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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01《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简介司法考试分值:17分左右知识逻辑与框架:一、国际经济法总论:调整对象、概念、渊源、主体二、国际经济法分论(一)国际贸易法1.国际货物贸易法——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国际货物买卖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货物运输法(海运为主;三大提单运输公约)(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运为主;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4)国际贸易支付法(托收、信用证)2.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3.国际服务贸易法——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服务贸易总协定)4.国际贸易管理法——关税措施、非关税措施(数量限制、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二)国际投资法:1.资本输出国、资本输入国(外商投资企业法);2.海外投资保险(担保)机制:MIGA、ICSID(三)国际货币金融法: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2.国际融资(贷款融资,如BOT;证券融资;融资租赁)(四)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2.避免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3.国际逃税与避税(五)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1.国际民商事诉讼2.国际商事仲裁3.ADR重点:1.特重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支付;2.次重点:“两反一保”制度、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第一章绪论(略)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部分:《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公约的大部分规定与中国合同法规定基本一致,翻译用语不同而已)★★★★★《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注意:中国加入公约的两项保留(1.扩大适用的保留;2.书面形式的保留)【真题】(2002年卷一第67题-多选)2.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规则)(1)要约的规则:要约失效的原因(2)承诺的规则:a.变更——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变更的区别【真题】 (2008年卷一第42题-单选)3.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运输、特定(生产、存放)地、卖方营业地 b.交单、转移货物所有权品质担保:通常使用目的、特定目的、与样品或样式相符、通用包装/足以保全权利担保:所有权(限制)、知识产权(限制)注意:接收货物不等于接受(同意认可)4.风险转移规则(1)涉及货物运输(约定/未约定交货地点)约定有交货地点,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风险转移未约定交货点,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2)运输途中的货物:原则上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3)其他情况下:买方提货的,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支配时风险转移(4)卖方违约导致货物损失与风险转移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对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可以采取的救济办法【真题】(2007年卷一第86题-多选)(1)卖方义务5.违约救济方法(违约责任)(1)买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更换、减价、修理、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索赔(2)卖方的补救措施实际履行、宣告合同无效、索赔(3)注意:各补救措施的适用条件注意:(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真题】(2006年卷一第84题-多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0题-单选)C【真题】(2010年卷一第86题-多选)AD【真题】(2010年卷一第87题-多选)AD6.货物保全(1)保全义务的前提:(2)保全的方法:保存或必要时变卖(2)变卖货物的前提【真题】(2002年卷一第70题-多选)单选----(2010年)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1、国际经济法的学说之争。

狭义说:经济的国际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

是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

欧洲代表学者:(英)施瓦曾伯格、(法)卡欧、朱亚尔、弗洛里、(奥)霍亨维尔顿、(日)金泽良雄。

广义:是独立的综合性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法律的规范的总称。

美国代表学者:杰塞普、斯坦纳、瓦茨。

区别主要存在于:主题、调整对象(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法律渊源(是否包括民间商业惯例和国内法)评价:广义说立足于实践但体系庞杂,狭义说学科划分清楚但缺少个人利益的保护,我们采广义说。

个人观点:支持广义说,理由:从实际出发,不拘泥于传统的学理分科方式,注重事物之间的联系,强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

并且认为调整范围应同时包括国际经济交易的私法、政府管理国际经济交易的公法规范、国际法或者国际经济组织的约束规范。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和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关键词:发达国家主导—南北合作—立法技术成熟完善。

①二战:“北北合作”,标志国际经济体制三大支柱的建立②60-80年代:迅速发展时期—南北合作③80年代以后:全面发展时期(全球化)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国内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国内立法形式有两种:发达国家采统一制,发展中国家采分流制)、及其辅助性渊源。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6、国家财产及其豁免问题国家豁免的概念、主要内容(管辖豁免、执行豁免),法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司法考试高分学员笔记——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3)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立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1)国内立法规范2)国际条约3)国际商务惯例(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

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 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 、FOB 、CIF 、CFR 四个价格术语。

2)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 货物的价格构成。

4)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 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

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修正版(1)国际经济法考点整理一、单选知识点(一)绪论部分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包括(1)国际经济协调关系;其主体是国家,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2)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其主体是国家调整的涉外交易的主体(3)跨国经济交易关系;其主体是私人,也包括以私人身份形式参与交易的国家或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主权的原则(2)公平互利的原则(3)平等的原则(二)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1.适用范围:(以下为公约相关条款)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经济法》背诵笔记

货物贸易法下的四部法律调整四种不同的合同关系——买卖、海运、保险、银行【重点】国际货物贸易风险损失案例:根据险别明确保险人责任->根据运输规则中的承运人免责规定判断,明确承运人责任(注意:保险人、承运人责任没有因果关系,各归各。

)->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根据风险转移规则确定*海运单用于短途运输,没有流通性、物权转让性,认人提货。

国际货物买卖法:1.贸易术语*卖方义务E银行收货单付钱->买方付钱赎货单;风险在银行)。

1.托收(关键在于“代理”关系):*指示书无特别提示的,代收行没有制作拒绝证书的义务。

若代收行违反代收指示,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合同相对性)。

银行免责:A、单据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C、不可抗力;D、处理货物;E、票据追索;F、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银行信用证:*外贸管制、WTO外贸管制*外贸管制三种(两反一保):反倾销(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反补贴、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可以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

*两反要实质损害、威胁、阻碍,保障措施要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没有承诺解除。

*可以同时双反。

外贸管制-倾销*倾销的认定过程: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威胁或阻碍->价格低->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重点、没考过】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构成价*初裁认为倾销三要件成立,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反倾销税由进口商缴纳。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外贸管制 -反补贴*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三者缺一不可)*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直接、间接都可);接受者获得利益。

*C、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出口国政府、出口经营者作出)和反补贴税。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考点分析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考点分析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辅导之考点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国家私法考试里占分相对比较多,今年预测考分约占20分左右。

重点考查部分异常突出。

总体而言,国际经济法由三大部分组成:(1)国际贸易法,也就是国际货物买卖贸易。

它有以下几个特点:覆盖的知识面较广;包含四个方面的关系,货物买卖关系,指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关系;运输关系,重点考查国际海上运输问题;国际海上运输保险问题,重点考查保险人的承保险别的问题;支付关系,又分为信用证、保理、托收和汇付。

(2)国际的外贸管制制度,主要是中国的。

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中国的外贸管制制度,另一个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度。

入世之后,大部分的世贸的规则需要完成国内法转化的,基本上已经完成了国内法的转化,所以重点考查的是中国的法律规定的部分,中国法律的规定部分在外贸管制制度中概括起来最重要的规则是一个法,三个条例,两个司法解释。

一个法是对外贸易法,三个条例是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两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案例和反补贴案例的两个司法解释。

(3)世界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几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断削减关税的原则、透明度原则、国际发展中国家支持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几大原则。

同时,在世贸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知识点是争端解决程序,在世贸组织法里有可能出现案例题。

整个外贸管制制度,包括中国的一法三条例,世贸组织在经济法的考题里一般会占到整个分值的1/3左右。

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包括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法的部分,历来不是国际经济法的考试重点。

国际贸易法占分较多,其次看看中国的一法三条例的重点条文,再次看看其它的制度。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doc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doc

202X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重点知识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范围广泛的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也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也是容易考的内容,你做好备考准备了吗?一起来看看吧!202X年法考《国际经济》易考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之违约一、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一)要求实际履行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要求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能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例如在要求实际履行时,又提出解除合同。

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宽限期。

3.法院是否最终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取决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交付替代物只有当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

(三)减少价金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低价格。

如果减价不足以补偿买方的损失,还可同时请求损害赔偿。

(四)宣告合同无效1.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即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受害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取得的东西的违约情形。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

(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有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买方都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4.买方在卖方根本违约时,可以选择采取两项补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

第二,通知卖方解除合同。

买方同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2006年6月,佛易纳公司与晋堂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运动器材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完整版(word文档良心出品)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注:本次更新从第9页第五货物运输开始,之前内容未作变动。

●题型:选择:不定向选择10道选择题目(20分)其他老师:分别出了2道题目-笔记范围案例(50分)老师出,一道题。

涉及所有重要的领域,有很多小问题,在不同的环节下解决不同的问题●案例答题思路:什么合同,性质(提单关系,运输合同关系?)依据是什么(要适用公约或不适用,依据),买卖合同,背景是否适用公约,公约的内容,要有推理的过程案例内容与课堂讲的很相关有争议的较少,如: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问题,处理有不同的看法,受益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我国是如何处理的。

上课内容,看法条,教材―――――――――――――――――――――――――――――――――――――买卖合同是最基础的。

一、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老师提示:什么是价格术语,一个包含什么项目,什么内容?1、价格术语的定义国际货物买卖中使用一些标准的英文缩写,表示交货时间、地点、风险转移等买卖合同的核心内容,这种术语就是价格术语(Price Terms)2、价格术语包含的项目/内容价格构成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方式货物运输和保险由谁负责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应该交付哪些单据3、Incoterms的性质老师提示:作为价格术语最规范的解释,Incoterms的性质?国内立法?行业习惯?如何制定的,谁制定的,效力如何?基本内容,规范了哪几种价格术语,如何分组的(四组),一个最少,最多五个,根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大小分组,权利义务最小的,最大的。

卖方权利义务。

哪些是到达的价格术语,哪些不是到达的价格术语。

●制定者:国际商会●性质:-有的国家视为成文法-有的国家视为惯例-有的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我国:当事人选择使用并规定在合同中,可作为合同条款使用,否则不当然作为国际惯例适用。

主要作用:作为国际惯例或标准合同条款,它的规定不能抵触买卖合同的明确规定●制定情况:1936年国际商会在各国专家的合作下颁布了第一份对国际贸易shuu进行统一定义的文件《国际贸易术语》。

0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0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三、四章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国际海上货运的主要运输方式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2.提单的分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1.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运输合同的证明)(1)对托运人:初步证据3.提单法律性质2.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收到货物的收据(货物收据)(2)对提单受让人:最终证据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物权凭证)提单流转图4.提单与保函(装运港、目的港)注:倒签提单:已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预借提单:未装船,填写日期提前。

目的港承运人和提货人之间的保函——副本提单加保函提货(也分善意和恶意而效力不同)【真题】(2003年卷一第68题-多选)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 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 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C 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 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 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 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真题】(2009年卷一第41题-单选)6.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

性质——运输合同的证明、收据、非物权凭证注意:提单与海运单的区别(物权凭证与非物权凭证)二、国际航空运输1、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航空运单(1)《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已加入);(2)《海牙议定书》(我国已加入);(3)《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无航行过失免责)。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一、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法律上称要约邀请,通常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二、发盘,又称报价,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主要交易的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作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接受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

三、还盘,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新发盘)。

还盘把当事人的关系颠倒过来,即在受盘人对发盘还盘后立即成为该项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原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四、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实盘的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同意实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五、签订外贸合同,其内容应当与双方商妥的事项完全一致,特别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期限、支付方式、保险、商检、仲裁及法律适用等,都必须如实且准确无误地规定在合同中。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1、国际商务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商人们经过反复实践、反复适用而逐步形成的习惯性规范和原则。

2、现在编纂成册的国际商务惯例主要有:(1)国际法协会的《华沙—牛津规则》;(2)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3)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等。

3、国家豁免权原则【理解】P10国家豁免权是指一国的国家财产在任何别的国家,都受特殊保护,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外国国家财产行驶司法管辖权,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手段,当然对于这种豁免权国家可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弃。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司法管辖豁免即任何国家财产,除非该国明示自愿接受其司法管辖,否则不得强制该国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管辖。

(2)诉讼保全豁免即在国家做原告或被告的场合,除非该国明示同意,否则法院地国家不得以参加诉讼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诉讼担保为由查封、扣押外国国家财产。

(3)强制执行豁免即一国在外国法院参与民事诉讼时,无论是当原告或自愿做被告,外国法院的判决都不能对其强制执行。

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布雷顿森林会议的产物。

中国是其创始成员之一。

5、IMF的宗旨和主要职能【理解】P12IMF的宗旨: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IMF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贷款,使其解决国际收支失衡的困境等。

IMF的主要职能:制定成员国间的汇率政策和经常项目的支付以及货币兑换性方面的规则,并进行监督;对发生国际收支困难的成员国在必要时提供紧急资金融通,避免其他国家受其影响;为成员国提供有关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等会议场所;促进国际间的金融与货币领域的合作;促进国际经济一体化的步伐;维护国际间的汇率秩序;协助成员国之间建立经常性多边支付体系等。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7).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7).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40个重要知识点(7)36、依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运输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买方。

但由于对运输中货物的出险时间不易确定,所以公约又规定如情况表明有此需要,风险自交给交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这种情况。

这里是指风险自什么时起交给签发运输单据的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货物的风险自买卖双方签定合同时转移,但是如果货到目的地后,无法确定货物的损失发生在合同签定之前还是之后,那么此时货物的损失由买方承担,因为风险已经在卖方货交承运人时已经转移。

这样看表面上对买方不公平,但操作性最强,因为买方在受让货物时同时受让货物的保险合同,他更方便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公约做此强制性规定。

37、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国际贸易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吗?如果合同必须适用80年公约,那么其必须具有书面形式才有效,如果不适用80年公约而适用新合同法,口头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38、在中国公司甲与外国A公司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CIF孟买,信用证付款,甲忠实履行交货义务,货物比提单先到,A用提单副本加保函领去了货物并销售,没有去付款赎单,甲向信用证开出行交单提款,开出行承兑后以A不付款赎单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开出行由于金融风暴被宣布破产,此时甲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此时甲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同时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向开证行要求付款的理由是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只要甲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开证行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向承运人索赔的理由是保函只调整提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不能对抗收货人(本案中因甲持有正本提单,因此其为收货人),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损失后持保函向提货人索赔。

39、互惠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缔约方必须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无条件是指缔约一方给另一方的优惠应该立即、无限制、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第三方;普遍指的是一缔约方提供给另一缔约方的各种优惠或特权应该也无条件的立即给予所有其他缔约方,不得歧视任何缔约方。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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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讲义完整版第⼀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经济法知识框架】总论概述⼀、国际贸易法的核⼼内容有五部分:国际买卖、运输、保险、⽀付和管理(包括中国与国际组织),其他的还有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际税法问题、国际⾦融法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体、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能⾏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格者。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然⼈、法⼈、国家和国际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3.联合国⼤会的规范性决议;4.国内⽴法,如《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等;5.司法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通则2010”)1.主要内容的分析和记忆——归类⽐较记忆(清关⼿续、风险、交货地点、运输、保险)提⽰:Ex works(⼯⼚) carrier(承运⼈) alongside(旁边) ship(船) free(⾃由) board(船的甲板) freight(运费)cost(成本) insurance(保险) Place(地点) At(在) Terminal(终点站) Delivered (交货) Duty(关税) Paid(⽀付)FCA:货交第⼀承运⼈,如果是在出卖⼈营业地交货,出卖⼈承担装货义务;如果是交到指定地点,则出卖⼈不必卸货,卸货费⽤由买受⼈承担。

F组的特点:买受⼈负责找承运⼈运输,买受⼈承担运费,风险都在装运地转移。

CIF项下的运输:默认为是投保的平安险,除⾮双⽅当事⼈另有约定;如果运输途中造成货物损失,由买受⼈索赔。

2.★★★主要修改:(1)新的分组⽅式:第⼀组:适⽤于任何运输⽅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二)

[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二)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很多,主要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及多式联运。

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海运部分。

第一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提单运输(班轮运输)(一)提单运输的概念(略)(二)提单运输的当事人提单运输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不包括实际承运人和持单人。

在运输中,托运人和承运人的谈判地位不平等。

其表现为提单背面的内容是承运人单方面写的。

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但提单一旦签发以后,提单可以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里的“第三人”包括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受让人。

比如CIF合同,由于该合同是出口人办运输,那么出口方到原公司租船,在订舱位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已建立了关系。

因此,二者是提单运输的当事人。

提单可以对受让人起作用。

其作用为:提单的受让人可以凭提单去向承运人求偿;实际承运人有请求运费的权利。

(三)提单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提单是班轮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原因:(1)他们的合同在订舱时就建立了,是一个口头合同,而不在签发提单时建立的;(2)双方当事人的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

2.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初步证据而不是最终证据。

在受让人手中,提单就是最终证据。

3.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

但承运人不知道自己的货物运到目的港以后会把它交给谁,除非是记名提单。

(四)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真正流通的是已装船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其中记名提单不可转让,不记名提单可转让并不必用背书转让,指示提单可以转让但是必须背书转让。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不流通。

其中保函不能对抗第三方。

(五)提单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略)第二节其他方式的国际货物运输(了解)主要掌握以下两点:1.概念2.这些运输方式中其货运单的作用以及哪些公约去调整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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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名师强化班国际经济法讲义买卖。

保险。

运输。

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注意:《2010年通则》和《2000年通则》没有相互替代关系,二者都属于有效状态,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1)基本特点A 、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B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2) FOB 、CIF 和CFR (装运合同) 区别:术语后港口名 价格构成 安排运输 投保 FOB 装运港 交易成本 买方 买方 CIF 目的港 成+运+保 卖方 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①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 ②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③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④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惯例:贸易术语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提单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托收信用证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3)FCA、CIP和CPT(装运合同)①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②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③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④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4)两个新增贸易术语:DAP和DAT①共同点:卖方均需将货物运到指定的目的地(到运合同)②区别:DAP(运到)、DAT(运到+卸下)(5)根据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对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 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 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11种贸易术语的比较A 、共解释了11个术语,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B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组别合同 术语 性质国际 代码中 文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责任与费用运输 方式办理 运输办理 保险出口 手续进口 手续E 组启启运运 术合 语同 EXW工厂交货商品产地, 所在地货交买方处置后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任何F 组主 运费装 未运 付合 术同 语 FCA 货交承运人 出口国内地, 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口货交船边后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装运港口货物装上船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C 组 主 运 费装已运付合 术同 语CFR成本加运费装运港口货物装上船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装运港口货物装上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水上 CPT运费付至出口国内地, 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出口国内地, 港口 承运人处置货物后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D 组到到达达 术合 语同DAP 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港或边境站 运输工具上货交买方处置后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DAT 运输终端交货 终到港或目的地 卸货并货交买方处置后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任何 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运输工具上货交买方处置后卖方卖方卖方卖方任何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 公约适用范围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消费者合同)(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合同中对准据法的选择将完全排除公约适用); 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合同中选择贸易术语,只能部分排除公约适用) D 、中国的保留(a )对公约第11条关于合同书面以外的形式提出保留(该保留2013年1月已撤回);即不再要求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b )对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公约适用提出保留(对公约允许转反致提出保留);(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不能追究卖方的权利担保责任特别提示: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接收义务的免除:①卖方提前交货;②卖方多交货物,对多交部分可以拒收(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 、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 )选用的贸易术语优先;(b )交货时风险转移B 、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 提单 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目的是突破合同相对性对运输关系的负面影响)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是托运人已交货即交货状况的初步证据)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

提单的种类:交货、交单担保地点货物相符 权利担保时间:约定——合理时间卖方义务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买方义务(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or foul B/L)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收货人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交持有人”)、指示提单(凭**指示)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年3月5日实施)(1)明确在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与取货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A、承运人无单放货,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B、承运人的赔偿额为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C、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3)承运人可免责的情形:A、承运人依照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的,或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B、承运人按照记名提单托运人的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C、其他正本提单已提货。

(4)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诉讼时效为1年,适用的法律为《海商法》。

(只适用我国)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强制性义务,海运公约和《海商法》中都包括):(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3、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相对维护承运人利益,汉堡规则相对维护货方利益。

中国都没有加入。

我国海商法规定,免责为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装到卸接到交责任限制低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规定与承运人共负连带责任无规定适用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诉讼时效1年2年★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规则下的火灾责任:①无过失的原因导致火灾:免责②雇佣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免责③承运人实际过失(提供船舶不适航)导致火灾:赔偿④私谋导致火灾:赔偿★承运人的货损责任:①违反最低义务致货损,赔;②无过失,免责;③航行过失致货损,仅汉堡规则赔偿,其他不赔;④雇用人、代理人过失导致火灾,海牙维斯比免责,汉堡海商法赔偿。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1、风险2、损失共同海损:概念: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后果: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进行分摊3、险别附加险是加在基本险别之上的,必须购买基本险别,才会卖给你附加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简称F.P.A.)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

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

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如被窃、雨淋、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等。

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海上风险 外来风险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平安险全损√ 共损√ 单损×√×××水渍险√√ × × ×一切险√√√××4、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 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 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以外的货物部分损失基本险别 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是单纯由 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 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11种 特别附加险:6种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5、保险责任期间:合同约定,常用的为“仓至仓”期间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到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时止(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 1、 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2)托收法律关系:(3)性质:商业信用(4)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5)银行责任和免责(《托收统一规则》): 银行责任:代理收款银行免责:A 、单据实质;B 、传递延误或遗失;C 、不可抗力;D 、处理货物;E 、票据追索;F 、托收行对代收行的行为免责2、 银行信用证:银行依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受益人(卖方)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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