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基本知识及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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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基本知识及法律实务
---大成律师李贺
▲发展与现状
保理业务在中国的起步较晚,初期的发展相对缓慢。

中国最早的国际保理业务发生在1987年10月;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标志着中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进入了规范化的运作。

2012年6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

2012年12月,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试行办法》(浦府综改〔2012〕2号),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2〕143号),正式在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工作。

2012年12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截至2013年12月底,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已达到287家,较2012年底增长了4.5倍;全部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量超过293亿元人民币。

▲法律法规
△行业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中国银行业协会,2010年4月7日)
△部门规范性文件
1、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12年06月27日)
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

2、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务部,2012年12月7日)
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形式,在深圳市、广州市设立商业保理企业。

3、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务部,2013年8月26日)
同意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设立商业保理公司试点。

……
△地方规范性文件
1、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3、上海市浦东新区商业保理试点期间监管暂行办法
……
△国际公约
1、国际保理公约
2、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
3、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
▲行业协会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是一个由全球各国保理公司参与的开放性的跨国民间会员组织,是目前全球最大的保理机构网络。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
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简称为“商业保理专委会”或“CFEC”,商业保理专委会是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经商务部批准,在民政部注册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理事会负责。

▲保理的定义
△银行保理
保理(factoring),又称“保付代理”,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
1、应收账款催收: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2、应收账款管理: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3、坏账担保:债权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由银行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商业保理
1、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所下的定义
商业保理,是指销售商(债权人)将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下的定义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保理的分类
△国际、国内保理
按照基础交易的性质和债权人、债务人所在地,可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在境内的,称为国内保理;债权人和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称为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又存在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

进口保理:指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受让境外出口商的应收账款,承担进口商的付款风险,并向境外出口商或出口保理商提供的保理。

出口保理:指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在出口业务中为出口商提供的保理。

△有、无追索权保理
按照银行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或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在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无法得到清偿的,由银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公开、隐蔽型保理
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可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公开型保理应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债务人提交银行规定格式的通知书,在发票上加注银行规定格式的转让条款。

隐蔽型保理中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银行保留一定条件下通知的权利。

△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依保理商行业管理不同分类,保理可分为银行保理和商业保理。

银行保理: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保理商开展的保理。

△单保理和双保理
按照保理商参与数量的不同,保理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

单保理:是指同一保理业务由一家保理商独立叙做的保理。

双保理:是指同一保理业务由两家或多家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叙做的保理。

双保理多见于银行保理和非银行保理合作模式,即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转让人提供资金融通,由商务保理公司向银行提供信用风险担保,并向转让人提供应收账款收取及销售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

▲商业保理企业
△商业保理企业的设立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
1、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提供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业务相关的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

2、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商业保理企业的管理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在经营过程中须将每笔受让的应收账款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初始登记凭证。

如发生应收账款登记变更、注销情况后,商业保理企业应及时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变更、注销登记凭证。

商业保理公司的营运资金为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商业保理企业的保理业务放款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应收账款金额的80%。

余款只有在向买方收回全部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款项及相关保理费用后,剩余部分方付给保理客户。

▲本人观点
△商业保理作为新兴行业,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撑,目前实践中商业保理只能是根据《合同法》第79-83条关于“债权转让”的原理来运作和衍化。

△依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隐蔽型保理在中国有一定的法律障碍。

△商务部试点商业保理公司的初衷是为了积极探索优化利用外资的新方式,而目前存在的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恐不符合商务部的规定精神。

△河南目前尚未获得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资格,仅有的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也是因为历史遗留原因。

△当然,商业保理公司作为中小企业新的资金融通手段,除具有担保公司所具有的信用担保、资产10倍放大等功能外,还具有担保公司不存在的如下优势:可以作为贷款主体;可以向银行贷款融资;可以发行债券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而这,就是商业保理公司近期数量呈倍级增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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