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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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8.14
•【字号】川价费[2001]153号
•【施行日期】2001.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批复
(川价费[2001]153号二00一年八月十四日)
四川省移动通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报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请示》(川移司(2001)614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计价格(2001)1225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移动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批复如下:
一、移动电话信息服务属增值业务,分两类进行管理:一类由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垄断性的信息服务,目前暂定为各类考试查分、录取资讯,实行政府定价,服务费为1.5元/条;其余的信息服务企业自主定价,实行备案制。
二、对于移动电话信息服务,四川省移动通信公司可委托或与其它信息公司合作,但各类收费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将实际执行价格列出详细清单抄报省、市、州、县物价局,以供物价部门监督。
三、电信用户对信息服务费有疑问,移动公司及信息公司有义务提供详细清单;若用户使用短消息方式查询信息,移动公司未能提供信息,不得收费。
四、中国联通四川分公司、各信息公司(台)参照本批复执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统一电话信息服务资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9号)同时作废。
五、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