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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注译《吕刑》

《尚书》注译《吕刑》

《尚书》注译《吕刑》《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

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诘四方。

王曰:“若古有训,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

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

民兴胥渐,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诅盟。

虐威庶戮,方告无辜于上。

上帝监民,罔有馨香德,刑发闻惟腥。

皇帝哀矜庶狱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绝苗民,无世在下。

乃命重、黎,绝地天通,罔有降格。

群后之逮在下,明明棐常,鳏寡无盖。

皇帝清问下民,鳏寡有辞于苗。

德威惟畏,德明惟明。

乃命三后,恤功于民。

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殖嘉谷。

三后成功,惟殷于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

穆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

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

敬忌,罔有择言在身。

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狱,非尔惟作天牧?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其今尔何惩?惟时苗民匪察于狱之丽,罔择吉人,观于五刑之中,惟时庶威夺货,断制五刑,以乱无辜。

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无辞于罚,乃绝厥世。

”王曰:“呜呼!念之哉。

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孙,皆听朕言,庶有格命。

今尔罔不由慰日勤,尔罔或戒不勤。

天齐于民,俾我一日!非终惟终,在人!尔尚敬逆天命,以奉我一人!虽畏勿畏,虽休勿休。

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一人有庆,兆民赖之,其宁惟永。

”王曰:“吁!来,有邦有土,告尔祥刑。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两造具备,师听五辞。

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简孚有众,惟貌有稽。

无简不听,具严天威。

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1.( A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1.( A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一、单选题1.(A )对版权实行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原则。

A. 《世界版权公约》B. 《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C. 《伯尔尼公约》D. 《巴黎公约2.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权标志的管辖权原则叫做(D )A. 专属管辖B. 平行管辖C. 属地管辖D. 属人管辖3.《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对各成员国对作者的最低保护期限为(A )。

A. 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B. 作者有生之年;如作者难以确定,不少于作品的发表之日起50年C. 作者有生之年或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以期间较长者为准D. 作者有生之年,不论作品何时发表4.我国在批准加入海牙《域外送达公约》的决定中,指定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的文书的中央机关是( A )。

A. 司法部B. 公安部C. 外交部D. 最高人民法院5.我国唯一的行业性涉外仲裁机构是(B )。

A. 中国海运仲裁委员会B.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 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院6.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立法中,目前最重要的一个多边条约当属由联合国1958年通过的(C )A. 《华盛顿公约》B. 《关于承认仲裁条款的日内瓦议定书》C. 《纽约公约》D.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日内瓦公约》7.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D )天内在中国境内也出版的,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出版,也作为中国作品受法律保护。

A. 3B. 90C. 15D. 30E. 1F. 2G. 608.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可以(A )改变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A. 协议选择仲裁裁决B. 书面协议选择他国法院C. 口头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D. 书面协议选择我国其他法院9.《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给予的保护期最低为不短于( B )。

A. 录音制品完成之日起50年B. 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20年C. 录音制品完成之日起20年D. 录音制品载有的声音首次被固定之年年底,或从录音制品首次出版之年年底起50年10.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D )。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不吉不迪商朝的罪名之一,内容是指行为不善,不按照正道办事,犯此罪者要处死刑,还要株连子孙。

是商王盘庚在准备迁都时宣布的罪名。

不孝不友即不孝顺父母,不亲近兄弟。

不孝父母就是指儿子对父母供养有缺,对父母不尊重等,不友,是相互的,即弟不敬兄,兄不爱弟。

这在西周也是严重的犯罪,因为它破坏了宗法制度,也就是破坏了根本大法,将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被庐之法春秋时期晋国关于官员爵禄、品级之法,因在"被庐"这个地方阅兵时所作,所以得名。

《被庐之法》未公布。

逋事秦朝的罪名之一,逋:"逃",事:徭役;逋事是指逃避徭役,具体讲:就是接到服徭役的通知而不去报道而逃亡。

逋事者处笞刑。

比汉朝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又叫决事比,即可以用来比照判案的典型判例。

作为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比可以补充法、令的不足,在汉朝的时候被广泛使用。

八议最早是曹魏律将其入律,魏律以周时的八辟为基础,规定八种贵族官僚,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有罪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交有关大臣集议,以便对他们减刑或免刑。

此后此原则一直沿用到清朝。

编敕编敕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一种立法活动,指把皇帝的敕令加以编纂。

此外由这种立法活动所产生的敕文集也叫做"编敕"。

编管宋朝时的一种将某些犯人发往指定地区,编入名籍,实行监管,限制其自由的刑罚,一般适用于犯罪的官员和缘坐的家属。

程关于工作标准,额度的法律,是秦朝具体的法律形式之一。

如《工人程》:关于官营手工业工人工作的标准和额度的法规。

参夷之诛秦朝时期的一种株连亲属的刑罚,即夷三族,就是对犯罪者本人和与其有特定亲属关系的三族亲属一并连坐处死,"三族"一说是是父母、兄弟、妻子,一说是父族、母族、妻族。

城旦舂秦汉时期的一种劳役刑,男犯早起筑城叫做城旦,女犯舂米叫做舂。

所以城旦舂就是男犯早起筑城,女犯舂米的劳役刑。

《酎金律》汉文帝时期制定,是规定诸侯必须按照规定交纳祭祀宗庙所用黄金的法令。

书定裁决裁裁仲外涉行执予不

书定裁决裁裁仲外涉行执予不

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书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的,经审查核实,决定不予执行时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决议的本项所指的“仲裁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旨在通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条款(又叫解决争议的条款)。

“仲裁协议”即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旨在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是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依据,如果仲裁机构在本项所列情形下行使了仲裁权,则有利于当事人自愿原则。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根据我国涉外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在收案后,仲裁委员会应通知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

涉外仲裁规则中还规定,被申请人有答辩的权利,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即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各一份,寄送给被申请人,表明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被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答辩。

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有陈述意见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仲裁程序就不合法,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应不予执行。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这包括两种情况:(1)仲裁庭的组成与仲裁规则不符。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中国法制史(5法治的演变)

(三).民事立法较发达
1.佃客、仆役成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提高 2.法律确认、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权
(两宋政府均“不抑兼并”,取消了对民间田宅买卖的限制。宋规定了确认田宅所有权的 “红契” 制度。红契是国家确认土地所有权的凭证。同时也是官府处理土地争讼案件的主要依据)
3.契约制度进一步成熟完善
(1).买卖契约(“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役”及“原主离
2.地方州上设路。路为中央派驻监督地方军政、财赋和司法事务的机构
提点刑狱司
简称提刑司、宪司,负责本路审讯囚徒,详覆案牍,监督州、县司法,弹劾失职的县长官,制裁失职的司法佐吏
司理参军:负责收集证据 司法参军:负责检法议罪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变化
1.审级与管辖 刑事案件:县:杖刑以下→州:徒刑案件→刑部:流刑以下案件→皇帝:死刑案件 民事案件:县→州→监司→户部(终审机关) 2.严格限定审案时间:务限法 3.州县长官必须亲理狱讼 4.鞫谳分司:各审判机关内将审、判职能分开 5.翻异别勘制度:犯人翻供或临刑称冤,则须将案件交由另一部门或其他机关审理
折 杖 法
二 十 二 十 三 年 二 十 一 年 十 八 一 年 十 七 一 年 放 放 放 放 放 放 二 十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十 八
十 七
十 五
十 三
一 十







②剌配(“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身兼三刑” ) ③凌迟(《庆元条法事类》将其与绞、斩并列,从而确立了其法律地位)
第二节
蒙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蒙古帝国
蒙古帝国(1206年—1368年),是一个历史上横跨欧亚大陆的 大帝国,为原大蒙古国的延伸,其也是历史上世界最大的帝国与国 家,蒙古帝国最大疆域的面积高达3,300万平方公里(1,270万平方 英里),占了世界土地面积的22%,超越了五分之一,为20世纪时 苏联的1.5倍,现今俄罗斯的1.9倍,含盖了当时疆域内1亿的人口, 蒙古帝国由蒙古人铁木真(成吉思汗)建立,国号大蒙古国,创始 于蒙古地区,通常认为创建时间约为铁木真统一蒙古高原各部落, 始有“成吉思汗”之称号时的1206年,期间在13世纪中叶忽必烈和 阿 里不哥争位以后分裂为中亚、西亚的四大汗国与在东亚、中国地区 的元朝(大元帝国、元本部),其中四大汗国已经各自分裂和独立 了,各自为政,原“大蒙古国”已不复存在,后四大汗国又陆续分 出 其他的小汗国,而元朝灭亡于明朝太祖朱元璋建立明朝时的1368 年,其后明朝长期和四大汗国与其他分裂出来的汗国各自为政,直 到16世纪所有大小汗国完全灭亡时。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自考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汇总(含答案)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1)威侮五行:是启在《甘誓》中宣布的有扈‎氏的罪状之一‎。

五行,指金、木、水、火、土五行,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范围,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

2)禹刑:最先见于《左传》,后人大多将其‎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

它大抵是夏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

具体内容无可‎详考。

3)“昏、墨、贼,杀”:见于《左传》。

是夏刑的罪名‎。

根据叔向的解‎释为:“己恶而掠美为‎昏。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

”即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

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

4)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它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的传统演变而‎来,周初统治者系‎统确立,影响于后世封‎建王朝的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5)嫡长继承制:是指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

始于商朝末,至周初正式确‎立。

6)礼:礼最初是原始‎习俗,由祭祀祖先鬼‎神发展而来,进入阶级社会‎后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

周初在夏、商礼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系统的‎典章制度、各种仪式和行‎为规范,成为西周法的‎一个方面。

但礼又不限于‎法,西周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行政法,以及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

礼以“亲亲”、“尊尊”为最高准则。

7)《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

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对于‎按五刑规定去‎惩处其罪行而‎感到有疑问的‎可以采用以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8)铸刑书:春秋时期郑简‎公三十年,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把法律条文‎公之于众。

西政中国法制史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西政中国法制史课后习题参考答案

西政中国法制史课后习题参考答案高等学校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系列《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劵剖为两半,合劵称为“傅”,分劵称为“别”,债权人执右劵,债务人执左劵。

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买卖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买卖贸易分为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劵,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习题与答案

国际私法:国际商事仲裁法习题与答案

一、单选题1、中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的商事纠纷在日本境内通过仲裁解决。

因甲公司未履行裁决,乙公司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中日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关于该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申请执行该裁决的期间应适用日本法的规定B.如该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即可直接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C.该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查D.如该裁决是由临时仲裁庭作出的,该人民法院应拒绝承认与执行正确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临时仲裁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因此,在日本境内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情形之一的,或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不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在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建立了报告制度,如果法院拟对涉外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必须层报最高法院。

依法行使权利-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6)

依法行使权利-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 (6)

新课讲授
暑假里,小云一家报名参加了某知名旅行社的旅游 线路,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可是就在行程开始的前8天,小云的爷爷突然生病 住院了! 于是小云爸爸前往旅行社要求调整团期或 者解除旅游合同,却被告知:如果执意要解除合同, 就要全额承担团费损失!但是小云爸爸看到自己与
小云爸爸当场就旅怒行骂团工签作订人的员合,同双中方明还确规发定生:了“肢旅体游冲者突在,行最程后开被 闻讯赶来的警察带走始,前矛30盾日才以暂内时提出平解息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相关约
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 决,认定被告人李奇贤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 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 响。
思考一:该违法言行会产生哪些影响?
探究一 公民行使权利的界限
对自己
影响个人形象,受到道德的谴责,触犯法律使 自己受到法律的惩罚。
思考:赵德馨教授的做法启示我们可以 通过何种方式维权?
提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诉讼
【含义】诉讼是通过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方式。(打官司)
【类型】①民事诉讼: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争仪; ②刑事自诉:某些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针对犯罪行为) ③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权益; (民告官)
申请
向法院
【含义】 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纠纷的方式
【适用】公纠民纷与和其其他他个财人产或权组益织争之议间。发生合同
【程序】 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并受仲裁裁判约束。
【特点】 灵活性、快捷性、保密性、国际性
在 地 以 与 仲仲 上 约《 约 裁 承仲 当协仲 、 法 裁裁 诉 束承 国 裁 认裁 事议裁 仲 院 程裁 , 力认 家 决 和案 人严设。决 一中 裁 序及 和 可 执件 的格计不 经,语较执 地 以 行不商符的同作当言为行区在。公业合诉于出1外这事以灵开秘0自程法即国些人及活0审密多序己。院为仲缔享适理和个讼特终判裁结有用商,,殊程局决裁的选法业从根需序,,决国定律信而据要和对仲条家仲的誉有该时的当裁约和裁自。效公事间仲裁》地员由地约裁表人决现区、,保,具程有得相不仲还护仲有序缔到能比裁可了,。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

⼭东⾼院:执⾏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东⾼法 I 来源编者按针对⼭东执⾏⼯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执⾏法律规定,参考相关指导性案例,经⼭东⾼院执⾏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东⾼院执⾏局编印了执⾏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以规范⼭东执⾏实施⾏为,提⾼⼭东执⾏审查⽔平,加强对⼭东执⾏⼯作的指导。

⼭东⾼院执⾏局将结合执⾏⼯作实践,定期出台执⾏疑难问题解答,为切实解决执⾏难提供⼯作帮助和智⼒⽀持!⼀、⽴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案、执⾏等法律适⽤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间已经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络借贷合同当事⼈申请执⾏仲裁机构在纠纷发⽣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案执⾏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书⽣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如何列被执⾏⼈?答:依照《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18条规定,被执⾏⼈明确是⼈民法院受理执⾏案件的条件之⼀。

作为执⾏依据的法律⽂书⽣效后,如权利⼈申请执⾏时义务⼈已死亡,权利⼈应当在执⾏申请中直接将义务⼈的遗嘱执⾏⼈、继承⼈、受遗赠⼈或其他因义务⼈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

如权利⼈⽆法提供上述⼈员信息,应视为被执⾏⼈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政⾮诉案件的执⾏过程中,申请执⾏⼈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民法院对《关于⾮诉执⾏案件中作为被执⾏⼈的法⼈终⽌,⼈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的请⽰》的答复(法⾏〔2000〕16号)载明:“⼈民法院在办理⾏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的法⼈出现分⽴、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政⾏为仍应执⾏的,⼈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复习材料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

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

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

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

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

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

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

(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

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

(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

(3)醢:也叫“菹醢”。

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

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

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

“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

(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明德慎罚。

讼师秘本十段锦

讼师秘本十段锦

讼师秘本十段锦我们可以换个方向讨论讼师如何看待法律知识的问题。

一些明清讼师秘本都收录了称为〈十段锦〉或〈做状十段锦〉的文字,其作者在文中起首处即强调:作词之状,慎毋苟且,必须斟酌。

机有隐显、奇正;罪有出入、重轻。

譬如时文,自破题、破承、起挑、泛比、正讲、后股、小缴、大结也,先后期顺序,脉络贵相联。

得其法,则如良将用兵,百战百胜,无不快意。

不得其法,则有司不准,终致反坐。

[91]这里同时用了八股时文与良将用兵两个比方,来比喻在诉讼过程中写作状词的情境,而「百战百胜」则正是这位讼师作者高悬的理想。

〈做状十段锦〉接着便将一份标准状词分为「朱语、缘由、期由、计由、成败、得失、证由、截语、结尾、事释」等十个重要段落,仔细教导读者体会其中具备的种种细微诀窍。

在第一段「朱语」中,作者的建议是:「凡立此段,必要先将事情起止、前后精细,议论明白,按事而立。

此朱语,或依律,或借意,必要与第八段截语相应,始称妙」。

[92]至于什么是「截语」的诀窍?作者写道:截语乃一状中之总断,务要句句合局、字字精奇,言语壮丽。

状中有一段,名曰「门闭状」,府县见之,易为决断;无此一段,名曰「开门状」,人犯窥之,易为辨变也。

都中之状,不可闭门,恐上司难辨;上司之状,不可开门,恐人犯乘隙瞰入有变。

大抵作状之法,不可太开门,亦不可太闭门,惟半开半闭者,始称妙手。

[93]这里传达的主旨,是要预先揣度各级法官的审案心理(「府县见之,易为决断」、「恐上司难辨」),同时还要帮助或是预防诉讼当事人(「人犯」)当庭申辩时的各种活路与借口(「易为辨变」、「乘隙瞰入有变」),作者将此中作状要诀以「开门」与「闭门」的比方区分成两种不同类型,并小结为「半开半闭者,始称妙手」。

第九段「结尾」的写作重点则是:结尾乃一状之鎻钥,先要遵奉有司,后要阐明律法,用者务宜详审。

[94]作者又再次以官员为诉求对象,但和「截语」揣度法官审判心理不同的是:要先「遵奉有司」,然后再「阐明律法」。

明史刑法志

明史刑法志

明史刑法志刑法一自汉以来,刑法沿革不一。

隋更亓刑之条,设三奏之令。

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

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

律所不载者,则听之于敕。

故时轻时重,无一是之归。

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

明则,丞相李善长等言,“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

今制宜遵唐旧。

”太祖从其言。

始,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

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

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而后乃滋弊者,由于人不知律,妄意律举大纲,不足以尽情伪之变,于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纷而弊愈无穷。

则诏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

其不能晓晰者,罚有差。

庶几人知律意。

因循日久,视为具文。

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轻重。

至如律有取自上裁、临时处治者,因罪在八议不得擅自勾问、与一切疑狱罪名难定、及律无正文者设,非谓朝廷可任情生杀之也。

英、宪以后,钦恤之意微,侦伺之风炽。

巨恶大憝,案如山积,而旨从中下,从之不问。

或本无死理,而片纸付诏狱,为祸尤烈。

故综明代刑法大略,而以厂卫终之。

厂竖姓名,传不备载,列之于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步昌,即议律令。

吴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

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

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

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

”每御西楼,召诸臣赐坐,从容讲论律义。

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亓条,律二百八十亓条。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法之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

太祖览其书而喜曰,“吾民可以寡过矣。

”洪步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

亓年,定宦官禁令及亲属相容隐律,六年夏,刊《律令宪纲》,颁之诸司。

清末民初商会概述的商事仲裁制度建设(2004)

清末民初商会概述的商事仲裁制度建设(2004)

清末民初商会的商事仲裁制度建设(2004)近代中国的商会商事仲裁制度,产生于清末,确立于民国初年,并从清末的“商事裁判所”改变为“商事公断处”。

这一制度的产生和确立,是政府和商人的互动与合作的结果,不仅是近代中国的商会制度从初创阶段进入到成熟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且反映了辛亥革命前后中国司法制度的现代性变革,以及政府和商人对司法制度变革的态度,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辛亥革命的政治制度变革的社会基础。

一商会的商事仲裁职责及其现代性近代中国的商会从诞生之时起,就有调解和仲裁商事纠纷的职责。

清政府农工商部制定的近代中国第一个有关商会的法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对商会的这一职责就有明确的规定。

章程第15条规定:“凡华商遇有纠葛,可赴商会告知,总理定期邀集各董,秉公理论,从众公断。

如两造尚不折服,准其具禀地方官核办。

”第16条规定:“华洋商遇有交涉龃龉,商会应令两造各举公正人一人,秉公理处,即酌行剖断,如未能允洽,再由两造公正人合举众望夙著者一人,从中裁判。

其有两造情事商会未及周悉,业经具控该地方官或该管领事者,即听两造自便,设该地方官、领事等判断未尽公允,仍准被屈人吿知商会代为伸理。

案情较重者,由总理禀呈本部,当会同外务部办理。

”[1]这些条规赋予了商会有独立调解和仲裁华商之间及中外商人之间商事纠纷的职责和权利。

不仅如此,这些条规还初步体现了商会的商事仲裁制度具有一定的现代司法制度性质。

有关章程中规定的“秉公理论,从众公断”,表明商会仲裁必须遵循公正论理和服从多数的平等、民主原则。

关于商会仲裁与官府裁判关系的规定则体现了两者之间的互相监察关系,如果商会仲裁不公,当事人可申请地方官府重新裁判,反过来如果地方官府判决不公,当事人亦可申请商会再行申诉;由商会仲裁,还是由官府裁判,或重新裁判,则由当事人自行抉择,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这些规定,使商会的商事仲裁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现代司法制度的精神,也可以说是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最早显示。

《唐律疏议》部分翻译

《唐律疏议》部分翻译

《唐律疏议》部分翻译以下内容是大一学生翻译的部分唐律条文。

但我意识到并非十分准确,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关于全部的唐律翻译参见: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版。

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篇首“ ——《唐律疏议》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

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

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

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

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

唐代法制内容五刑—笞刑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笞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

言人有小愆,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

汉时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

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

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

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

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

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唐代法制内容五刑—杖刑五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

源其滥觞,所从来远矣。

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损。

爰自隋室,以杖易鞭。

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译:疏说:按《说文》:“杖,是执在手里的。

唐律疏议全文

唐律疏议全文

之外全文名例【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于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爷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鸠筮宾于少皥,金政策名于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愧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于《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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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刑罚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废除肉刑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五礼与六礼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八议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十恶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五听与六赃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六赃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九刑》与《吕刑》《九刑》周初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刑书,规定刑法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

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

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

中国古代“五听”制度述评「摘要」听讼制度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中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使得通过听讼探究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和目听,是中国古代听讼的基本方式。

本文立足于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追溯“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以案例形式归纳“五听”制度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对“五听”制度作一价值评析,管窥这一制度对现代刑事诉讼的启示,以期为我国当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古代刑事诉讼,“五听”制度,判例一、“五听”制度的历史沿革有社会就有矛盾,有矛盾就会有纷争,而纠纷的解决需要有一定的渠道,否则秩序无以维护,社会无法发展,个人的进步更是无从谈起。

告之于官府,由第三者对纷争进行裁断,成为消弭社会矛盾的重要方式。

诉讼尽管不是唯一的、首选的纠纷解决途径,但却是最终的国家正式的救济制度,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即在于此。

纷争的解决,大抵分为事实调查与法律适用两个过程。

事实调查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只有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

这一点在我国古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诉讼中显得尤为突出。

听讼旨在通过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的陈述,查明案件真相,而“五听”则是中国古代法官审判案件的主要方式,它要求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的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

(一)奴隶社会的“五听”制度人类进入文明社会,纷争之事自不可避免。

《周易·序卦传》云:“有天地,然后万物生焉。

盈天地之间者,唯万物,故受之以屯;屯者盈也,屯者物之始也……需者饮食之道也。

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

”意思是说“有了天地,万物开始产生……讼承继需,需为供养,讼为争斗,为了争取供养必然发生争讼”,这段话阐明了讼之缘起,揭示了诉讼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

《周礼·地官·大司寇》:“凡万民之不服教而有狱讼者与其地治者,听而断之。

”注:“争罪曰狱,争财曰松。

送张梧岗序文言文阅读题答案及原文翻译(一篇)

送张梧岗序文言文阅读题答案及原文翻译(一篇)

送张梧岗序文言文阅读题答案及原文翻译(一篇)送张梧岗序文言文阅读题答案及原文翻译 1法之正,千古不易也;而用法之术,今古不同。

古为令者,百里之内,刑政自专之。

通经术、习名法者,得自辟为曹掾;逐捕吏兵,不待索而具;下有啬夫、乡老、亭长分其职,而上独一太守仰其成。

其权专,其势便,故事易行,文易文,武易武也。

然终汉之世,循吏不过数人,而多以鹰击毛挚①为治。

此无他,威生于易行,权便于独断,法不足以治人,人失而法随之,故能守法以便民者,古循吏也。

后世之制,大吏多而小吏少:令下有丞尉,备员而已;而有六七级之上官,递临其上。

士分于学,而官师不相兼;兵分于营,而文武不相属。

所指挥独有胥吏,皆恒产世业,自为授受,非官所得专。

上下之情,途人无以异。

其权分,其势格,虽武健恣睢之人,不得显肆其暴,此制之所为得也。

然人不足以胜法,及法敝而人亦随之,其有能执法以安民者,则今之循吏也。

然则若之何而执之?曰:今之法,固足以困贤者,不得行其意矣;其藉法以行私者,固未绝于世也。

然则法所能困者,吾意之苟可以止而止者也,吾意不以苟可以止而止,法固不能吾困而为吾用,执法者亦善其术焉而已。

吾友张子梧岗,谒选得仁化邑。

将行或告以地近南海俗悍轻宜克以刚者然循吏者循法而已法如是何名为刚哉?而善其术而有意于刚,又非所云能执法者矣。

昔人论书谓“结字今古不同,而执笔千古不易”,法亦犹是也。

梧岗贤者而深于书,则于是必能推而合之。

[注]①鹰击毛挚:鹰展翅扑击飞鸟,喻为政酷烈。

16.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语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A. 循吏不过数人循吏:奉职守法的官吏B. 令下有丞尉,备员而已备员:能力齐备的__C.其权分,其势格格:阻碍D. 固足以困贤者困:困扰,束缚17.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A. 权便于独断内凶,则移其民于河东B. 其有能执法以安民者或脱身以逃,不能容于远近C. 然则若之何而执之大王来何操D. 梧岗贤者而深于书去今之墓而葬焉18.下列各句对文章的阐述,不正确的一项是A. 本文起始写到“法之正,千古不易;而用法之术,今古不同”,是全篇的纲要,作者在后文以古人书法艺术的原理与之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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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
(一)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仲裁法》第70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71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是《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

其具体包括: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收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另外,根据《仲裁法》第65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认定涉外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裁定撤销。

(二)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
仲裁裁决作出后,仲裁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2.提出证据予以证明
不论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还是被申请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必须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要依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是否具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资格,审查核实当事人是否有证据以及该证据能否证明仲裁裁决具有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

4.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不具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或法定事由,则应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则必须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先报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8月28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裁定不予执行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1998年4月22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第一,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第二,受理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如认为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如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以严格执行仲裁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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