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公司测风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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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公司测风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风电项目开发流程,加强测风塔全过程管理,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针对测风塔选点立项、招标采购、数据管理、拆移报废等全过程管理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测风塔的选址
第四条各单位项目部应通过收集分析当地气象数据、地形条件、周边风电项目运行数据等基础资料,会同设计院等单位的风资源工程师选定拟开发区域,初步分析该区域开发价值。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应积极同地方政府(以县级为主)协商签订开发协议,协议内容要具备排他性。

签订完毕的协议扫描件报公司规划建设部备案。

第六条经本单位前期人员、外请专家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后,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测风位置。

第七条各单位安装测风塔前,须将安装位置的坐标信息报公司规划建设部,规划建设部委托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核,同意立塔后方可实施。

增补测风塔,同样需要现场勘查、技术论
证,并报公司审批。

第八条测风塔的采购严格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具体可采用统谈分签、统谈统签和电子商城询价等方式,各单位要将采购方式、中标厂家、数量及价格报公司规划建设部备案。

第九条各单位项目部要积极做好测风塔工程的征地及补偿、施工手续办理,配合施工方协调设备的二次搬运、测风塔及设备的看护工作。

第十条各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测风塔厂家进行测风塔建设施工、测风设备安装调试、测风数据远程接收及监控巡视工作。

第十一条测风塔工程建设完工后,项目部要对测风塔及测风设备的工程质量进行逐项验收,接受测风塔厂家相关培训,保管好测风塔钥匙,并与厂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测风塔的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测风塔厂家负责质保期内测风设备的维修及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初步分析异常数据产生原因,并进行处理;项目部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巡视,并配合厂家做好维修工作。

维护人员应能按照厂家指导意见对测风设备疑似故障进行排查,提高维修效率,确保数据完整有效符合国家规范。

第十三条测风塔及测风设备应作为前期费中的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其维护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前期项目部具体负责,
出质保期后,可委托厂家继续提供技术指导和有偿服务。

第十四条项目部每半个月读取一次测风数据,并清空存储卡,防止数据缺失或被盗。

每月5日前将测风数据上报公司规划建设部。

第十五条项目部安排专人对测风塔及测风设备进行定期巡视并建立台账,包括查看测风塔是否倾斜、拉线是否松动,测风仪及信息传输是否正常、防盗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内容。

第十六条测风塔测风数据提取、测风塔及测风设备定检及维护工作必须专人专责,必要时要求厂家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测风塔及测风设备因不可抗力(如台风、雪灾),或人为因素(被盗、被破坏)等原因严重损坏时,项目部应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方案后实施。

处理结束后将相关情况报公司规划建设部。

第四章测风塔转移
第十八条测风满一年后,各单位根据风资源评估报告和风电项目推进情况,研究确定测风塔及测风设备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公司规划建设部。

第十九条对于需要迁址建设的测风塔,按照测风塔采购合同委托厂家执行;采购合同不包括移塔费用的,应另行签订移塔合同。

因项目需要测风塔需迁址建设的,如果是公司系统内项目(单位)的应履行资产内部转移手续,如果是公司系统外
项目(单位)的应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进行移塔(或报废拆除)工作时,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做好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测风塔的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责任单位根据风电项目推进情况,每年1月份将所属测风塔的使用状况报公司规划建设部备案;风场开工建设后,规划阶段所竖立测风塔的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规划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测风塔报废应参照固定资产报废有关要求进行处理,相关损益记入前期费。

拆除过程中各单位要派专人保留相关处理文件并留存现场设备照片,作为财务、审计核查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履行审查和备案手续,规范测风塔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有序开发和推进。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审查备案、擅自立塔测风的单位,不予安排费用计划,给予通报批评并考核。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新能源公司规划建设部。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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