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乌政办〔20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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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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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乌政办〔2016〕5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6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8日
乌鲁木齐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自治区、市级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并采取招投标方式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部门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和施工单位
保证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推广和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科学管理方法,提高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水平。
第五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环保、审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机制,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负责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并对投资方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单位,除招标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不进行招标必须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施工工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等事项应作为重要的评标标准。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通过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具体期限、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事项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应载明结算完成前预留不低于合同总价款20%的待结工程价款,并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经审计部门对项目决(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最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获得审查批复后,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组织法人验收、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限制参加评优评奖活动,并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