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NEC关于防爆区域划分及定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之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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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NEC关于防爆区域划分及定义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I级1等(ClassI, Division1) I级1等场所是:(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易燃气体和蒸气的危险浓度连继地,间歇地或周期性地存在的场所;或(2)这种气体或蒸气的危险浓度,由于修理或维护运行,或由于泄漏而可能经常存在的场所;或(3)设备或工艺过程的损坏或操作不完善而可能释放出易燃气体或蒸气的危险浓度,也可能引起电气设备故障同时发生的场所。

I级2等(ClassI, Division2)I级2等场所是:(1)输送、加工或使用挥发性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的场所,但是在该场所中的危险液体、蒸气或气体,在正常时被封闭在密闭的容器或密闭的系统内,只有在这种容器或系统出现意外破裂或损坏的情况下或设备在不正常操作的情况下才会逸出;或(2)在正常时用正压机械通风来防止形成气体或蒸气的危险浓度,而当通风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正常时才会成为危险的场所;或(3)处在I级1等场所邻近,只会偶然传送来这种气体或蒸气的危险浓度的场所,而从清洁空气源取得适当正压通风以防止这种传送,并有防止通风装置失灵的可靠保护设施者除外。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II级1等(ClassII, Division1)Ⅱ级1等场所是:(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燃粉尘连续地、间隙地或周期性地悬浮在空气中,其量足以产生爆炸或燃烧混合物的场所;或(2)机械故障或机械或

设备不正常操作,可能引起这种爆炸或燃烧混合物的产生,也可能同时由于电气设备的故障、保护装置的操作或其它原因而提供燃烧源的场所;或(3)可能出现导电性可燃粉尘的场所。

II级2等(ClassII, Division2)Ⅱ级2等场所是正常时可燃粉尘并不悬浮在空气中,或在设备和装置正常操作时不会喷出足够的悬浮物以产生爆炸或燃烧混合物的场所,但是:(1)这种可燃粉尘沉淀或积聚的地方可能足以妨碍电气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散热;或(2)在电气设备上、设备内或附近,这种有可燃粉尘沉淀或积聚的地方,可能由于这种设备的电弧、火花或燃烧物而点燃。

III级1等(ClassIII, Division1)III级1类场所是那些输送、制造或使用容易燃烧的纤维或产生可燃飞絮物质的场所。

III级2等(ClassIII, Division2)III级2等场所是贮存和输送容易燃烧的纤维的场所。

Ⅰ级危险区有A、B、C、D四类,这四类的设计参数要求外壳能完全承受最大爆炸压力,外壳部件之间有最大的安全间隙(包括螺纹接头或精度公差的磨口接头)并在低于有关混合气体的燃烧温度下进行。

A类环境:乙炔;

B类环境:丙烯醛(抑制的)、胂、丁二烯、氧化乙烯、氢、生产加工中生产的含有30%以上氢(按体积计)的气体、氧化丙烯、硝酸丙烯;

C类环境:乙醛、丙烯醇、正醛、一氧化碳、丁烯醛、环丙烷、

乙醚、二乙醇胺、表氯醇、乙烯、乙胺、乙基硫醇、硫化乙基、氰化氢、硫化氢、吗啉、2-硝基丙烷、四氢化呋喃、不均匀的二甲基肼(UDMH1、1甲基肼);

D类环境:冰醋酸、丙酮、丙烯腈、氨、苯、丁烷、二丁醇(再生丁烯、正醋酸丁酯、异醋酸丁酯、异丁烯、二异丁烯、乙烷、乙醇、乙酸盐、乙丙烯酸盐(抑制的)、乙二胺(无水的)、二氯化乙烯、乙二醇-甲基醚、汽油、庚烷、己烷、异戊二烯、异丙醚、氧化莱基、甲烷(天然气)、甲醇、3甲基-1-丁醇(异戊基醇)、甲基、乙基酮、甲异丁酮、甲基乙丙醇(叔丁基醇)、石脑油、吡啶、辛烷、戊烷1-戊醇(戊醇)、丙烷、1-丙醇(丙醇)、2甲醇(异丙醇)、丙烯、苯乙烯、甲苯、醋酸乙烯、氯乙烯、二甲苯。

Ⅱ级危险区中有E、F、G三类环境,也要求特殊的设计,以防止粉尘进入电气设备外壳内。为防止粉尘进入壳体内部,组装接合部件和电机传动轴的孔口部位必须十分严密。另外,设计时必须考虑设备上粉尘层对绝缘的影响,并应保证设备在低于粉尘的可燃温度下运行。如果存在易燃导电性粉尘,那么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这种粉尘的特殊性质。

一般说来,防爆型设备不是为Ⅱ级危险场所设计的,故不得用于该类场所,除非得到专门批准。例如:由于谷物粉尘的可燃温度比许多可燃蒸气的可燃温度要低,所以,批准用于I级场所的设备其运行温度对于Ⅱ级场所来说可能就太高。另一方面,防粉尘燃烧型设备通常也适用于Ⅲ级危险场所。

E类环境:金属粉尘、包括铝、镁和它们的商品合金,以及具有类似危险性的、其电阻率为1欧姆·米或低于此值的金属。

F类环境:炭黑、木炭或焦炭粉尘。

G类环境:面粉、淀粉、谷粉或电阻率大于10欧姆·米的易燃塑料或化学粉尘。

III级类别内物质为纺织、木料加工等易燃烧但不爆炸物体。

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或可能存在的形式,危险场所分成I级、II 级和III级,一般来说,I 级场所是易燃蒸气和易燃气体可能存在的区域,II级场所是可燃粉尘可能存在的区域,III级场所是有可燃纤维和棉(毛)屑的区域。

根据现场存在的物质的易燃或可燃浓度每一级又分为两等,即1等和2等。易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常达到危险量的场所,称为1等场所。这些物质的危险量并不是经常存在,只是偶然存在或当搬运、存储这些物质时才存在,这种场所称为2等场所。一般来说,对于1等场所的设备,要求要比对2等场所严格得多。另外,I级和II级场所又根据气体、蒸气和粉尘性质的相似性分成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058-92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注:正常运行是指正常开车、运转、停车,易燃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一.没有释放源并不可能有易燃物质侵入的区域;

二.易燃物质可能出现的高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值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或炽热部件的表面温度超过区域内易燃物质引燃温度的设备附近;

四.生产装置区外,露天或开敞设置的输送易燃物质的架空管道地带,但其阀门处按具体情况定。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粉尘环境;

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的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环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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