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业名词解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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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专业名词解释(2)
民法专业名词解释
原权利: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
救济权:原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可能时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满足他方利益的实现所应实施的行为限度。
私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保证权利的实现。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对他人的自由予以限制或对其财产实施押收或毁损的行为。
自卫行为:对权利的侵犯采取防护和保护,以维持权利的状态。
正当防卫: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予以反击,以保护自己或他人权利的行为。
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不得已实施的致公共利益、他人、本人损害的行为。
第9~10章法律行为及其代理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解释)/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旨在发生私法效果的一种法律事实(学理解释)。
意思表示:行为的当事人将心中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思表示出来的行为。
负担行为:旨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效果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
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效力制约的行为。
不要因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效力制约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法律对法律行为事实存在的确认。
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当然、确定、自始不发生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行为。
撤销权: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消灭法律行为的民事权利。
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处于未确定状态,有待第三人以行为使之确定的行为。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地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意定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对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时,由有关机关指定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转委托):代理人将其代理权限事项的一部或全部,再另选他人代理的代理。
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利用享有代理权的便利条件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无权代理:未曾授权或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现象。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使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承担该无权代理后果的代理。
第11章诉讼时效
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连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则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实。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请求权,则在期间届满时产生义务人拒绝给付或请求权人丧失公里救济权(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期间:权利人依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被侵犯的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某种法定事由发生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进行,待中止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在进行当中,因权利人提起诉讼或提出请求,或义务人履行义务,使之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法院针对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
除斥期间:形成权存续的`法定期间。
民法名词解释2017-04-09 22:52 | #2楼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3.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4.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5.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6.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客观事实,可以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
8.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9.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0.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2.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3.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得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与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5.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法律制度。
16.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7.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8.合伙:两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1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0.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的能够为民事主体所支配或实际控制并能满足其社会需要的物质资料。
2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2.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23.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4.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25.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6.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应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两个主观要件和表示这一客观要件构成。
1 衡星学术团法学09
27.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29.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以监督和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的制度。
30.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31.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2.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33.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存续期间。
权利人于除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则丧失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