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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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事会是企业法人独立监督机构,依法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二条监事会的任务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保护股东权益,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工作。
第四条监事会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履行监事职责的监事组成,监事的职务由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
第五条监事会的工作职责包括: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审计企业的财务状况,检查企业的决策过程,维护股东权益,发挥监督作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监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例会,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的大多数同意。
第七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办公制度,维护信息的保密性,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正常运行。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
第九条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由代表法人、机关和其他组织的代表或者公司的股东担任,其中至少一名由公司的职工代表担任。
第十条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具备监事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监事会的监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组成和选举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监事会的监事可以随时辞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辞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和职责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提供相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有权派出检查组进入公司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对公司的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并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监事会有权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和奖惩进行监督和审查的建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应当认真履行股东委托的任务,制定并执行监督计划,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有关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和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监事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定期召开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召集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例会由主席召集,主席不在时由副主席召集,副主席也不在时由出席的监事选举一名监事担任临时主席。
第二十三条例会应当提前通知,并附带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主席或者出席监事提出。
第二十四条例会应当有权决议,决议应当记录并保存,会议纪要应当由主席和监事会秘书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通过函件征求监事的意见,对重要问题进行投票决策。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出席监事的大多数同意,对于涉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决议应当全体监事一致通过。
第五章监事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规定的职权和职责,及时履行监事职责,保护股东利益。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机密信息。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报告企业的违法行为和经营风险,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条监事会应当自觉接受股东和股东大会的监督,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应当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定期评估自身的工作情况和效果,及时反馈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应当制定内部办公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应当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益建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应当推动企业文化的建设,维护企业的声誉和形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工作细则的修改,应当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监事会所有。
以上为监事会工作细则的主要内容,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