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晓斌、马华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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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晓斌、马华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2
【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14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金勇张全芦化莉
【审理法官】张金勇张全芦化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晓斌;马华蓉;贵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曾晓斌马华蓉贵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曾晓斌马华蓉
【当事人-公司】贵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杨红波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冯渝安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杨红波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冯渝安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畅杨红波冯渝安
【代理律所】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晓斌;马华蓉;贵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原审原告曾晓斌、马华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曾晓斌、马华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曾晓斌、马华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97元,由曾晓斌、马华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7元,减半收取9603.5元,由曾晓斌、马华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3:13:59
曾晓斌、马华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6民终148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晓斌。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华蓉。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畅,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波,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某某东太商城写字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姜明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渝安,贵州驰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曾晓斌、马华蓉因与上诉人贵州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曾晓斌、马华蓉于2020年10月1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曾晓斌、马华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9)黔06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曾晓斌、马华蓉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597元,由曾晓斌、马华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207元,减半收取9,603.5元,由曾晓斌、马华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张金勇
审判员张全
审判员芦化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翁寿炳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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