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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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公布日期】2014.09.15
•【字号】榕城联监[2014]28号
•【施行日期】2014.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关于印发《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榕城联监〔2014〕28号)
机关各处室:
重新修订的《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已经联合社第20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
2014年9月15日福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机关效能问责实施办法
一、为加强对联合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

根据新修订的《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榕委办发〔2014〕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三、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
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效能问责:
㈠不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重大决策部署的;
㈡故意拖延、吃拿卡要的;
㈢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的;
㈣懈怠懒散、消极应付的;
㈤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

五、机关所属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相关负责人予以效能问责:
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
㈡作风松散、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社会公众意见大的;
㈢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㈣推诿扯皮、推卸责任、贻误工作的;
㈤其他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应当给予本部门工作人员效能问责而不执行的。

六、问责的方式有: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三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1、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2、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和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七、机关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效能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作出效能问责机关的上级提出书面申诉。

八、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岗位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㈠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㈡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通报批评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的精神文明单位奖金;
㈢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不得享受当年度精神文明单位奖金和绩效奖金,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当年度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效能告诫二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并调整其岗位;
㈣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的,等同于被通报批评一次;
㈤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内被通报批评二次的,等同于被效能告诫一次;
㈥当年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上级机关或效能建设工作机构效能告诫每三人(次)的,给予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

本实施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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