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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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保证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
第三条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管理室负责对进入嘉峪关市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服务代理机构的考核,采取
一标一评办法。
第四条选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在
公管办、行业监督部门监督下按程序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并从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建立的中介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1家。
第五条近三年,同一代理机构多次代理同一招标人项目的,该代理机
构不参与此招标人的代理机构抽取。
第六条招标人在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3个日内须签订招标代理。
招标
代理机构必须携带招标代理合同才可进入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
各项业务。
(八)发现违法违规情况,不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和招标人报告的。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一)招标公告(出让公告或变更公告)、招标文件(出让文件或资格预
审文件)编制粗糙、差错较多需退回重编的;(二)未按照行业主管部
门审批的预算金额制作招标文件或拆分预算金额的;(三)组织交易活
动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影响交易活动进程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四)组织交易活动时服务态度恶劣,与交易当事人发生争吵,造
成不良影响的;(五)抽取专家时未按规定填写回避单位及专家信息
的;(六)在组织评标(评审)过程中,限制评标(评审)专家审调材料,或催促评标(评审)专家结束评标(评审)的;(七)评标(评审)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的;(八)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中标公
示或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公示期满后需5日内协同招标人办理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于公示期满后无理由不按时办理中标通知书的需写情况说明并加盖
单位法人印章及单位公章);(九)不服从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管理的;
(十)评标结束后,需当天及时清理投标文件副本,无故拖延不清理
影响后续评标工作的;
(十一)未及时将投标人的质疑及答复情况向监管部门报送的;
(十二)不按要求参加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组织的会议、学习和培训的。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一)招标代理执业人员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开展业务时未按规定佩带工作证的;(二)未按中心规定组织抽
取评标(评审)专家,或操作失误导致专家类别抽取错误的;(三)同
一项目交易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不足2人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在一个记分
周期内,累积记3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警示戒勉。
代理机构在一个
记分周期内,累积记6分的,暂停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3个
月;一次记6分的,暂停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6个月。
代理
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暂停嘉峪关市公共资源
交易代理活动12个月;一次记12分的,禁止在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参加任何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于下一年度3月底之前在
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规则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规则
一、建立健全招标代理机构选用库。
二、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随机抽取代表本公司的乒乓球号码。
三、招标人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申请。
四、抽取候选招标代理单位以摇号的方式进行,从备选单位中由招标人随机抽取1家。
六、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招标人向候选代理机构项目概况,候选代
理机构对该项目的代理方案进行陈述,提供招标人要求的相关材料。
七、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用按照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
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直接下浮40%。
八、候选招标代理机构累计3次主动放弃、不按时到达抽取现场或不
按合同开展代理业务,清出《嘉峪关市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备选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