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最高法合同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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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最高法合同指导性案例
一、关于买卖合同方面的案例。

有这么个案例,就是在买卖合同里关于货物质量标准的事儿。

比如说,甲和乙签了个买卖合同,甲卖给乙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里对产品质量的描述有点模糊,就大概说了个符合行业标准之类的话。

结果乙收到货后发现好多产品有小毛病,虽然不影响基本使用,但是感觉和自己预期的质量差不少。

这里面最高法的指导性意义就在于,当合同里质量标准模糊的时候,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

像行业习惯、交易双方以前的交易情况,如果卖方有一些关于产品质量的宣传资料啥的也会被考虑进去。

这就告诉咱,以后签买卖合同,质量标准可得写清楚了,别整那些模棱两可的话,不然到时候扯不清。

二、租赁合同相关案例。

再说说租赁合同的案例。

有个租客和房东签了个长期租赁合同,租了个店面做生意。

合同里约定了租金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但是没说清楚这个递增是按照原始租金算,还是按照上一年调整后的租金算。

过了几年,这租客和房东就因为这个事儿闹起来了。

最高法在这个案例里的指导性观点是,如果合同条款有歧义,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结合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来解释。

在这个租赁案例里,法院就考虑到租客租店面是为了长期稳定经营,要是租金递增计算不合理可能会对租客造成比较大的负担,所以最后按照对租客相对公平的方式来判定租金递增的计算基础。

这就是提醒大家,签租赁合同的时候,租金递增这种事儿一定得把计算方式写得明明白白的,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三、服务合同方面的例子。

还有服务合同的情况呢。

有一家公司和一家广告公司签了个服务合同,让广告公司给自己做一个品牌推广的方案和执行计划。

合同里对广告公司要达到的推广效果有
一些描述,但是比较笼统,像什么“显著提高品牌知名度”之类的。

最后广告公司做完了,这家公司觉得没达到效果,不想付全款。

最高法在这个指导性案例里就强调了,服务合同中对于服务效果的约定一定要可量化、可评估。

如果约定模糊,那法院会根据服务方实际做的工作、投入的资源,以及行业内类似服务通常能达到的效果等来综合判断。

这就好比告诉大家,以后签服务合同,可别光写那些虚头巴脑的效果要求,得实实在在地把怎么衡量效果写清楚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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