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玮、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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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玮、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24
【案件字号】(2022)苏02民终3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中辉唐广征杜凤君
【审理法官】林中辉唐广征杜凤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钱玮;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
【当事人】钱玮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钱玮
【当事人-公司】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钱玮
【被告】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钱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钱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钱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钱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3:22:46
钱玮、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2民终35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钱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东兴村。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钱玮因与被上诉人中交地产宜兴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钱玮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钱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钱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钱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林中辉
审判员唐广征
审判员杜凤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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