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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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2016]58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5
【实施日期】2016.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6]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及《佛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变更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听证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以下分别简称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包括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和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目录(以下分别简称政府决策目录、政府听证目录、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

第四条对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重大财政支出,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牵涉多个部门共同配合的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请纳入政府决策目录。

除按上款规定应纳入政府决策目录的决策事项外,其他专业性较强或者仅涉及起草部门行政决策领域的事项的,应当提请纳入部门决策目录。

第五条政府决策目录、政府听证目录、部门决策目录和部门听证目录都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和听证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条各级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目录编制、变更、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编制本级政府决策目录和政府听证目录,汇总本级编制的部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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