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简述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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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简述及案例分析
简述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答案
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和决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或者判决执行过程中,就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对象上不同:判决只解决实体性问题,而裁定除解决部分实体性问题外,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

(2)适用范围不同:裁定比判决适用要广泛得多。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裁定则可采用口头形式。

(4)上诉、抗诉的期限不同: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是10日,而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简述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答案
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基本特征为:
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

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5.确定的上诉和法律救济程序。

简述刑事辩护的种类
答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辩护制度中的辩护种类有3种: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诉、辩解的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在起诉、审判阶段也有权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分为3种情形:(1)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 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3 项的规定, 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如下:
(1)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在这一类案件中, 法律不作强制性规定,即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也可以不为其指定辩护人。

没有辩护人的,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简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1)时间不同。

(1分)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后至做出判决前。

(3分)
(2)原因不同。

(1分)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
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
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分)
(3)再行开庭的时间可预见性不同。

(1分)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
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3分)
案例分析题
1.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

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

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

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
产。

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

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

请回答: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分析:
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

(5分)
本案被告人武某的行为虽然构成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但被害人继承遗产与武某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朱某继承李某全部的遗产,也不是对武某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法院不能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

刑事审判庭只能解决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对遗产继承事项应由朱某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5分)
2.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宣告后,县人
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定性错误,李某犯了抢劫罪,遂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提出
抗诉。

被告人李某未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审理。

某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请回答:
(1)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节
(2)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是否可以上诉?理由是什么?
分析:(1)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直接提交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是错误的。

(3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2分)
本案正确的方式应该是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出抗诉。

(2分)
(2)对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可以上诉。

(4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
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3分)
3.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

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

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

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

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问: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案及注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

“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

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4.某单位负责人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贿赂一万多元,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甲除承认收受贿赂外,还当庭交待了走私香烟营利近万元的犯事实,所交待的犯罪过程和犯罪情节合情合理。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可否数罪并罚?
[答案及注释]人民法院应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此案。

(1)被告人甲的受贿事实已经查明,并且是检察院已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加以认定。

但是甲走私的犯罪事实,是检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依职权,检察院未指控的犯罪事实,人民法院不宜加以认定。

(2)依刑诉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甲的交待合情合理,但无其他证据,实际上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交待就加以认定。

(3)如果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可以延期审理,而不能直接按数罪并罚处理
5.被告人:胡某,男,15岁,某县中学学生.
1993年5月l0日下午,胡某和其同班同学刘某等五人在本县一铁道路口玩耍.约3时许,一列旅客列车从远处开来。

胡某随即准备了一些石块、砖块,并告诉同学他要向列车投掷石块和砖块,并专挑车窗玻璃未关的窗口打,终于击中旅客王某(男,时年59岁),致其颅骨粉碎性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被害人王某的妻子主动提出,家中有4个子女还有80多岁的老人,生活负担较重,鉴于被告人胡某是未成年的孩子,不懂事,要求人民法院多判赔偿,减轻刑罚;被告人胡某的父亲表示同意多赔偿被害人家的损失,要求法院能从宽处理其子,最好能不判刑罚。

1.判断正误井简述理由:
(1)人民法院受理此寒后,合议庭有人提出,此案对青少年尤其是在校生有教育意义,社会上经常有向行驶中的列车或汽车投掷石块等物的情况,中、小学生可以从本案中汲教训,防患于未然,故应将本案在中、小学生范围里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即公开审理此案。

(2)鉴于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均表示可以多判赔偿少判刑罚,人民法院可先行调解,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判决。

2.简答题: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开庭审判,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做哪些工作? [答案及注释]l.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本案被告人胡某只有15岁,是未成年人犯罪,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这一规定,不同于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后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公开审理.而前者则一律不公开审理, 没有变通的余地。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以任何理由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是违法的,错误的。

(2)错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本案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在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方当事人是被告人胡某的监护人。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

但是,本案刑事邮分为公诉案件,被害人王某的妻子和被告人胡某的父亲对定罪量刑进行协商,人民法院在调解的基础上进行判决是违法的。

因此,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

(2)简答题:
依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这些工作: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且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无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因此,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6.自诉人:刘某,女,36岁,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

被告人:王某,女, 26岁,文秘,单位同上。

l994年8月初,王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王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不仅外语精通二门而且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

王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径理去美国、香港各一次。

这引起了同事刘某的不满,刘某认为如果没有王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的,故在工作上开始与王某发生磨擦,进而发生争吵。

l0月下旬,刘某因琐事又与王某发生争执,王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

总经理将刘某叫去进行了批评,处亦表示改正不再在工作中刁难王。

但下班后,刘却将王拦在大街上并大骂王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

王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侮辱即抓住刘的衣服向后猛推,致刘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

刘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

王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剌激,卧床体息一周多。

后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刘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之后,可以先行进行调解。

(2)如果本案自诉人刘某与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以外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则以法院准许后可以视为诉讼终结。

(3)本案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王某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员决定。

2.简答题: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否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答案及注释]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为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本案是自诉案件,以调解方式加以处理有助于防止矛盾激化,有效解决轻微的犯罪问题。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可以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

调解可以在庭下亦可以当庭进行。

(2)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有关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自行和解本身并不导致案件当然撤销但是,如果自行和解之后,自诉人刘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诉并经法院准许,则可以视为诉讼终结。

人民法院应当对自诉人撤回自诉予以认真审查,撤回自诉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再行起诉。

(3)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28、29、 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所以,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民法院院长决定。

2.简答题:
本案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并规定,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自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反诉的性质是一独立的诉讼, 因而不同于被告人的答辩。

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过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

王某是被告人,其反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 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

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 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

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反诉。

7.被告人:李某,男,24岁,某集体企业职工。

自1992年冬天开始李某沾染上赌博恶习,经常与同事或邻居在家中打麻将赌钱。

1993 年9月2日李打麻将输了钱,待朋友散去后己是夜里二点,遂产生了盗窃念头想把在牌桌上输掉的钱补回来。

凌晨三时许,她家门寻找作案机会,发现一小商店无人看管即撬开窗户爬入室内,盗走方便面、香烟、皮手套、皮夹克和少许现金,所窃财物价值和现金共计人民币 2100元。

李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

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理由是:原判决对部分赃物认定的数额偏高,量刑过重。

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所盗窃的赃物,经重新核定价值发现,其数额并非偏高而是偏低,数额应当为 2311元,因此,原判决实际少认定211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审认定的赃款价值然偏低,但尚未影响到李某的定罪量刑,原审对李的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二审法院在更正了赃物的实际价值和盗窃总数额后,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如果终审裁定送达被告人李某后,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假如,被告人李某除盗窃罪外还犯有严重的抢劫罪,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死刑,立即执行,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那么,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

(3)二审终审裁定后,司法机关在对李某执行有期徒刑中,发现李某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即对李某暂予监外执行。

2.简答题:
(1)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原审人民法院在认定盗窃数额时与事实不符,但仍以裁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问: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违法?为什么?
(2)假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被告人李某认为量刑过重也提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即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

问:这在刑事诉讼程序上是否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答案及注释]1.判断正误并简述理由:
(1)错误。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因此,二审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院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所以,本案院长的做法是违法的,错误的。

(2)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死刑案件就可能既充当二审机关。

同时又是死刑复核机关。

本案李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司法实践中,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死刑后,如同本案被告人一样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会提出上诉,使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同一程序。

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后,在判决书的最后部分都要写明“根据最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本判决为核准死刑的判决。

"这时,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维持原判的判决,既是二审判决又是核准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就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

(3)正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有关规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李某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2.简答题:
(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如果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具体案件可能发生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如果这部分事实不至于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仍然是可以适用以上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的。

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因此,本案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合法的、正确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这不违反刑事诉讼中关于七诉不加刑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这是“上诉不加刑"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所谓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

可是,二审法院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刑事诉讼法》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本案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即使被告人李某也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

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量刑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

8.被告人程×于1982年6月15日晚9时许,骑自行车去其女友武××家,途中因在左侧违章逆行,与迎面工人共乘一辆自行车的王×、田×相撞,将王×的自行车撞坏,引起争吵。

在争吵中被告人程×掏出日用的水果刀朝王X的胸部猛扎一刀,恰好刺穿右心室前壁,导致急性心包填塞,尽管程×立即和田×将王X送往医院。

但王×刚到医院门口便告死亡。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因撞车小事便行凶杀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系间接故意杀人,行凶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表现,故判处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案宣告判决后,被告人程×表示服判。

按照死刑复核程序、中级法院将此案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适用刑罚不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问: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否合法?
[答案及注释]本案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不合法。

理由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应当依法改判。

本案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认为原判适用刑罚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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