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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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烟草公司黄冈市公司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符合GB/T28001-2001标准)
文件编码:HGYC-FM/RS/06
发行版本:A
修改码:0
受控标志:
编制部室:人事劳资科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2009年2月19日批准 2009年2月25日实施
1 目的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全市烟草系统职工的带薪年休假管理。
3 职责
3.1人事劳资科负责制修订本制度并监督执行。
3.2 各部门负责受理休假申请、统筹安排。
3.3 各分管局长负责带薪年休假的审批。
4 工作程序与内容
4.1在职合同制职工、劳务派遣用工凡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周年以上的职工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4.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3.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4.3.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4.3.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3.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3.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4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
年休假。
4.4.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的一般不得超过2次,也不得跨年度安排。
4.4.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效益工资共三项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4.3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职工个人原因应休未休的,单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不得累计到以后年度休假。
4.5职工休年休假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休假前需写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4.6职工在休假期间所有行为均属个人行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5 相关文件
无
6记录和表格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