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规划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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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规划编制项目
(服务)
公开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KFQGK2018-FW-051)
采购人:聊城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零一八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26)
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 (32)
第五章交货、竣工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37)
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38)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1)
第一章公开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聊城市规划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地址: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联系人:许先生联系电话:0635-8515911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洲长江路111号4号办公楼招标七部(长江路与中华
路口,东500米路北)
联系人:张莹朱秀杰联系方式:0635-2992305
二、采购项目名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庄规划编制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建议书编号):KFQGK2018-FW-051 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三、采购需求(见附件1)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8年6月13日9:00至2018年6月20日17:00分。
2、报名方式: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网上报名(/lcweb/)。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售价240元)。
注: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电子交易平台购买
招标文件并支付费用,逾期将无法购买。
逾期未购买的视为放弃报名,如参与投标,
将被拒绝。
网上报名的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投标人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标委
员会组织的最后资格后审为准。
五、公告期限: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20日
六、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年7月4日8时30分至2018年7月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地点: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五开标室(地址:聊城市昌润南路153号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具体地点以开标当天交易中心三楼显示屏为准。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8年7月4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第五开标室(地址:聊城市昌润南路153号聊城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具体地点以开标当天交易中心三楼显示屏为准。
八、采购项目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洲长江路111号4号办公楼招标七部(长江路与中华路口,东500米路北)
联系人:张莹朱秀杰联系方式:0635-2992305
邮箱:sddyzb7@
账户名: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聊城分行营业部
账号:4673200001810200038029
九、监督部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采购办公室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山东政府采购网、聊城市政府采购网、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同时发布。
十一、重要说明:
1、投标人首次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的,报名前须办理企业诚信入库(诚信库类型为供应商库)手续,办理程序详见(/lcweb/)《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投标人、施工等企业网上注册的公告》。
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后果自负。
2、招标文件一经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投标人(发布时间即为发出招标文件的时间),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和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自负,最终文件以答疑澄清后的为准。
3、招标文件费用按整个项目一次性收取,各投标人按标段在系统内分别进行报名。
报名成功后,在任意一标段支付费用成功后,各标段招标文件均可下载,招标文件下载后,各标段生成各自独立的保证金虚拟账号,投标人需按各标段生成的虚拟账号分别进行缴纳。
4、如为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牵头人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缴纳保证金及编制投标文件,以牵头人名义报名及编制投标文件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5、文件链接:链接的采购文件仅供报名前查看,投标供应商必须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报名后下载正式的采购文件。
十二、采购项目的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
十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详见招标文件
附件:1.采购需求:
2.公开招标文件:
发布人: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2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注:1、本表中标注下划线且加粗项目为本项目的实质性条件,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2、本表中“□
√”标示选择使用该项,“□”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
2.2 总则
2.2.1 定义
2.2.1.1 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
2.2.1.2 投标人:系指响应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1.3 评标委员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临时组织。
2.2.1.4 中标人:系指通过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要求,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2.1.5 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项。
2.2.1.6 服务: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的承诺,必须承担的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质量检测、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协助、人员培训、质保、维修保养等各项义务。
2.2.2 招标依据
2.2.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2.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2.2.2.4 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2.3 合格的投标人
2.2.
3.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
3.2 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3.3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
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2.2.
3.4 投标人允许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项的规定,否则投标无效。
2.2.
3.5 除招标文件要求采购进口产品外,投标人不得提供直接进口或者委托进口产品(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产品),否则投标无效。
2.2.
3.6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投标的资格。
2.2.4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5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2.5.1 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2.5.2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2.5.3 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2.6 踏勘现场
2.2.6.1 踏勘现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
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否则,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责任和风险。
2.2.6.2 采购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采购人不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
2.2.6.3 投标人经采购人允许,可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
除采购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连带责任和费用负责。
2.2.7 投标答疑
2.2.7.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项目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时间内,选择直接联系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提问等形式提出疑问,其中系统发起的提问不得透漏投标人的名称和
联系方式;直接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的,可以以询问的方式或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电子邮箱(见招标公告)。
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系统中发布,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本项目的澄清答疑文件一律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发布。
2.2.7.2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招标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投标的,后果自负。
2.2.8 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中“标注下划线且加粗”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或规定,投标人如果未实质性响应,将导致投标无效。
2.2.9 转包、分包
2.2.9.1 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中标项目转包。
否则,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2.9.2 本项目是否允许分包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
采购人不允许分包或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供分包情况说明的,中标人不得分包。
否则,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2.10 投标文件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3项。
2.2.11 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3 招标文件
2.3.1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由以下部分组成:
2.3.1.1 招标公告;
2.3.1.2 投标人须知;
2.3.1.3 评标办法;
2.3.1.4 合同条款和格式;
2.3.1.5 项目说明;
2.3.1.6 投标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发布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3.2.1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
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时间内联系采购代理机构并及时更换,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2.3.2.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规定时间,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发布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澄清或者更正公告,但不指明澄清或者修改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是在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对招标文件中表述不清部分进行进一步阐述或者描述,不得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进行增减或者改动。
若澄清、修改内容已构成对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增减或者改动的,采购人应当延长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2.3.2.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发布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后,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
招标文件的澄清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并经公告的为准。
2.3.2.4 投标人自收到澄清或者修改通知起48小时内,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等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
2.3.3 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系统发布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或者更正公告,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2.3.4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
2.3.4.1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和格式、项目说明、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2.3.4.2 招标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此所做解释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2.4 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编制以及投标保证金
2.4.1 投标报价
2.4.1.1 投标报价的范围:投标人所填投标价格(包括总价和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或政策性)因素而变动。
投标价格应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服务的现场勘察费、测绘费、调研费、资料费、设计费、车旅费、招标代理服务费、税金等全部费用。
2.4.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必须包含包内所有服务内容,否则投标无效。
2.4.1.3 投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高于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2.4.1.4 投标人须按照附件报价文件格式要求填写。
2.4.1.5投标总报价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如果投标人递交了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则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投标人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各项购买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税费等。
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4.1.6 投标文件中有多个报价或报价附有条件的投标无效。
2.4.1.7 除采购人依法变更服务数量外,投标人的中标价格在合同执行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2.4.1.8 未经招标文件允许,以进口产品(服务)报价的,其投标无效。
2.4.1.9最低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2.4.2 投标文件的签署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3项。
授权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否则其投标无效。
2.4.3 投标文件的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项。
2.4.4 投标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4.4.1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2.4.4.2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6项。
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在投标有效期内均保持有效。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2.4.4.3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4.5 投标文件编制、装订、密封、数量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2.4.5.1 投标文件编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
2.4.5.2投标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
投标文件的内容、签字、盖章应清晰可辨,否则评标委员会因此认为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加行、
2.4.5.3 投标文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2项。
投标人必须保证装订牢固,否则,因装订不牢造成投标文件散页或内容缺失而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4.5.4 投标文件密封。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资料(原件除外)密封。
封口处加
盖投标人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必须保证密封牢固,不易开封,否则,因密封不严造成投标文件提前开封而导致投标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4.5.5 投标文件数量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5项。
2.4.5.6 电子版投标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
2.4.6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
2.4.6.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
2.4.6.2 样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3项。
2.4.7 投标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
2.4.7.1 保证金缴纳金额及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7项。
2.4.7.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2)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4.7.3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开标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的;
(3)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4.7.4 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投标人的原因给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代理机构有索赔的权利;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4.8 履约保证金缴纳以及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8项。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修改与撤回
2.5.1 投标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5.1.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
送达指定地点(原件单独提供,可不密封)。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证明材料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接收。
2.5.1.3 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4项。
2.5.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2.1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2.2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要求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6 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废标
2.6.1 开标时间、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5项。
因发生不可预料的紧急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并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
2.6.2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2.6.2.1 宣读开标;
2.6.2.2 投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6.2.3 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逆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开标一览表”内容,并记录在案;
2.6.2.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6.2.5 开标结束。
2.6.3 开标
2.6.
3.1 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邀请所有投标人参
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的须出具身份证明并签字,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开标结果。
2.6.
3.2 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规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6项。
2.6.
3.3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1)唱标顺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7项。
(2)唱标内容:投标总报价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
如果投标人递交了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则以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为准。
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包号、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若有报价或主要内容未被唱出的,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错唱或漏唱不承担任何责任。
(3)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标和记录,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
3.4 投标人对开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
3.5 无论何种情况,唱标时未唱出的报价一律不得参加评审。
2.6.4 评标委员会
2.6.4.1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6.4.2 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4.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