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绍兴县平水镇梅园村小岭下马煜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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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绍兴县平水镇梅园村小岭下马煜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0.12.31
•【字号】浙土资厅函[2010]1673号
•【施行日期】201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绍兴县平水镇梅园村小岭下马煜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10〕1673号)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新设绍兴县平水镇梅园建筑石料矿采矿权的请示》(绍市土资〔2010〕25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绍兴县平水镇梅园村小岭下马煜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个,暂定开采规模160万吨/年,暂定开采年限10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值:X:3310148,Y:40564092。

二、新设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一次性整体公开出让。

绍兴县国土资源局应做好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基础工作,编制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批复后实施。

根据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权限,该采矿权由受让人到省厅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新设采矿权位于《绍兴县矿产资源规划》开采区。

要与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加强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其创建省级、国家级绿
色矿山。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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