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465条司法解释全文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事诉讼法465条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章第三节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宣告其失信,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予以公开曝光;
(二)限制乘坐飞机、高速铁路或者动车组旅游旅客列车的软卧、硬卧、高级或者特等座次和舱位;
(三)限制乘坐其他列车、轮船、飞机和轿车的特定舱位,限制通行其余特定地点或者道路;
(四)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限制从事有关股票、期货、保险等特定行业活动;(六)限制出入高档写字楼、宾馆和高档住宅小区,停泊游艇、高级轿车等;
(七)限制乘坐海船出国或者离港;
(八)限制度假旅游、购买非生活和工作必需品;
(九)禁止子女就读或者转入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企事业单位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禁止担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正式的工作人员和网安战线的特殊职务或者从事讲学、编著图书、担任专栏及专题的主编和主持人;
(十一)法院认为应当对履行义务能力有限的自然人实施执行,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存、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或者以
法定方式处理该自然人财产等其他措施;
(十二)其他已经具备实际执行条件的措施。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裁判文书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可以依法采用查封、扣押、拍卖、划拨、冻结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变现,以确保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465条的司法解释的全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