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最新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必过打印版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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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10建造师管理制度
1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的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2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的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时需提交的材料:(1)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3)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执行尚未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申请注册之日前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5 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的;(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Z301012掌握执业管理
6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进行下列工作: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7具体规定:1)受聘单位的规定:受聘于一个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于一个施工资质企业。

2)对岗位的规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8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字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9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职业水平;5)保守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1013掌握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0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11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只设一级建造师;化学品、
油、气等危险品码头不论规模大小,担任项目经理的人员必须
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一建执业资格。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
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
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犯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
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1Z301020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3、1)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国籍法、民族区域
自治法;2)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
招投标法;3)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4)经济法:
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地管理法、预算法、
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5)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地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环境影响评价法;6)社会法:残疾人
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生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7)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
法、仲裁法(非诉讼程序法)
14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
限做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
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
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
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
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1Z301030民法
15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16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7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
为;2)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8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否则,属于效力待定);2)意思表示真实(否则,属于可
撤销、可变更);
3)不违法法律或社会公众利益(否则,无效)。

(1)标底
合法;(2)形式合法;(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1Z301033掌握代理制度
19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
托代理:(监理合同属于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
权而代理。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代理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2)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2)法定代理:根据法
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根据法院或有关
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20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担任
1)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担任:①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
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
①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被代理人追
认,代理人承担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②本
人知道他人的行为不否认的,视为同意;③第三人知道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代理
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给被代理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
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
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
法不表示发对的,双方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
承担:需转托代理的,需经代理人同意,如不同意代理对自己
所转托人的行为负责,但紧急情况为维护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21★表见代理:实无代理权(无权、越权、代理终止),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权代理,实施了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
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2)实施了代理活动;3)
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
式:1)未授权的表见代理;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3)代
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代理行为有
效。

22委托代理的终止:(1)期满或事务完成;(2)取消委托
或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下列情形是被代理
人死亡,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
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3)
双方约定事项完成时代理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
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1Z301034掌握债权制度(相对权利)
23债的发生根据: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债的常见分类方式:1)意定(合同)之债和法
定之债;2)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24 连带之债的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
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
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
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
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
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Z301035掌握物权制度(绝对权利)
25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6物权的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
的利益的权利;2物权是排他权利。

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
产物权。

27物权的种类1)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
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
心。

★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地役权:应通行、
排水、取水等需要,通过合同,使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
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
权。

所有权可做担保,使用权不可担保(用益物权除外)。

1Z301036掌握知识产权制度
28★一知识产权的特征: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
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
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商标权
可以通过续展依法延长保护期限。

常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
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29(一)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作品):1)美术作品;2)
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

(二)著作权的内容: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

(三)著作
权的归属1)第一类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
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创作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优先
使用权,作品两年内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2第二类职务
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利用法人或其
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并有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责任的职务作品,法律规定或约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

合同没有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30(一)专利权的主体:1)发明人或设计人;2)发明人
或设计人的单位;3)受让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创造
是客体,包括发明、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使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32商标权: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
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
算。

1Z301037掌握诉讼时效制度
31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
短期诉讼时效: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
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口合同4
年;海上货物运输1年;铁路运输6个月。

(4)权利的最长保
护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20年。

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
成就之时开始计算,如还约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时
计算;2)附起始期的债权,从起始期到来之时计算,如还约
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时计算;3)未定履行期限债
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定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届满
之时计算;4)对于人生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伤害
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检查确
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33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一)中止(暂停):在诉讼时
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
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暂停)。

★(二)诉讼时效中断(清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率义务而中断。

导致中断的情形包
括以下三种:1)起诉;2)债权人提出要求;3)债务人同意
履行义务。

1Z301040建筑法
34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法定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
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用地)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规划);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
合施工要求(拆迁);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企业);5)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图纸);还应满足施
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
全的具体措施(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8)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具体规定:(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
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到位
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
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
方担保。

3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1)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30万元;300平方米。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3)
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

3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符合开
工条件的补办施工手续;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
并可处以罚款。

1Z301042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和劳务分包三个)
37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
—施工总承包、设计—采购总承包、采购—施工总承包。

1Z301045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对违反资质许可制度做了如下规定:1)禁止建筑施工企
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2)禁止以
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禁止建筑
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8对分包单位的认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9下列情形界定为违法分包: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工程进行再分包的。

1Z301047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40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四)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41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施工合同。

42工程监理的内容: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与施工有关的协调。

43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要求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44禁止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1)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和厉害关系;2)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分包、转让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有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赔偿;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Z301050招标投标法
45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1公开原则;2公平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46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规模:1)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50万元以上的;4)单项合同的估算价在1、2、3条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4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Z301052掌握招标程序
48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的审批手续,已经批准;3)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4)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49下列项目应当公开招标: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
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地
方重点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
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招标
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0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
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
人可供选择;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3)涉及国家安全、国
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4)拟
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
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1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做废标处理。

52招标文件(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邀请书规定
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
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招标文件的澄清、
修改和答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内容属于招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
少于20日。

(四)招标文件应规定一个合适的投标有效期(保
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从提交投标
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53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撤回投标文件,
否则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招标人遇到
特殊情况,可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
意的,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
效,但保证金退回;因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予以补偿(不可抗力除外)。

54 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
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2)中标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的。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
的20%,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
标有效期30天。

55共同投标协议及连带责任:1)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投
标;3)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组织的任何变化必须在提
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
制定牵头人;5)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56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的情形:1)逾期送达或未送
达制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57评标委员会★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
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
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58评标专家的选取:一般项目随机抽取;特殊项目招标人
直接确定。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
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2)熟悉有关招
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3)
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

59应当回避的专家: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
亲属;2)项目主管部或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
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投标
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受过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0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
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
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
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招
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
和资格预审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7)无法
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和资
格预审不一致未提供有效证明的;9)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的。

6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
人应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
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相应性的投标。

62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
标价格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3确定中标人:(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
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
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
外确定中标人;(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
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
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
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
名第二的中标后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4)招标人可以授
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4中标通知书(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
人;(2)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
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
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
法律效力。

65招标代理机构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Z301060安全生产法
66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
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结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7组织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1)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
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6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安全设施设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
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6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

70管理保障措施:1)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对特殊作
业人员的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转让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
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71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生产
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
证。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
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保证劳动防护
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
要的资金。

72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
权;3)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
动保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
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义务;2)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

7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1)进入施工单位检查、
调阅资料;2)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或限期纠正并给予
行政处罚;3)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排除;重大隐患,
责令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4)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
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在15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7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建设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
度。

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75建设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
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
确、完整;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
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
备的责任;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开工报告批准
之日起15日内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相关部门备案)。

6)对
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
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备案)。

76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的
临时用电方案。

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
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爆破工程等达
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

监理单位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

77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具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
人)职责: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
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
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8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保证安全生产费用
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
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79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2)总
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
总包单位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
任。

80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
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
个人工作档案;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应
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采用三新技术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8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
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

8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和专项施工
方案: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上述工程
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3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
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空洞口、桥梁口、隧道
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
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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