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精华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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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经济法讲义

买卖。保险。运输。支付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

(1)基本特点

A 、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B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2) FOB 、CIF 和CFR (装运合同) 区别:

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

目的港

成+运

卖方

买方

共同点:

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

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

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

信用证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3)FCA、CIP和CPT(装运合同)

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

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

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

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

(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11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A 、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

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B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组别

合同 术语 性质

国际 代码

中 文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界限

责任与费用

运输 方式

理 运输

办理 保险

出口 手续

进口 手续

E 组

启启

运运 术合 语同 EXW

工厂交货

商品产地, 所在地

货交买方处置后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

F 组

主 运

费装 未运 付合 术同 语 FCA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 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FAS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口

货交船边后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口

货物装上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C 组 主 运 费装

已运

付合 术同 语

CFR

成本加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装上船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装运港口

货物装上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CPT

运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 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 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D 组

到到

达达 术合 语同

DAP 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港或边境站 运输工具上货交买方处置后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DAT 运输终端交货 终到港或目的地 卸货并货交买方处置后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DDP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运输工具上货交买方处置后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任何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 公约适用范围

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消费者合同)(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对准据法的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选择贸易术语,只能部分排除公约适用) D 、中国的保留

(a )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以外的形式提出保留(该保留2013年1月已撤回);即不再要求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b )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适用提出保留(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保留);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

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

★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

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目的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对运输关系的负面影响)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是托运人已交货即交货状况的初步证据)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

交货、交单

担保

地点

货物相符 权利担保

时间:约定——合理时间

卖方义务

接收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

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

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买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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