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一级开发概述及成本审核(加入棚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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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以及经同级财政和土地主管部门核准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局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的
成本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确保土地储备开发资金安全。
一级开发项目取得方式
政策2: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 列入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中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编制 实施方案、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投标、开标和评 标确定中标人作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活动。
第十四条 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开发 企业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和大市政建 设等手续并组织实施。招标底价包括土地储备开发的预计总成本 和利润,利润率不高于预计成本的 8%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开发 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 托协议。
(五)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主要包括:可计入土地储备开发成本中的道路、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主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立项核准中市政基础设施的内容和金额、经区(县)发 展改革部门批准的市政工程建设方案等相关文件。
一级开发成本政府审核内容
政策4: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规则》京国土储【2014】207号
一级开发成本审核及收回
政策1: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文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开发完成后依法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由政府与受让人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同时由土地储备开发实施单位与受让人签订土地储备开发补偿 合同,收回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及有关税费; (二)收购、收回和置换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 (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关费用; (四)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发生的费用; (五)贷款利息; (六)土地储备开发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律师、工程监理等费用,不可预见
主要依据:相关行业收费标准、规定,协议约定。
(三)征地相关费用 征地补偿工作应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立足 于保障和改善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
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相关税费(耕地开垦费、 耕地占用税、防洪费等)、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不可预见费。
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率调整
政策3: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京国土储 [2015]37号
第三条 有关政策
(一)已经市政府批准未供应、市政府新批准的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初始取得 立项核准后4年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现场和成本均通过验收)的,利润率最高为 12%;4年内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每提前1年(不足1年不计)利润率最多增 加1个百分点;4年内未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每延期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利润率至少减低2个百分点,最低不低于8%。
2、自由资金 对于企业为主体及储备机构为主体委托企业带资实施的一级开发项目,原则上 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30%。
(七)利润或管理费
1、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中,根据项目成本、周期及完成情况,储备机构开发成本部分可按照不高 于2%计提管理费,企业融资部分利润按照相关委办局研究,报市政府批准政策执行。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开 发管理工作,并委托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规划、 建设、财政和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开发坚持以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可以 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或者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地 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承担。
主要依据:征地协议、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征地不可预见费按照不高于征地工作预计发生部 分的5%记取。
一级开发成本政府审核内容
政策4: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规则》京国土储【2014】207号
第五条 审核内容
(四)收购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相关费用
涉及产权调换方式实施房屋征收或以房屋安置方式实施拆迁补偿的,原则上应在项目供 地前完成,不纳入供地条件。
财综〔2010〕8号
北京层面政策 政策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号 政策7:关于印发《北京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和 环境整治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
第五条 审核内容
(六)财务费用 主要包括:土地储备开发工作中后新融资的项目,原则上融资利息按照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计取,若确需提高的,须报请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会专题审议。
对于本规则下发前融资的项目,若采取银行贷款方式融资,按照实际发生原则计取财务费用;若 通过委托贷款、信托等其他方式融资,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财务 费用,若确需提高的,须报请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会研判合理性。根据融资市场变化 情况,每年将研究提出当年融资利率指导标准。
(二)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供地(招拍挂项目发布交易公告、划拨项目取得 划拨决定书、协议出让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且经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 土地联席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含458历史遗留项目),全 部用于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共有产权性质自住型商品房建设的利润率最高可 按15%记取。
第三条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利用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之外,其他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通过公开招标 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招标人,负责 组织编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投标 活动、与中标人签订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以及对中标人在 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储备开发后的土地,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 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一级开发管理费用及开发利润
政策1: 《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文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土地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 负责筹措资金、办理规划、项目核准、征地拆迁及大市政建设等 手续并组织实施。其中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负责土地开发 具体管理的,开发企业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 2% 。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后,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中标开 发企业签订土地一级开发管理委托协议。
北京一级开发项目主要按照上述“一主三辅”政策执行,了解 上述政策,是开展北京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审核的前提。
什么是土地一级开发?
政策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开 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 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二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供地招拍挂项目发布交易公告划拨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协议出让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且经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联席会审议通过的企业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含458历史遗留项目全部用于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和共有产权性质自住型商品房建设的利润率最高可按15记取
土地一级开发概述及成本审核
原则上分期供地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当整体项目成本实际发生费用超过90%或供地面积超过 70%后,对土地储备开发实际成本进行详细审核。
(二)前期费用 主要包括:实施方案编制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费、用地普测 及拔地定桩费、地质灾害评估费、勘测定界相关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其他经审核可计入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费用。
2、对于本规则下发后提请审核的项目,财务费用不作为利润或管理费的计提基数。
一级开发成本政府审核内容
政策4: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规则》京国土储【2014】207号
第五条 审核内容 (八)两税两费 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北京市地方教育费
附件。 主要依据:两税两费记取标准按照现行营业税等税费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九)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场地看护费,围墙、围挡费用,防尘网等。 (十)审计费、委托入市交易服务费、地价评估费 主要依据:相关行业收费标准、有关规定、协议约定。
(二)政府委托审计
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审计机构对项目单位提供的项目费用材料的真实、合规和合法 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意见,区(县)政府组织对本辖区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进 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市储备中心为主体的除外)
(三)市级部门联合审核
市国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召开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会,对项 目成本进行审议,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提请地价专家会。
如:分钟寺、国4#、其他新增一级开发项目
集团对一级开发项目盈利要求
1、投资利润率不低于20% 根据以往工作经验,董事局一般要求一级开发项目副营收入包装后,
项目投资利润率达到20%;
5、风险可控 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审核制度,无较大的财务风险。
案例分析
1、分钟寺一级开发项目合同实施方案一览表(总包/分包); 2、分钟寺拆迁服务公司系列协议签订调整方案(最新); 3、马一二东成本科目明细表及利润表(调整); 4、马驹桥一二东未完成合同落地及待包装合同清单。
案例分析均为公司真实资料,不可外传。
棚户区改造政策
国家层面政策 政策1:《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政策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政策3:《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组[2014]9号 政策4:《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政策5:《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
一级开发政策知多少?
政策1:《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 知》京国土市〔2005〕540号文
政策2: 《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政策3: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润管理的通知》
京国土储[2015]37号 政策4: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规则》京国土储【2014】207号
一级开发成本审核单位委托方式的变化
2013年之前,北京市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审核单位,由开发企业 与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委托成本审核单位对一级开发项目发生成本 进行审核,成本审核单位一般从土地储备中心的数据库中抽取, 一般情况下,成本审核单位愿意配合开发企业做成本包装。
如:马二西、张家湾、国2#
2013年之后,北京市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审核单位,由土地储备 中心、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委托审计局下属成本审核单位进行一 级开发项目发生成本的审核,审计单位根据土地储备中心、财政 局、审计局共同委托审计局定期(每月一次)汇报一级开发项目 的费用使用情况。开发企业必须在每项费用发生之前,完成一级 开发成本的包装,一旦该项目工作完成,无法补签合同。
(四)竣工决算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最终成本由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相关规定,通过竣工决 算后确定。
一级开发成本政府审核内容
政策4: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规则》京国土储【2014】207号
第五条 审核内容
(一)上会条件 提请成本预审会审议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基本完成征地、拆迁 工作,具备稳定的控规,有明确的入市交易时间安排,以上情况需在土地储备开发成本预审 会上明确说明。
(三)本意见下发之日前已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的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 照招标等文件约定和相关政策执行。
一级开发成本政府审核程序
政策4: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成本预审工作规则》京国土储【2014】207号
第二条 审核程序
(一)项目开发主体自审
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主体现行开展项目成本自查自审工作,对已发生的费用需提供相关 费用依据,对未发生的费用需提供相关测算标准。
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用地收购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拆迁服务费、拆迁评估费、拆除费、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拆迁不可预见费、收购储备项目不可预见费。
主要依据:区(县)政府拆迁政策、政府批准文件、拆迁协议、收购合同、委托合同等, 拆迁不可预见费按照不高于拆迁工作预计发生部分的10%计取,收购储备项目的不可 预见费按照不高于收购成本的3%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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