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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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经社会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集体,是同级党委和政府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各行业、各系统命名表彰先进单位,原则上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到实处的有效途径;是吸引群众广泛参与,使精神文明建设保持旺盛生命力的主要形式;也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目标管理,组织和带领广大于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文明共同进步,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软件硬件一起抓,致力于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塑造奋发向上的精神,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文明单位建设的日常工作。

二、评选的范围、标准
第六条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独立经济核算和单独建立党委(总支、支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农村行政村,城市街道办、居民委员会,驻扬单位、部队,都应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并可申报参评。

实行统一核算的、紧密型的大型企业集团可以申报参评,其所属单位和松散型企业集团不予参评。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中方注册资金高于外方,且单独建立党组织的,可以申报参评。

外方独资企业不参评。

乡(镇、街道办)作为整体申报参加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评选的,须有1/2以上村(居民委员会)和直属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超过全县(市、区)的平均水平,至少有1/3所属单位获得县(市、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是:
1.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团结协调,求实创新,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能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

重视文明单位建设,经常开展各种活动,创建水平不断提高。

2.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严格。

能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地区或同行业中都达到先进水平。

3.注重思想道德建设,教育网络、阵地完备,教育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干部、群众精神振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党风和行风端正,党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群、干群关系融洽。

4.经常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干部、群众能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优良,无重大案件和重大事故发生,民事纠纷发生率低。

干部、群众敢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模范执行《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全面完成计划生育各项指标。

5.认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积极组织干部、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技术业务培训,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不断增加智力投资。

有良好的科教文体设施,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科普活动。

移风易俗,革除陋习,坚决制止赌博、封建迷信、大操大办等歪风邪气,杜绝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6.能持之以恒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单位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除害灭病措施落实,健康教育成效显著。

绿化工作、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第八条在评选年度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位的评选:
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
2.发生严重经济案件或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在当地
影响较大;
3. 因人为因素造成严重经济亏损或持续多年经济亏损;
4.环境污染严重,又不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5.出现其它与文明单位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九条文明单位的标准可以随着形势的发展和上级提出的新要求不断修订、充实和完善。

三、工作要求
第十条强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的创建意识,激发他们投身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一条认真制订符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的创建规划,并扎扎实实地付诸实施。

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体系,把任务分解落实到职能科室和责任人。

第十二条坚持不懈地开展创"三优" (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三提倡、三反对"(提倡科学文明、反对封建迷信;提倡艰苦创业,反对奢侈浪费;提倡民主与法制,反对违法乱纪行为),党员"三带头"(带头勤劳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带头发展集体经济、带头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大力开展争当文明市民、文明职工、青年岗位能手,争创文明户、文明班(柜)组、文明车间(科室)、文明小区、青年文明号等活动。

广泛开展新老文明单位共建、军(警)民共建、厂村联建、厂校联建、厂商联建、村校联建等活动。

抓住这些载体,推动和促进文明单位建设。

第十三条增加投入,为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办好宣传教育阵地,重视科教文体设施建设。

要为民多办实事,使广大群众受益。

第十四条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文明单位建设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导向、辐射作用。

针对实际情况,实行分类指导。

经常开展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推动本地区、本单位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

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确保文明单位的质量和声誉。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经常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

对存在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改进。

第十六条建立创建文明单位档案。

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申报、审批表,会议和活动记录,总结汇报材料,考核、奖惩情况,重大问题处理决定和群众及社会各界的反映等。

第十七条在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中,文明委的各成员单位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上下、条块之间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四、申报、验收、命名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一般实行逐级升格。

省级文明单位在连续两届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在连续两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

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经当地文明委审核推荐,上级文
明委批准,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二十条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必须坚持标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搞照顾,不搞平衡。

第二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第一年初评,第二年总评、命名。

原命名的文明单位一律重新参加评选,不搞"终身制"。

第二十二条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坚持自愿原则。

申报单位必须在第一年一季度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创建规划,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县(市、区)文明办和市各系统局(公司)、市级机关党委,汇总报市文明办。

驻扬单位可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

第二十三条申报单位要对照标准,积极开展各项创建工作。

各县(市、区)文明办和市各系统局(公司)、市级机关党委要负责抓好所属单位基础性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初评,市文明办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

日常考核、初评情况作为总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市级文明单位的总评验收由市文明办统一组织实施。

具体步骤是:
1.申报单位自查,写出创建文明单位的汇报。

2.县(市、区)文明办和市各系统局(公司)、市级机关党委分别组织初查验收,并向市文明办提出推荐名单。

县(市、区)的推荐名单,须经同级文明委和党委、政府认可。

3.被推荐单位填写市级文明单位推荐审批表,并附详细材料,报市文明办。

4.市文明办统一组织验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初定名单。

5.市文明委全体委员会议审核,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命名。

五、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文明单位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由命名的党委和政府通报表彰,颁发牌匾和证书。

获得两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牌匾。

第二十七条凡被评为文明单位的,可给予职工一次性的物质奖励。

奖励标准:按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省级文明单位可按人均月工资的2/3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可按人均月工资的1/2发给奖金。

同时获得两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的,奖金按最高级别标准发给,不得重复奖励。

奖励资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从按规定提取的基金中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企业一般应在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称号后,方可参加省级、国家级企业的升级评定。

评选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劳模或先进,须征求当地文明委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已命名的文明单位,若创建工作平淡、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应视其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到撒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的处理。

第三十条凡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弄虚作假,或在评上后出现重大问题而隐瞒不报,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撤销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扣回已发奖金,也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选,同时建议有关部
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文明单位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批准命名的党委、政府授权所属文明委决定并行文,报党委、政府备案。

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由批准命名的党委、政府决定并行文,遇特殊情况,所属文明委可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三十二条受到处理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并向批准命名的党委、政府及文明委作出书面报告。

受到通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处理的单位,改进后写出书面申请,由文明委组织复查认可。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认真整改,条件成熟后,可重新申报参加评选。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如与上级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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