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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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

XX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

XX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全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编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限制、淘汰实心粘土砖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学技术、交通、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工作。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向产业化发展。

第八条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在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原料缺乏地区,应当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第九条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XX省人民XX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

XX省人民XX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XX

**人民府《**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人民府文号:琼府〔2006〕29号发布日期:2006-6—30执行日期:2006-6—30生效日期:1900—1—1**市、县、自治县人民府,省府直属**单位:现将《**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及应用,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促进经济和可持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确定。

第三条与部门为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革新的宏观策指导及项目管理;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与执法检查;财、国土环境**、农业、工商行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省门**省与、财、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策和我省实际情况,拟订鼓励、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墙体材料,报经省府批准后,向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条禁止**、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要逐步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本省列入国家限期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名单的**、**、**三个城市,要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并向XX区城镇延伸.其他城市要按照省府的统一部署,分期分批禁止或者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并逐步向乡镇和农村延伸。

到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六条**级府应当对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扩大市场占有率。

第七条鼓励企业按照国际先进标准,利用粉煤灰、废渣等固体废物或者其它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2.01.26
•【字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节能管理
正文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
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的批复
闽工信行政服务〔2022〕22号
龙岩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建材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请示》(龙散新中心〔2022〕1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原料〔2017〕195号)规定及要求,经审查,同意认定福建茂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煤矸石烧结多孔砖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规格型号为:M 240×190×90 MU10.0 1200、M 240×180×90 MU10.0 1200、M 190×115×90 MU10.0 1200、M 240×90×90 MU10.0 1300。

请认定企业注意安全
生产和环境保护。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26日。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18修订)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18修订)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根据2018年8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福建全面部署新型墙材推广应用

福建全面部署新型墙材推广应用

《 行 动方 案》中的重 点任 能 的新 型墙 材 。 在研发领域 , 鼓 术 。开发 、 生 产 满 足 绿 色 建 筑 要 强 对 发 展 新 型 墙 材 工 作 自 着力 推 进 全 省 沿 领 导 , 健全工作机 构, 强 励依 托 大 型企 业 集 团 、 科 研 院 求 的新 型 墙 材 , 落 实主体责任, 完 所、 高等 院 校 等 , 组 建 墙 材 生 产 海 地 区对 建 设 渣 土 、 建筑垃圾、 保障, 河 道 淤 泥 等大 宗 固体 机 制 。围 绕 “ 城 市限粘 、 与 建 材研 发 、 建筑设计 、 工 程 建 石材 渣 粉 、 农村推新” , 强 化部 i ' q I 造等产业 发展联 盟。 创建福州 、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利 用 示 范 基 地 建 实 、 规 范新 型墙 材 白 厦 门、 泉州2 ~ 3 个 以 新 型墙 材 为 设 。开展新 型墙 材 “ 下乡” 服 务, 加强监管。
1 O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 2 0 1 7 . 8
工Hale Waihona Puke 作 在 线 W or k Si t uat i on

福建全面部署新型墙材推广应用
本刊讯 7 月2 0 E t , 福 建 省经 点示 范企 业 。
二 是 注重 龙 信委印发 《 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 公 厅 工业 和 信 息化 部 办 公 厅 头 培 育, 做 大做
展 理念 , 围绕 生态 文明省建设 , 以 质 量 的同 时 , 推 “ 城 市 限粘 、 县城禁 实 、 农 村 推 进 新 型 墙 材 部 品 化 、 集成化 、 模 墙 材 信 息化平 台和 管 理 网 新 ”为 核心 , 以新 型 墙 材 清 洁 生 数化 、 构件 化 。 实 施 产业 龙 头 培 立 基 于互 联 网的个 性 化 定 产、 循环发 展 、 资源综 合 利用为重 育 扶 持 计 划 和 品 牌 战 略 , 在 技 平 台和 个 性 化 产 品数 据 库 , 市场 开拓 、 要 素保 障 等 大 数 据 技 术 对 建 筑 施 工盆 心, 以结 构 调 整 、 转 型 升 级 为 主 术创 新 、 线, 以创 新 驱 动 和产 业 融 合发 展 方 面加 大 对 龙 头 企 业 的扶 持 力 个 性 化 需 求 特 征 进 行 挖 与墙 材生 产 企 业 数 字 为抓手, 促 进 墙 材 行 业供 给侧 结 度 。 做大做强福 州、 三 明 的硅 酸 析 ,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新材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新材办: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更好地引导、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需要,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

对2017年4月1日前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返退时仍沿用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8月13日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一、砖类(一)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符合GB26541要求)。

(二)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T 239要求)。

(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T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四)蒸压灰砂多孔砖(符合JC/T 637要求)。

(五)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符合GB 25779要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符合GB/T24492要求)。

(六)烧结保温砖(符合GB 26538要求)。

(七)复合保温砖(符合GB/T 29060要求)。

(八)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各类装饰砌墙砖、装饰路面砖。

(实心砖除外)二、砌块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砌块(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 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为促进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材料的市场秩序,保证我市建筑市场采用或选购优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根据国办发[2005]33号文、建设部143号令、《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37号)、《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81号)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定点企业管理办法》(鄂墙革办[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使用,节能产品、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研发、生产、推广,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物中的应用,以及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是指具有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和能源等特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工程标准的墙体材料。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备案登记管理日常工作,由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办)组织实施。

依照此办法执行。

第四条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应坚持经济合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备案证书”由市墙革办统一印制并颁发。

第六条生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依法对新型墙体材料、新建建设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符合节能标准负责;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等用能管理单位依法对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符合国家节能标准负责。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墙体材料“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7]173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墙体材料“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7]173号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墙体材料“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墙体材料“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闽经贸建材[2007]173号)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新型建材行政主管部门,新材办:现将《福建省墙体材料“十一五”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福建省墙体材料“十一五”发展规划墙体材料革新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提高资源利用率、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之一。

编制和实施《福建省墙体材料“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加快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促进墙体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改善建筑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发办〔2005〕33号)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在总结“十五”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墙体材料行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十五”墙体材料发展概况(一)基本成效“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有关部门团结协作,相互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通过全省发展新型建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事业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1、“禁实、限粘”与“推新”工作扎实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占有率大幅度提高。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龙政办[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办〔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于2007年11月1日起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进入有法可依、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阶段。

为切实贯彻省政府第99号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省政府99号令精神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推新禁实”的宣传力度。

墙材革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大宣传力度,转变思想观念是保证推广应用新型墙材和节能建筑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

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加大对省政府第99号令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的环保、保护土地资源和节能意识,逐步改变对墙体材料使用的传统观念,使“禁实”工作家喻户晓。

二、加快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步伐。

2008年12月31日是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最终期限。

各县(市、区)新材管理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省政府第99号令精神,把握政策法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墙材生产、使用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部门“禁实”工作目标计划、工作措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

尚未颁布县域城市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禁实”通告的漳平市、武平县、上杭县应在2008年6月底前颁布县级人民政府“禁实”通告。

已颁布政府“禁实”通告的长汀县、连城县、永定县要加大“禁实”工作,确保全市县级城市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在省政府规定的期限前实现“禁实”目标。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土地资源。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墙材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由本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发展新型建筑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材办)具体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上级新材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与返退第五条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负责征收其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墙材基金。

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机构或独立编制。

本省县(市、区)尚未设立新材办的,新墙材基金由其所在设区市新材办负责征收,或者由其设区市新材办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委托代征应当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和省新材办备案。

未成立新材管理机构或未经受委托的任何单位均无权征收新墙材基金。

第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所有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预缴新墙材基金。

其它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实际砌筑工程量折算为标准砖用量,以每块标准砖0.30元预缴新墙材基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墙材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八条新墙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墙材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九条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在建设工程墙体砌筑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向原预收新墙材基金的新材办提出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新材办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验收核实,并出具福建省使第十条,凭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的认可文件、新材办出具的福建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验收记录表等资料,申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闽经信原料〔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8〕52号各设区市经信委(局)、建设局(建委),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促进预拌砂浆生产和应用,加强预拌砂浆发展监督管理,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省经信委、住建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2月13日福建省发展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绿色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以及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专业生产企业(厂)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其他功能性(含聚合物)干混砂浆的发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预拌砂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预拌砂浆纳入绿色建材管理,采取措施,加快发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7.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福建评估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管理办法 建议制定出台发展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条例

福建评估发展应用新型墙材管理办法 建议制定出台发展应用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条例

经 济 、促 进节 能减 排发 挥 了重要 的 调 整 为《福建 省发 展 应用 新型 建筑
会 上 .省 新 材办 主 任余 天 寅 作用 。新材 管理部 门行 政执法 地位 材 料管理 条例》。
汇 报 了《办 法 》立 法 后 评 估 有 关 工 得 到确 认 .新 型墙 体 材 料 发 展 迅
新 材行 政 主管 部 门分 管 领 导 和 新 来 .对促进 全省 墙 材革 新 与推广 节 只是 新 型 建筑 材 料 中 的一 项 重 要 材办 主任参加 了座谈 会 会 议 由黄 能 建筑 .保 护 土地 资源 、发 展 循 环 工 作 内容 .在 制定 地方 条例 时 应 当
岩生 主持
生 .省政 府法 制办 经济 法规 处处 长 主要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 、存在 问题 及 件 ;其 次 ,现 有 《办法 》的名称 与 实
林新 森 .省经 贸委 法规 处处 长林 肖 其 影 响 因 素 等进 行 了综 合 分 析 和 际工作 职能 不符 .新 材办 的全 称是
丹 .省经 贸委原 材料 工业 处 调研 员 论 证 评 价
省政府法 制办 副主任 黄岩 生作
作开 展情 况 .重 点介 绍 了全 省新 型 猛 .法 制 建 设 进 一 步加 强 .技 术 进 总 结讲话 。他 指 出 .在 省 经贸 委 的
墙体 材料 发展情 况 、禁 止和 限制 粘 步 、资源 综合利 用 和节 能减 排成 效 高 度 重 视 、关 心 支 持 下 .以及 省 新 土 砖 生 产 和 使 用 的执 行 情 况 .从 突显 。但 是 .社 会 形势 不断 发 生变 材 办 的精 心 准备下 .此 次立 法 后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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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新型墙体材料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新型墙体材料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新型墙体材料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闽经信原料〔2015〕261号•【施行日期】2015.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新型墙体材料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5〕261号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稳步、健康发展,促进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财综〔2004〕48号)的规定,现就2015年新型墙体材料使用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

(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发类项目。

(三)新型砖机装备企业。

(四)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示范工程。

(五)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项目。

(六)设区市、县(市、区)新材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应用等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1.用于新型墙体材料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技改,以及有关新型墙体材料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生产设备已到位;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新型墙体材料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保、土地、劳动、安全等有关规定,产品列入《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发类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主要围绕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9•【字号】闽政办[2003]79号•【施行日期】200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闽政办[2003]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建材局联合《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建住房[1999]295号)精神,根据国家有关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在全省城镇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范围和目标(一)本通知所称的粘土砖,是指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制品。

(二)自2003年7月1日起,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禁止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各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工业、民用房屋建筑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迟不得超过2005年底。

建制镇以上小城镇应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具体时间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各地均应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到2005年底各设区市城区范围内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五)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力度,推进墙体材料产品结构的调整升级。

1.各市(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应予关闭。

2.国家明令禁止的砖瓦小土窑、小立窑,以及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耗高、污染环境的18门(含18门)以下简易轮窑,应予强制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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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土墙体材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鼓励与扶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技术问题,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

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收增值税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免征增值税;(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材管理机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证等有关资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新材管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按规定停产、关闭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使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鼓励、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统计、咨询等服务工作。

培育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产企业应当将其现有生产规模书面告知新材管理机构。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

禁止以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取土行为。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下列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具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一)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二)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四)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拆除的实心粘土砖(瓦)除外。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解缴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新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改变征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决定受理的,20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三)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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