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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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范文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公有房屋是指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所有的、出于社会公益目的的住房。
第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主要目标是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居住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建设、分配、使用、维修应当遵循规划、科学、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城市公有房屋应当确保住房的安全、舒适、合理使用。
第八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和收入水平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
第九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严禁转租、转让、挪作他用。
第十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维修应当及时、有效进行,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三章建设与分配
第十一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进行,保证住房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买卖、赠予、转让等行为。
第十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分配对象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人群,包括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家庭等。
第十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分配依据应当是居民的固定收入和家庭情况等相关指标计算确定。
第十五条城市公有房屋的分配程序应当公开、公正、透明,避免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要求履行租住义务,维护住房的卫生、安全和秩序。
第十七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人不得私自改变住房的结构、装修,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第十八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扰乱社区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城市公有房屋的使用人应当定期进行维修检查,及时报告房屋损坏或设施故障。
第二十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维修责任由房屋管理机构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住房分配、使用、维修等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居民对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利,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反映的问题。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处分等。
第二十六条对于涉及腐败行为的管理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