存单等重要凭证。
2、银行存款。
检查开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检查单位年末有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各账户年
末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检查账实是否相符。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与财政应返还额度。
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4、应收款项(行政单位暂付款,事业单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
重点检查单位有无呆坏账问题,检查单位对个人借款是否按单位财务制度及时催收。
5、存货项目(事业单位材料、产成品),事业单位设置存货科目的,检查存货的收发结存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对存货定期进行盘点,查看盘点记录,对盘盈、盘亏的处理是否符合报批手续。
6、对外投资(事业单位)。
对外投资是否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是否齐全,入账价值是否正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是否按要求进行政府采购;当年减少固定资产中需要履行报批手续或需进行拍卖处理的是否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办理。
8、无形资产。
事业单位设置该科目,单位是否将无形资产计入固定资产。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推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单位,应一次性记入“事业支出”。
以上为资产类项目检查。
9、借入款项(事业单位)一般没有。
10、应付款项(行政单位暂存款、事业单位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注意单位有借往来账隐瞒收入及支出的问题。
关注长期未还的应付款项。
11、应缴预算款及应缴财政专户款。
12、应缴税金(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经营性业务。
以上为负债类项目。
13、结余(行政单位结余,事业单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
注意结转是否正确。
14、固定基金。
注意与固定资产是否一致。
15、结余分配(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结余分配。
16、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与专用基金。
如单位有对外投资,注意是否将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转入事业基金—投资基金;专用基金主要是修购基金与职工福利基金,注意修购基金的计提方法是否前后各期一致;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三)收支项目检查
1、收入监督。
收入监督的重点对财政部门而言是非税收入的监督。
财政部门实施非税收入监督的重点是:(1)征收或收缴的项目、标准等。
主要包括:非税收入征收的项目、标准是否按规定程序设立或批准,项目是否合法,标准是否合规;是否擅自超过时限征收非税收入;是否擅自设立或增减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征收对象、征收标
准、征收范围;是否多征、少征、应征未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非税收入;是否继续征收或变换名称征收国家已明令取消的非税项目;是否擅自处理罚没财物、赃物、赃款的行为;是否有违规委托或转托征收的行为等。
(2)收入票据的监督。
主要包括是否按规定申领财政部门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颁发的《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是否按规定领用、登记、使用、核销票据;是否存在使用违规票据收取非税收入行为;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等(3)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是否按照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按财政部要求2011年开始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除教育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是否存在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行为等。
(4)其他收入。
重点检查其他收入中有无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及票据管理规定的收入,如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否按规定将缴税后收入交非税;现金捐赠收入有无开具专用收据等。
行政单位: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财政补助类收入科目明细账的设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
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2、支出监督。
抽查支出业务中审批手续、票据使用、部分设置支出标准的支出项目是否超标准支出、保险及汽车修理是否政府采购定点单位维修等。
支出类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拨出经费。
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拨出专款、专款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销售税金、上缴上级支出等。
对经营性业务应测算其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配比,是否设置材料、产成品明细账对存货管理等。
三、财政部门对单位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
(一)法律依据
《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财政行政处罚的种类
《预算法》第七十五条“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由上一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责令纠正。
”
《会计法》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人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销毁非法票据或撤销非法账户。
(三)从重处罚的情形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1、无故未能按期改正违法会计行为的;
2、屡查屡犯的;
3、抗拒、阻挠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情况的;
4、胁迫他人实施违法会计行为的;
5、违法会计行为对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6、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7、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确认标准、计量方法,造成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8、违法会计行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财政资金为目的的;
9、违法会计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案件移交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53号)、
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审法发[2000]42号)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在查处财政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2006]3号)对财政违法行为案件移送有细化和具体规定。
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移送。
涉及党纪处分的移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纪(行政)处分案件的移送部门或单位是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可以给予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其中包括不是由监察机关任命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移送。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其中,《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此外,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贪污贿赂、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以及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等职务犯罪线索,应依法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也就是说,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向检察院移送外,其他涉嫌违法的案件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
职务犯罪的行为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少征、不征税款致使国家损失,低价出让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等。
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期不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