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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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浙江省林业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调查分类 (2)
第三章调查区划 (12)
第四章一般调查 (16)
第五章重点调查 (20)
第六章统计与制图 (31)
第七章质量管理 (34)
第八章调查材料汇总 (36)
第九章附则 (36)
附录1 湿地区名录 (37)
附录2 浙江省重点调查湿地名录 (40)
附录3 湿地调查记录表范本 (42)
附录4 湿地调查统计表范本 (55)
附录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65)
附录6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68)
附录7 浙江湿地植被分类及其分布 (70)
附录8 湿地植物群系名称的确定 (78)
附录9 中国主要水鸟名录 (80)
附录10 名词解释 (88)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浙江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的技术标准、方法与要求,依据国家林业局2010年1月颁布的《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性、原则性要求,结合浙江省湿地资源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省湿地资源调查技术实施细则》。
第一条调查目的和任务
查清我省湿地资源及其环境的现状,掌握湿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建立浙江省湿地资源数据库,并逐步实现对湿地资源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评价,为湿地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提供统一完整、及时准确的基础资料和决策依据,为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与管理、履行《湿地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公约或协定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服务。
第二条调查范围
覆盖符合湿地定义的省域范围内的各类湿地资源,包括面积为8公顷以上(含8公顷,下同)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以及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湿地,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三条调查分类
根据湿地的重要性、调查内容的不同,分为一般调查和重点调查。
一般调查是指对所有符合调查范围要求的湿地斑块进行面积、湿地型、分布、植被类型、主要优势植物和保护管理状况等内容的调查。
重点调查是指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湿地进行的详细调查:
1. 已列入《湿地公约》的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2. 已列入《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3. 已建立的各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中的湿地;
4. 已建立的湿地公园中的湿地;
5. 其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
1)我省特有类型的湿地;
2)分布有特有的濒危保护物种的湿地;
3)面积≥10000公顷的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和水库;
4)红树林;
5)其它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湿地。
第四条调查内容
一、一般调查
对所有符合调查范围的湿地,调查湿地型、面积、分布(行政区、中心点坐标)、平均海拔、所属流域、水源补给状况、植被类型及面积、主要优势植物种、土地所有权、保护管理状况;河流湿地的河流级别。
二、重点调查
除一般调查所列内容外,还应调查:
1. 自然环境要素:包括位置(坐标范围)、平均海拔、地形、气候、土壤;
2. 湿地水环境要素:包括水文要素、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
3. 湿地野生动物:重点调查湿地内重要陆生和水生湿地脊椎动物的种类、分布及生境状况,包括水鸟、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和鱼类;以及该重点调查湿地内占优势或数量很大的某些无脊椎动物,如软体、甲壳、节肢类等;
4. 湿地植物与植被;
5. 湿地保护与管理、湿地利用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受威胁状况。
第五条调查时间和季节
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以及人工湿地的遥感影像解译应选取近两年丰水期的影像资料。
如果丰水期的遥感影像的效果影响到判读解译的精度,可以选择最为靠近丰水期的遥感影像资料。
近海与海岸湿地的调查应选取低潮时的遥感影像资料。
湿地的外业调查应根据调查对象的不同,分别选取适合的时间和季节进行。
第二章调查分类
第六条湿地分类
根据《湿地分类》标准,浙江省湿地划分为5类23型,各湿地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表1 浙江省湿地类、型及划分标准
第七条流域分类与河流级别
1. 流域分类
本次湿地调查流域分类在水利部颁布的流域标准上对一级流域、二级流域和三级流域各追加一个其它类别,即近海与海岸湿地。
全省划分为3个一级流域、8个二级流域、
12个三级流域、33个四级流域,四级流域代码在三级流域代码的基础上扩展。
表2 浙江省一、二、三、四级流域及代码
2. 水资源分区
根据浙江省水资源分区,各县(市、区)行政范围内所涉及流域见表3。
表3 浙江省各县(市、区)所涉及的流域表
第八条海洋潮汐分类
海洋潮汐类型分为3种:半日潮、全日潮和混合潮,浙江省均为半日潮。
第九条地貌分类
1. 内陆地区
(1) 中山:海拔为1000米以上的山地。
(2) 低山:海拔为500-1000米的山地,相对高差大于200米。
(3) 丘陵:海拔500米以下,相对高差小于200米。
(4) 冲积平原:是由河流沉积作用形成的平原地貌。
(5) 湖积平原:由湖泊沉积物淤积而形成的平原。
(6) 三角洲平原:河流流入海洋或湖泊时,因流速减低,所携带泥沙大量沉积,逐渐发育而成。
2. 潮间带与河口区
(1) 基岩海岸:由坚硬岩石组成的海岸。
(2) 砂砾质海岸:由砾石(粒径>2mm)或沙(粒径0.2-2mm)所组成的海岸。
(3) 淤泥质海岸:由淤泥或杂以粉沙的淤泥(主要是指粒径为0.01-0.05mm的泥沙)组成,多分布在输入细颗粒泥沙的大河入海口沿岸。
(4) 河口:河流的终段,是河流和受水体的结合地段。
受水体可能是海洋、湖泊、水库和河流等,因而河口可分为入海河口、入湖河口、入库河口和支流河口等。
第十条土壤分类
土壤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0),结合浙江省第二次土壤普查土壤分类系统(1985.7),全省共划分为10个土类。
表4 浙江省土壤类型划分表
第十一条泥炭厚度分类
沼泽湿地的泥炭(有机质含量≥30%)厚度划分为3类:薄层:<50cm;厚层:50-200cm;超厚层:>200cm。
第十二条地表水质量分类
地表水质量划分为5类,划分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详见附录5。
第十三条地下水质量分类
地下水质量划分为5类,划分标准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详见附录6。
第十四条其它分类
一、水文要素分类
1. 水源补给状况
划分为地表径流(河流、坡面径流)补给、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补给(泉水、地下水)、人工补给、综合补给,共5类。
2. 流出状况
划分为永久性、季节性、间歇性、偶尔、没有,共5类。
3. 积水状况
(1) 永久性积水:地表被天然水永久覆盖(除特别干旱年份);
(2) 季节性积水:地表被半永久性覆盖,当表面缺水时,地下水位处在地表或附近;
(3) 间歇性积水:地表被暂时性覆盖,地表水在一年中出现时间较短,但地下水位低于土壤表面;
(4) 季节性水涝:地表长期被水饱和,但地表水很少出现。
二、水质要素分级
1. pH分级
极强酸:1.00-2.99 强酸性:3.00-3.99 酸性:4.00-4.99
微酸性:5.00-6.49 中性:6.50-7.49 弱碱性:7.50-8.49
碱性:8.50-9.99 强碱性:10.00-11.49 极强碱:>11.50
2. 矿化度分级(单位:g/L)
淡水:<1.00 微咸水:1.00-2.99 咸水:3.00-10.0 盐水:>10.0
3. 透明度分级标准(单位:m)
不透明:<0.05 很浑浊:0.05-0.24 浑浊:0.25-2.49
清:2.50-25.0 很清>25.0
4. 营养状况分级
水体的营养状况分级评价项目为总磷、总氮、透明度3项,评价标准可参照表5给出的浓度值;营养状况分级按贫营养、中营养和富营养三级评价。
三、湿地的利用方式分类
1. 种植业:水稻田、其它灌溉、园艺和非灌溉农用地;
2. 养殖业:养殖鱼、软体、甲壳、节肢类等;
3. 牧业:放牧牛(羊、马等)的牧场或作为集约畜牧业的草料基地;
4. 林业: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
5. 工矿业:泥炭、原油开采、薪炭、采沙等;
6. 旅游和休闲:包括各种被动和主动的娱乐、捕猎等;
7. 水源地: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农业用水、地下水回灌等;
8. 其它利用方式:未包括在以上利用方式范围内的其它利用方式。
注:评价方法用评分法,具体做法为:①查表将单参数浓度值转为评分,监测值处于表列值两者中间者可采用相邻点内插,或就高不就低处理;②几个参评项目评分值求取均值;③用求得的均值再查表得营养状况等级。
四、保护状况分类
1. 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
2. 自然保护小区;
3. 湿地公园:包括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及省级以下湿地公园;
4.湿地多用途管理区。
五、受威胁状况分类
1. 湿地受威胁因子
(1)基建和城市建设、(2)围垦、(3)泥沙淤积、(4)污染、(5)过度捕捞和采集、(6)非法狩猎、(7)水利工程和引排水的负面影响、(8)盐碱化、(9)外来物种入侵、(10)过牧、(11)森林过度采伐、(12)沙化、(13)其它。
2. 受威胁状况等级
(1)安全:基本未受干扰,保持原有生境状况(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人烟稀少的地方)。
(2)轻度:受到轻度干扰,生境类型没有明显改变,停止干扰后生境状况可较快恢复。
(3)重度:受到某一威胁因子的影响较严重或同时受到多个因子的威胁,干扰严重,原有生境类型基本消失,难以逆转。
第三章调查区划
第十五条调查区划系统
湿地调查区划按照湿地区→湿地斑块进行组织。
第十六条湿地区划分
湿地区是指由多块湿地斑块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水文联系和生态功能的湿地复合体。
在划分湿地区时,应考虑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地貌单元的独立性,符合下述条件的湿地应单独划为一个湿地区,其它零星湿地则以县域为单位区划,按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命名。
1. 国际重要湿地;
2. 国家重要湿地;
3.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需要单独区划的湿地。
结合浙江省第一次湿地资源调查成果以及列入《中国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和《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将全省划分为104个湿地区。
其中14个是由多块湿地斑块组成的、具有一定的水文联系和生态功能的单独区划湿地区;90个是以县域为单位区划,按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称命名湿地区。
浙江省湿地区名录详见附录1。
第十七条湿地区边界界定
1. 零星湿地区
以县为界的零星湿地区,原则上以新版地形图上的县(市、区)行政界线作为湿地区界线,不包含县域范围内涉及的单独区划湿地区部分。
2. 单独区划湿地区
近海与海岸湿地区:该类型湿地区多分布在近海与海岸湿地的河口区域,主要以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为目的。
其边界界定以主要保护动物相对集中的繁殖、觅食、栖息分布区为中心,将其附近生境相似的浅海水域、淤泥质海滩、沙石海滩、河口水域等湿地型划入湿地区。
湖泊、库塘湿地区:该类型湿地区主要以各流域干流上的重要水利枢纽工程为主,
其边界界定除参照第十九条湿地斑块边界界定标准外,还应考虑周边与其相连的湿地型划入湿地区。
考虑到单独区划湿地区,如果同时也是重点调查湿地的范围,则两者界限相同;如果单独区划湿地区边界大于重点调查湿地的边界(指各级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边界),重点调查湿地范围仍保持原边界。
第十八条湿地斑块划分
湿地斑块是湿地资源调查、统计的最小基本单位。
下列区划因子之一有差异时,应单独划分湿地斑块:
1. 三级流域不同;
2. 湿地型不同;
3. 县级行政区域不同;
4. 土地所有权不同;
5. 保护状况不同;
6. 湿地受威胁等级不同;
7. 湿地主导利用方式不同。
单个湿地小于8公顷,但各湿地之间相距小于160米,且湿地型相同的,区划为同一湿地斑块,但仅统计湿地的面积。
第十九条湿地斑块的边界界定
1. 近海与海岸湿地
滩涂部分为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
浅海水域为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以及位于湿地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超过6米的海洋水体,特别是具有水禽生境意义的岛屿或水体。
近海与海岸湿地型及其界定标准按表6进行。
表6 近海与海岸湿地型及其现地界定标准
2. 河流湿地
河流入湖(库)河口:如河流入湖(库)处有堤坝的,则河流进入堤坝的范围作为河流的终段;如无堤坝的,则河流进入湖(库)多年平均最高水位所所淹没的区域进行边界界定。
湖水流出湖(库)的位置作为下游河流的起点。
河床至河流在调查期内的年平均最高水位所淹没的区域为洪泛平原湿地,包括河滩、河心洲、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以及保持了常年或季节性被水浸润的内陆三角洲。
如果洪泛平原湿地中的沼泽湿地区面积≥8公顷,需单独列出其沼泽湿地型,统计为沼泽湿地。
如沼泽湿地区小于8公顷,则统计到洪泛平原湿地中。
河流湿地型及其界定标准按表7进行。
表7 河流湿地型及其现地界定标准
3. 湖泊湿地
如湖泊周围有堤坝的,则将堤坝范围内的水域、洲滩等统计为湖泊湿地。
如湖泊周围无堤坝的,将湖泊在调查期内的多年平均最高水位所覆盖的范围统计为湖泊湿地。
如湖泊内水深不超过2米的挺水植物区面积≥8公顷,需单独将其统计为沼泽湿地,并列出其沼泽湿地型;如湖泊周围的沼泽湿地区面积≥8公顷,需单独列出其沼泽湿地型;如沼泽湿地区小于8公顷,则统计到湖泊湿地中。
湖泊湿地型及其界定标准按表8进行。
4. 沼泽湿地
沼泽湿地是一种特殊的自然综合体,凡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的均统计为沼泽湿地:(1)受淡水的影响,地表经常过湿或有薄层积水;(2)生长有沼生和部分湿生、水生植物;(3)有泥炭积累,或虽无泥炭积累,但土壤层中具有明显的潜育层。
在野外对沼泽湿地进行边界界定时,首先根据其湿地植物的分布初步确定其边界,即某一区域的优势种和特有种是湿地植物时,可初步认定其为沼泽湿地的边界;然后再根据水分条件和土壤条件确定沼泽湿地的最终边界。
本次调查中,将虽不全部具有沼泽湿地三个特征的沼泽化草甸、地热湿地、淡水泉或绿洲湿地统计为沼泽湿地。
沼泽湿地型及其界定标准按表9进行。
表9 沼泽湿地型及其现地界定标准
5. 人工湿地
人工湿地包括面积≥8公顷的库塘、运河、输水河、水产养殖场、稻田和盐田等。
人工湿地型及其界定标准按表10进行。
第二十条湿地区编码
为适应湿地管理标准化、信息化以及湿地调查工作的需要,每一个湿地区应具有一个唯一的标识码,即湿地区编码。
湿地区编码实行两套编码系统。
对于单独区划湿地区,编码固定为7位。
其编码方法为:
1. 编码第一、二位为省代码。
2. 编码第三位为对应的湿地类,为数字1-5。
2. 编码第四位为扩充码,暂时为0。
3. 编码第五、六、七位为湿地区顺序码。
如杭州湾河口海岸湿地区的编码为3310006。
其中:33为省代码、1为近海与海岸湿地湿地类代码、0为扩充码、006为单独区划湿地区顺序码。
以县域为单位区划的零星湿地区,编码采用各县(区、县级市)的6位行政区划国标代码。
如淳安县湿地区的编码为330127。
其中:33为省代码、01为杭州市代码、27为淳安县代码。
各类型湿地区编码见附录1。
第四章一般调查
第二十一条调查方法
采用以遥感(RS)为主、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为辅的“3S”技术。
即通过遥感解译获取湿地型、面积、分布(行政区、中心点坐标)、平均海拔、植被类型及其面积、所属三级流域等信息。
通过野外调查、现地访问和收集最新资料获
取水源补给状况、主要优势植物种、土地所有权、保护管理状况等数据。
按照国家林业局《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遥感解译获取湿地型、面积、分布(行政区、中心点坐标)、平均海拔、植被类型及其面积、所属三级流域等任务主要由国家层面组织的技术支撑单位完成。
本省除协助国家技术支撑单位进行遥感判读解译和现地验证修正外,还要通过野外调查、现地访问和收集最新资料等工作完成一般调查中的其它内容以及通过遥感解译无法准确解译的湿地型和植被类型等内容。
一、遥感判读准备工作
1. 获取调查区相关图件和资料
图件:包括调查区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植被图、湿地、流域等专题图;
资料:包括调查区有关的文字资料和统计数据等。
2. 遥感数据源的选择
遥感数据的获取应在保证调查精度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特定的数据源。
一般应保证分辨率在20m以上,云量小于5%,最好选择与调查时相最接近的遥感影像,其时间相差一般不应超过2年。
3. 遥感数据源处理
对遥感数据要以湿地资源为主体进行图像增强处理,并根据1:5万地形图进行几何精校正。
经过处理的遥感影像数据,按标准生成数字图像或影像图。
4. 解译人员的培训
为了保证遥感数据解译的准确性,要对参加解译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熟悉技术标准,掌握GIS与遥感技术的基础理论及相关软件的使用。
解译人员除进行遥感判读知识培训外,还应进行专业知识的学习和野外实践培训等。
5. 建立分类系统及代码。
具体参见湿地分类技术标准与湿地编码规定。
二、建立解译标志
1. 选设3-5条调查线,调查线选设原则为:
(1)在遥感假彩色上色彩齐全
(2)对工作区有充分代表性
(3)实况资料好
(4)类型齐全
(5)交通方便
2. 线路调查
通过对遥感假彩色像片识别,利用GPS等定位工具,建立起直观影像特征和地面实况的对应关系。
3. 室内分析
依据野外调查确定的影像和地物间的对应关系,借助有关辅助信息(湿地图、水系图、湿地分布图及有关物候等资料),建立遥感假彩色影像上反映的色调、形状、图形、纹理、相关分布、地域分布等特征与相应判读类型之间的相关关系。
4. 制定统一的解译标准,填写判读解译标志表
通过野外调查和室内分析对判读类型的定义、现地景观形成统一认识,并对各类型在遥感信息影像上的反映特征的描述形成统一标准,形成解译标志,填写判读解译标志表。
不同遥感影像资料或遥感影像资料时相差异大的,应分别建立遥感解译标志。
5. 判读工作的正判率考核
选取30-50个判读点,要求判读人员对湿地型进行识别,只有湿地型正判率超过90%时才可上岗。
不足90%进行错判分析和纠正,并第二次考核,直至正判率超过90%。
并填写判读考核登记表和修订判读解译标志表。
三、判读解译
1. 人机交互判读
判读工作人员在正确理解分类定义的情况下,参考有关文字、地面调查资料等,在GIS软件支持下,将相关地理图层叠加显示,全面分析遥感影像数据的色调、纹理、地形特征等,将判读类型与其所建立的解译标志有机结合起来,准确区分判读类型。
以面状图斑和线状地物分层解译。
建立判读卡片并填写遥感信息判读登记表。
2. 图斑判读要求
以图斑为基本单位进行判读时,采用遥感影像图进行勾绘判读或在计算机屏幕上直接进行勾绘判读为主,GPS野外定位点为辅。
每个判读样地或图斑要按照一定规则进行编号,作为该判读单位的唯一识别标志。
并按判读单位逐一填写判读因子,生成属性数据库。
3. 河流的判读
判读范围为宽度在10m以上、长度在5km以上的河流。
如果遥感影像达不到解译要求,可以采用典型调查的方式进行,即借助地形图和GPS 野外定点调查现地调绘。
4. 双轨制作业
以样地为单位进行判读时,要求两名判读人员对同幅地形图内的遥感判读样地分别
进行判读登记。
判读类型一致率在90%以上时,可对不同点进行协商修改,达不到时重判。
以图斑为单位进行判读时,要求一人按图斑区划因子进行图斑区划并进行判读,另一人对前一人的区划结果进行检查,发现区划错误时经过协商进行修改;区划确定后第二人进行“背靠背”判读,判读类型一致率在90%以上时,可对不同图班进行协商修改,达不到时重判。
5. 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是对遥感影像的处理、解译标志的建立、判读的准备与培训、判读及外业验证等各项工序和成果进行检查。
组织对当地熟悉和有判读实践经验的专家对解译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对不合理及错误的解译及时纠正。
四、湿地型的判读精度要求
沼泽湿地:85%以上;
其它湿地:90%以上。
五、数据统计
1. 面积求算
遥感影像解译完成后,在GIS软件中,将面状湿地解译图、线状湿地解译图、分布图和境界图进行叠加分析,求算各图斑的面积,面积单位为公顷,输出的数据保持小数点后一位。
解译出的主要单线河流的面积统计,可根据野外调查给出平均宽度而求得。
2. 统计
按县(市、区)统计各湿地类、湿地型及其面积和其它相关数据,也可按三级流域统计各湿地型的面积。
第二十二条一般调查内容
一般调查的湿地斑块的调查内容包括:
1. 湿地斑块名称:根据现有的湿地斑块名称(如富春江水库、京杭运河)或地形图上就近的自然地物、居民点等进行命名。
2. 湿地斑块序号:以湿地区为单位,斑块序号原则上按照从上至下,由左向右顺序分别斑块采用阿拉伯数字001、002……连续编号。
3. 湿地区名称:按照本细则附录1(浙江省湿地区名录)中所列湿地区名称填写。
4. 湿地区编码:按照附录1填写与湿地区名称相对应湿地区编码。
5. 湿地型:按照本细则第六条湿地分类表1 (浙江省湿地类、型及划分标准)填写。
6. 湿地面积(公顷):直接填写遥感影像解译的湿地斑块的面积。
无法通过遥感解译确定边界的湿地面积,需要调查人员现地调查界定边界,并采集坐标转绘到卫片上,室内通过GIS求算面积。
单线河流的面积,可根据野外调查给出平均宽度而求得。
7. 湿地分布:分所属县县级行政区或市辖区名称,斑块中心点地理坐标填写。
8. 所属流域: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流域分类中表2(浙江省一、二、三、四级流域及代码),填写到三级流域。
9. 平均海拔(米):填写湿地斑块的平均海拔,现地采用GPS测量。
10. 河流级别:按照本细则第七条浙江省河流级别划分表填写。
11. 水源补给状况:按照地表径流补给、大气降水补给、地下水补给、人工补给、综合补给5个类型填写。
12. 潮汐类型、盐度(‰)和水温(℃):仅近海与海岸湿地需填写。
13. 土地所有权:分国有和集体所有。
14. 湿地植被面积(公顷):以遥感解译为主,配合野外现地调查验证。
15. 群系名称:以遥感解译为主,配合野外现地调查验证。
16. 优势植物:填写野外调查到的主要优势植物种。
17. 湿地斑块区划因子:根据湿地斑块区划原则填写划分湿地斑块的因子。
存在多个因子时,可以重复填写或选择。
18. 保护管理状况:包括已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是否建立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湿地公园。
以上调查内容统一填入附录3表4.3中。
水稻田湿地型本次不需要现地区划斑块,只需要收集该湿地型各县(市、区)的总面积。
由于卫片分辨率等原因,某些河流湿地在图面上呈线状,斑块区划时以遇到湿地区界线、库塘、湖泊和进入面状河流河口处为斑块终点,河流宽度应现地获得平均宽度值,计算湿地面积。
同样,运河、输水河湿地型在平原区纵横交错、彼此相连,应通过现地调查计算出平均长度和宽度值,得到该区域湿地面积。
第五章重点调查
第二十三条调查方法
重点调查的湿地斑块调查采用以遥感(RS)为主、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