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授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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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授信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健康发展小企业授信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小企业授信风险,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及我行授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指小企业是指依法核准登记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工业企业、建筑业企业为4000万元(含)以下),或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战略为:梯度发展、择优支持、适度授信、风险定价。
(一)梯度发展。
在总行指导下,结合各区域小企业发展状况和诚信环境、分行管理能力等因素,确定梯度发展的重点地区,有效选择目标客户,并提供合适产品。
(二)择优支持。
关注小企业的发展状况,有选择地加大对优质企业的授信支持。
(三)适度授信。
重视分析、评估和监控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流,根据企业的偿债能力合理确定小企业客户的授信总量、期限和担保条件,对单一小企业客户核定授信总量时应参考其在我行的年销售归行额。
(四)风险定价。
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利率、
费率等价格水平。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发展的基本原则为:风险可控、差异管理、规范流程、有效激励和专业化。
第五条风险可控
(一)对小企业的各类授信业务均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符合我行集团客户管理规定的,须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二)控制小企业授信业务与小企业股东或主要控制人的个人贷款业务之间的关联风险。
(三)小企业授信的贷前调查、签订合同环节要双人负责,相互制衡;授信审批环节应执行“四眼原则”,有专门的部门或岗位提出独立于业务发起的审查意见。
(四)合理控制信用放款,采取多种担保方式缓释小企业授信风险。
鼓励以流动性好、变现能力较强资产作为抵质押品,在内外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等担保方式,允许采用其他合格担保形式。
第六条差异管理。
根据各一级分行所属地区的经济特点,将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叙做地区划分为试点分行及非试点分行;对符合有关标准的小企业授信业务提供快捷的审批流程。
第七条规范流程。
从授信准入、总量核定、担保要求、产品设计、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方面明确标准和流程,降低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单
位成本。
第八条有效激励。
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小企业授信业务及中间业务考核指标,鼓励对小企业客户授信业务进行独立核算和分账考核。
第九条专业化。
建立小企业授信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鼓励在公司业务部门成立专门团队或岗位负责小企业授信工作。
第三章授信管理政策
第十条区域政策。
贯彻“梯度发展、择优扶持”的发展战略,将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叙做地区划分为试点分行及非试点分行。
第十一条客户政策。
与我行建立授信关系的小企业客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对稳定的主业经营历史;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
(三)企业法定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我行应争取作为企业的主要结算往来银行;
第十二条行业政策。
对以下行业的小企业客户,不宜发放授信:(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淘汰类项目;
(二)高能耗、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行业;
(三)国家宏观调控严格控制的行业;
(四)国有资本垄断、市场准入条件高且资金密集型的行业;
(五)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禁止或限制准入的行业。
第十三条产品政策
(一)重点叙做短期授信业务,鼓励对小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短期授信业务;
(二)适量叙做一年期以内的资金业务授信产品;
(三)审慎开办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四)从严控制固定资产贷款等中长期授信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应主要用于企业购建厂房、营业用房和购置机器设备。
第十四条担保政策
(一)小企业主要接受以下担保:
1、小企业名下或其实际控制人名下财产抵质押,可接受的抵/质押物按我行授信抵、质押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2、合格的专业担保机构担保;
3、第三方提供的合格担保。
(二)鼓励在(一)款所述担保条件的基础上,争取要求小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中的至少一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
(三)谨慎叙做小企业信用贷款。
第四章监控预警
第十五条分行应建立监测体系,通过设置小企业授信资产风险预警线、控制线等监测指标的方式,对小企业授信机构进行定期监测。
一旦出现超过预警线或控制线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警告或要求其
进行限期整顿。
第十六条分行应建立小企业客户重大异常行为的预警监控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对小企业客户在我行授信期间重大异常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将已核销、或者在我行授信中有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小企业客户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列入黑名单。
第十七条各级机构应及时将小企业违约信息及其关联企业信息录入我行信息管理系统或在内部进行通报,并定期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小企业授信资产按照监管要求及我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资产分类。
第五章考核与问责
第十九条建立和完善对各级机构小企业业务的后评价和考核,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小企业授信资产质量、小企业综合收益、收益覆盖风险情况、小企业业务综合收益占该机构整个公司业务收益的份额等。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独立核算机制。
改进和完善成本管理,逐步建立以内部转移价格为基础的独立核算机制和内部合作考核机制,制定专项指标,单独考核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第二十一条建立和完善适合于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客户经理绩效考核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将一些关键业务指标(如小企业授信业务量、资产质量、收益覆盖风险程度、交叉销售业绩等)纳入对客户经理的量化评价。
客户经理的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充分调动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和授后管理过程中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建立小企业授信问责机制。
对在授信过程中存在违规、失职或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对我行外部形象或授信资产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立小企业授信免责机制。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授信工作各环节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出现风险时,经认定后,将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政策由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适用于国内分行。
第二十六条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