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促进5G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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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促进5G智能终端产业发展扶持措施
(送审稿)
第一条支持范围
(一)2020年8月1日以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下称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和钦州高新区登记注册、并在上述区域内缴纳各项税费,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5G智能终端设备生产型企业(下称智能终端企业)。
(二)智能终端具体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高端计算机、机器人、无人机、车载智能设备、可穿戴设备、智能家居、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安防, 以及模具、显示屏、传感器、摄像头、语音设备、电池、壳体、主板、集成芯片、电子元器件等设备。
(三)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条厂房租赁及购买厂房奖励
(一)项目在钦州生产产品,且年开票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终端企业,前3年给予100%租赁费奖励,后2年给予50%租赁费奖励。
5年后,企业享有优先续租权,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二)购买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智能终端企业,园区按照成本价格出让,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市场价格。
第三条装修奖励
智能终端企业租赁指定标准厂房的,普通厂房装修费按照实际费用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确需洁净厂房生产
经营的,按照十万级、万级、千级、百级标准,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平方米、8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1500元/平方米装修奖励。
装修奖励无尘车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租用标准厂房面积的30%。
第四条搬迁奖励
搬迁企业承诺年生产产值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含1亿元)的,奖励20万元;年生产产值1亿元以上3亿元以内(含3亿元)的,奖励30万;年生产产值3亿元以上5亿元以内(含5亿元)的,奖励40万;年生产产值5亿元以上7亿元以内(含7亿元)的,奖励50万;年生产产值7亿元以上9亿元以内(含9亿元)的,奖励80万元;年生产产值10亿以上的,奖励100万。
搬迁奖励在设备到厂安装试产一个月后,予以一次性兑现奖励。
若一年内未达到承诺年度产值,政府有权对已兑现奖励款项进行追缴或从其他后续奖励款项当中扣减。
第五条购置全新设备奖励
对入驻企业购置的全新设备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
购置全新设备金额2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内部分,按设备金额5%给予奖励;设备金额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超出6000万元以上部分,按超出金额的10%给予奖励;设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且属于产业链上核心设备的,超出金额1亿元部分按1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购置全新设备奖励按照设备到厂、安装完成、正式投产三个阶段,分别按照3:3:4比例兑现奖励。
企业申请奖励时,须提供原设备生产或正规经销代理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物流奖励
入驻的智能终端企业投产后,按照其当年实际发生物流费用进行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当年纳税钦州市留存部分的10%。
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具体金额由企业每半年向辖区管委提出申请,管委会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一次性补贴到位。
企业需提供物流费用票据。
第七条税收优惠
对新设立并入驻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智能终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起,到2024年12月31日止,免征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即对应税所得额按9%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产业基金及金融支持
通过已有的钦州临港产业投资基金及设立钦州自贸区产业投资基金等,对智能终端企业的重大项目建设、研发等给予重点支持。
对投资和生产良好,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经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专项贷款签订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九条人才奖励
对智能终端企业高管、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自企业入驻我市5年内,对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
其中,港澳籍人才可选择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税负差额给予奖励;外籍人才可选择按照超过15%部分税负差额给予奖励。
第十条重大贡献奖励
市、片区财政在同一年度对同一企业的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市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如超过的延迟到以后年度兑现。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超20亿元以上或产值超100亿元以上的5G智能终端产业项目支持政策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本措施所称“地方经济贡献”指除个人所得税及房地产相关税费以外,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税费(不含具有专门用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利建设基金和因罚没产生的其他收入)中市和县区财政实际分享的部分。
第十一条税收奖励
对落户企业不需要按本办法第三、四、五、六条政策支持的,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贡献的8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兑现
由企业根据落户地点据实提出兑现奖励申请,报企业所在地管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
所需奖补资金,由市、县(区)和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按财政收入地方所得部分比例分级负担。
如分级负担比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