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损鉴定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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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鉴定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的申请,办理海损鉴定。

海损鉴定又称积货鉴定,是对船舶宣布共同海损时所载的货物进行鉴定。

海损鉴定首先要区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界限,单独海损是指所遭受的损失,仅仅是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的利益,并不关系到船、货甚至运费等各方的利益,这是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点。

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失火,部分货物被火焚毁,这些货物的损失,是由于意外事故引起,属于单独海损。

但由于保护船、货的共同利益,采取灭火措施,致使其他货物遭受水损,这部分的损失就属共同海损。

海损鉴定按照提单,根据实际情况分清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货物件数及其好残程度,分别鉴定其残损贬值率,并证明所有货物的到岸价格(C.I.F.),签发海损鉴定证书,供有关部门作为进行理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

在我国该项理算工作,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办理。

收货、用货单位或代理接运部门如需了解本单位、本部门所装货物的损失情况,特别是单独海损货物的情况,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单独申请验残,签发验残证书,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除海关特准的货物以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可由海关签章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

值得注意的是,口岸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放行意味着:
(1)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海关监管结束
(2)对需转为海关以其他方式继续监管的货物,货物进入另一种方式的海关监管;刚对需转另一设关地点的货物,则甲海关监管结束和乙海关监管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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