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铜政办〔2014〕47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4〕47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
铜陵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不可再食用的废弃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县区政府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并依法查处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备案回执进行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处置作业设备及计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处置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经信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妨碍相关部门执法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食堂经营者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市餐饮商会和餐饮单位做好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餐厨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营造文明、健康、环保、节俭的餐饮文化。
住房城建部门负责将化粪池内粪便纳入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处置。
水务部门负责督促污泥产生单位将污泥纳入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处置。
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的管理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协调推进辖区内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
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倡导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适当补贴。
市市容环卫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二章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季度开始的1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餐厨废弃物排放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新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餐厨废弃物的1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餐厨废弃物排放基本情况并取得回执。
县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每月5日前将上月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第八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委托收运协议,并向单位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负责新办、延续和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年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取得的备案回执和签订的餐厨废弃物委托收运协议。
第十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产生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数量、去向等,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由餐厨废弃物主管部门统一样式规格并集中招标采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并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收集容器应当保持完好和密闭,并标明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字样;
(三)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四)及时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许可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它生活垃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和公共厕所;
(六)不得在餐厨废弃物中掺入非餐厨废弃物;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的收运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运的单位,应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与其它生活垃圾实行分开收集、分开运输、定点处置。
第十三条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运餐厨废弃物,确保日产日清;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许可的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运输途中做到不滴漏、不撒落;
(四)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复位、清理,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整洁;
(五)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并每月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送;
(六)未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不得将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至市内处置;
(七)严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严禁掺入非餐厨废弃物。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的处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取得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市容环卫、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每月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等情况;
(十)处置单位应保持处理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设备正常停产检修,应当提前15天书面报告市容环卫、环保主管部门批准;设施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需立即报告市容环卫、环保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一)未经同意不得接收、处置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进行非法销售;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自行或者交由他人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二)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根据餐厨废弃物产生、增长等情况及时提升处置能力。
在处置能力提
升期间,必须保持原有处置能力。
第三章运营监管
第十六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相关规定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环节进行监管,将日常监管情况纳入餐厨废弃物监管考核中。
第十八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在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九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1年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联单制度,县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统一填写联单,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不得进行餐厨废弃物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设立公共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接到举报后,各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前四项规定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五条前八项规定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
健康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铜陵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铜政办〔2012〕155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