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的含义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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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2005年第1期论自由的含义及其价值
白荣梅 祝只舟
(内蒙古大学 呼和浩特 010021)
[提 要]站在马克思主义科学立场上,批判地吸收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的合理成分,本文认为真正的自由包括消极性自由和积极性自由两个方面。

其中,消极性自由是指外界障碍的不存在,具体包括人为强制
的不存在,物质限制的不存在和知识局限的不存在。

积极性自由是指人们积极性的活动,具体包括个体创
造性活动和独立基础上的联合。

自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其意义也正在于彰显人的主体性,
使人始终作为人的主人。

[关键词]自由 消极性自由 积极性自由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67[2005]1—0009—04
“世界上最使我们感到羞耻的莫过于不能表现我们自身,最使我们感到骄傲和幸福的也莫过于想、说和做我们自己要想、要说、要做的事。

”[1]多少世纪以来,又有多少人或团体为了自己及其兄弟、同胞、民族或国家的自由,或抛头颅、撒热血,或奔走呼告、启蒙民智,或著书立说、宣传真理。

自由,一个多么扣人心弦的字眼,一个多么引人入胜的图景。

然而,同时,自由又是一个似乎歧义的概念。

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在不同的历史阶段,自由有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自由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由于历史发展的递次演进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和诉求,自由也就随之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另一方面,透过历史事实的表象,我们是不是可以把握自由的一般性含义呢?对此,古今许多思想家,特别是西方思想家做出了努力。

这些思想家有提倡消极性自由的贡斯当、伯林、哈耶克等,有提倡积极性自由的格林、黑格尔、弗洛姆等,更有确立了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自由观的马克思、恩格斯等。

他们的思想是我们认识自由的基础。

本文将试图通过对它们的分析来进一步归纳总结自由的含义并简要阐述其价值。

本文认为,自由主要是一个消极性概念,是指人为的强制、物质的限制和知识的局限等诸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其次,自由又有其自身的限制性或内在的规定性,即积极性内容。

消极性自由和积极性自由是自由的两个方面。

完整的自由是指消极性自由和积极性自由相互统一而又以消极性自由为主要方面的自由。

一、消极性自由
消极性自由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消极性自由是指外界人为的奴役、强制或压迫的不存在。

此种自由为西方古典自由主义者所主张。

他们的主要观点有:第一,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天赋的,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

用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的话就是:“任何人的行为……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

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2]对此,马克思亦有相关论述,他说:“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从而主张:“必须推翻那些使人成为受屈辱、被奴役、被抛弃和被蔑视的东西的一切关系。

”[3]第二,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是有限的,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

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
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

……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

”[4]对此,马克思则从更高的层次,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上揭示出:“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

”[5]第三,在个人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个在任何情况之下都不容许国家干预或侵犯的私人领域。

另一位法国思想家本雅明・贡斯当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一文中,在分析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后认为:“我们已经不再欣赏古代人的自由了,那种自由表现为积极而持续地参与集体权力。

我们的自由必须是由和平的享受与私人的独立构成的。

”[6]“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

”[7]于是,“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状态与一个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造成对照。

”[8]从而,“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确获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

”[9]对此,马克思从历史事实的角度作了描述式的解释,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也就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显得越不独立,越从属于一个更大的整体……只有到十八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结合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只是达到了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是外在的必然性。

”[10]换言之,只有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个人独立才成为历史的事实。

主张狭义消极性自由是古典自由主义对人类的莫大贡献,但同时也暴露了他们的历史局限。

他们自由即狭义消极性自由的定义大大缩小了自由的含义,同时也阻碍了人们对自由其他方面的诉求。

消极性自由不但包括上述狭义消极性自由,更包括物质限制的不存在和知识局限的不存在两项内容。

物质限制的不存在是消极性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区别于方自由主义自由观的重要观点。

马克思认为,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人类争取自由的历史包括三个阶段。

一是人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人为的限制、压迫和奴役是自由的主要障碍,争取自由必须首先取消人对人的强制。

二是物的依赖关系占统治地位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人对人的强制被取消了,人们获得了前述狭义消极性自由,但在人类争取自由的历史中还存在着物质限制这一强大障碍,真正的自由必须取消这一限制。

只有取消物质限制,人类才可能达到自由的第三阶段,即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阶段。

在《反杜林论》中谈到自由时,恩格斯曾说:“唯有借助于这些生产力(指
共产主义阶段强大的生产力),才有可能去实现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在这种社会制度下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在这种制度下第一次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

”[11]马克思主义这种包括物质限制之不存在的自由观为西方自由主义者所坚决反对。

哈耶克认为:“我们还必须认识到,我们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时也可能是悲苦的。

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

的确,所谓自由,亦可以意指有饥饿的自由。

”[12]但同时,哈耶克也认为,国家有“使每个人都能平等地利用那些从本质上来讲须由政府提供的便利条件。

”[13]另一位自由主义者?英国思想家霍布豪斯说的更加清楚:“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努力获得充分公民效率所需要的一切。

国家的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事物,给他们房子住或衣服穿。

国家的义务是创造这样一些经济的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能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有食物吃、有房子住和有衣服穿。

”[14]不过,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忽视马克思主义自由观和自由主义自由观的根本区别。

那就是,马克思主义将物质限制之不存在看作自由的内容,而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物质限制的存在并不能说明自由的不存在;相反,为人们提供致富的条件只是自由获取之后增进社会福利和公正的必要政策。

消极性自由的第三层含义是指知识的局限的不存在,亦即哲学上自由的概念,自由和必然的关系。

从这个角度讲,自由必须以对必然、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为前提。

否则,自由便会受到限制。

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自由与必然关系的,是荷兰思想家斯宾诺莎。

斯宾诺莎认为,人类获得自由的途径并不存在于摆脱自己行为的必然性和因果性,而在于以外在的或强制的必然转变为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也就是说,使自己的活动从外在因果的强制性中解放出来,变成自觉和希望实现的行为。

只有这样,人类才能从自然的奴隶变成为自然的主人,才能获得自由。

[15]斯宾诺莎这一思想为康德、黑格尔所吸收,并被马克思主义批判地继承下来。

恩格斯曾经说过:“意志自由只是借助于对事物的认识来做出决定的那种能力。

因此,人对一定问题的判断愈是自由,这个判断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性就越大,而犹豫不决是以不知为基础的,它看来好象是在许多不同的和相互矛盾的可能的决定中任意进行选择,但恰好由此证明它的不自由,证明它被正好应该由它支配的对象所支配。

因此,自由是在于根据对自然界的必然性的认识来支配我们自己和外部自然界。

”[16]但是,怀疑主义者反对马克思主义的这一观点。

他们认为,人是存在于环境中的只存有有
限感知能力的动物,不可能认识全部真理。

因此,人类的行为势必是一连串的试错和证伪的过程。

因而,哈耶克认为:“人之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能经由审慎思考而虚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

”[17]不但如此,哈耶克甚至认为:“主张个人自由的依据,主要在于承认所有的人对于实现其目的及福利所赖依为基础的众多因素,都存有不可避免的无知。

”[18]可见,哈耶克不但混淆了消极性自由的第一层含义和第三层含义,而且将知识局限的存在作为主张消除人为强制的理由。

二、积极性自由
自由主要是一个消极性概念,是指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

但是,犹如一块面包若没有一个消化功能良好的胃再香也无法享受一样,自由对拥有消极性自由的人们同样存在着一定的资格要求。

否则,那消极性自由对于人们早晚会成为不可忍受的负担。

正如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弗洛姆在描述西方社会精神危机时所言:“摆脱了既保护人又限制人的前个人主义社会枷锁的现代人,并没有获得能使他的个人自我得以发挥意义上的积极自由。

自由给人带来了独立和理性,但同时又使人陷于孤独、充满忧虑、软弱无力。

这种孤独是人所难以忍受的。

摆在人面前的道路只有两条:一是逃避自由的不堪忍受的负担,重新去依赖、屈从他人。

二是进一步去争取建立在尊重个性、把人置于至高无上地位这一基础上的积极自由。

”[19]但是,“事实上,人类的历史是冲突和竞争的历史。

走向个体化的每一步,人们都面临着新的不安全感和威胁。

原始的联结一旦被割断了,就无法再修复;天堂一旦失去,人就不可能再返回。

只有一种可能的、创造性的方法,可以解决个体化了的人同世界的关系,这就是:他积极地与所有人团结一致,自发性地活动,即爱和工作。

用这种办法,将使他不是通过原始纽带,而是作为一种自由和独立的个体,再次与世界联接起来。

”[20]可见,真正的自由不但包括消极性自由,更包括积极性自由,包括人们积极自觉的活动。

积极性自由又有个体创造性活动和独立基础上的联合。

个体创造性活动是指人们充分发挥自己作为人的积极主动性,发掘自己的潜能,努力改造客观世界,实现自我价值。

最早提出“积极自由”概念的英国思想家格林曾说:“真正的自由就是使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享有最大化的能力去实现自己的最大价值。

”[21]弗洛姆亦认为:“积极的自由在于全面的、总体的人格的自发性活动。

”[22]进而弗洛姆认为:“生产性地运用人之能力的愿望是人的本性,……一个人越是意识到自己的能力,并生产性地运用这种能力以增进他的力量、信仰及幸福,他与自身异化的危险就越小;
由此,我们说,他创造了一种‘善循环’。

”[23]对此,马克思主义者亦做了虽立场不同但观点相近的回答。

马克思认为:“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

”[24]
积极性自由的另一方面是独立基础上的联合。

自由主义者在谈到个人与个人的关系以及如何协调不同的个人自由的关系时,总以“互不伤害”和“各个人自由协调共处”为原则。

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谈到费希特时曾说过:“由于人自我处于和其他人的自我的相互影响之中,他们各自的自由范围就必须加以调整和协调。

因此,像康德一样,费希特将法律视为保护自由的个人得以相互共处的一种手段。

任何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要求他没有以同样的方法给于他人的自由。

换句话,每个人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而这种范围是根据任何其他人所享有的平等的自由而加以确定的。

”[25]对此,马克思主义者则进一步指出,真正的自由在于独立的基础上的联合。

只有在联合起来的集体中才存在着个人的自由。

在《共产党宣言》中描述共产主义社会时,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26]可见,积极性自由的另一方面,不仅仅是互不伤害和各个人自由的协调共处,更在于各个人的联合。

总之,自由包括消极性自由和积极性自由两方面内容。

其中,消极性自由是指外界障碍的不存在,积极性自由则是对自由主体的一种内在要求。

消极性自由是人们享受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积极性自由才使人们品尝到自由的乐趣。

三、自由的价值
至此,当我们全面描述了自由的含义时,我们发现自由是一个多么美好的图景,又是一个多么遥远的梦想啊!至今,我们仍无法享受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但是,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人类历史的进程,正是一步步扩展自由的领域,迈向全面自由的进程;正如弗洛姆所言:“人类历史是个体化增长的历史,但也是自由增长的历史。

”[27]对自由的主张就是对人性的主张,对自由的诉求也正是对人格尊严的诉求。

自由在本质上是使人成为自己的主人,捍卫人的主体性,从而免于工具化、客体化的异化厄运。

这就是自由的价值。

西方自由主义者在论述自由的价值时,要么诉诸于抽象的天赋人权理论,认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要么诉诸于功利主义观点,认为自由可以增进人类的文明,增进社会的福利。

唯有马克
思主义者站在科学的立场上,全面深刻而又准确地阐述了自由的价值,认为只有实现了自由,“人才在一定意义上最终脱离了动物界,从动物的生存条件进入真正人的生存条件。

人们周围的、至今统治着人们的生活条件,现在都受到人们的支配和控制,人们第一次成为自然界的自觉和真正的主人,因为他们已经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了。

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这些直到现在都如同异己的统治着人们的自然规律一样而与人们相对立的规律,那时将被人们熟练地运用起来,因而将服从他们的统治。

人们自己的社会结合一直是作为自然界和历史强加于他们的东西而同他们相对立的,现在则变成他们的自由行动了。

一直统治着人们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了。

只是从这时起,人们才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只是从这时起,由人们使之起作用的社会原因才在主宰的方面和日益增长的程度上达到他们所预期的结果。

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

”[28]总之,自由使“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29]
注释:
[1]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 339页。

[2]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10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9页。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289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20页。

[6]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公共论丛》第四辑,314页。

[7]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公共论丛》第四辑,319页。

[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4页。

[9]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1997年版,1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8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77年版,154页。

[1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 1997年版,13页。

[13]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 1997年版,111页。

[14]霍布豪斯:《自由主义》,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80页。

[15]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51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77年版,154页。

[1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 1997年版,44页。

[1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册,三联书店, 1997年版,28页。

[19]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 11页。

[20]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 55页。

[21]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108页。

[22]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 333页。

[23]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 209页。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77年版,167页。

[25]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74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 1977年版,273页。

[27]弗洛姆:《逃避自由》,工人出版社,1987年版, 309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77年版,323页。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 1977年版,443页。

(责任编辑:邑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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