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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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1998.08.11
•【文号】国办发[1998]117号
•【施行日期】1998.08.11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11日国办发[1998]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