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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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
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06
•【字号】厦府[2006]360号
•【施行日期】2006.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6〕3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国务院于今年六月发布了《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省政府也于今年八月以闽政文〔2006〕406号文转发了国务院的意见,并提出具体要求。

下面,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若干意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厦门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和经营与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

做强做大保险业,充分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

全面贯彻《若干意见》,既是厦门保险业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扎实推进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建设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迫切需要。

厦门保险业的改革发展必将有利于厦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建设
平安厦门,构建和谐社会。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的精神,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上来,抓好文件的贯彻落实。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厦门保险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围绕打造海峡西岸区域性金融保险中心、构建厦门金融保险安全区的目标,立足于服务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增强保险发展意识,在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中积极作为;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优化市场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建设;发挥厦门对台区位优势,扩大对外开放。

推动建设一个政府放心、百姓满意、竞争有序、良性运转、充满活力的保险市场,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与厦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保险业。

二、开拓创新,做强做大保险业
(一)抓住工业集中区、商务营运中心、环东海域综合整治等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快保险业务发展。

做好跟进服务,做大业务规模,做多保险产品,做宽服务领域,做优保险服务。

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开展农房保险,加大服务“三农”力度。

重点为订单农业、农业龙头企业和“金包银”工程提供保险服务。

发展岛外业务。

紧跟工业重心向岛外转移的趋势,向岛外延伸保险服务机构,积极为火炬(翔安)产业区、同安工业集中区、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厦门软件园二期、象屿保税物流园区、厦门出口加工区等提供优质服务。

(二)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发展,参与平安厦门建设。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防损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厦门建设。

以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为突破口,推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医疗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等险种发展。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通过地方立法推动火灾公众责任
保险成为强制保险。

(三)充分发挥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作用,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要继续完善已有成果,推广试点经验,提高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渗透力和影响力。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台办、保险监管等部门要从政策扶持、机制创新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运作模式,扩大参保农民受益面和保险保障范围;鼓励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发适合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的保险品种;支持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稳定发展;认真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保险业务发展;鼓励商业保险在对台医疗、军队补充医疗、独生子女医疗和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探索创新,在更大范围内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四)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要把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与商业保险的各项功能有机结合起来,推进公共服务创新,提高社会综合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

财政、公安交管、司法、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交强险协调机制和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公安交管、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规划、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协作,在实行《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办法》中进一步发挥好保险事故车辆拆检定损中心的作用,整合施救、定损和理赔的社会资源,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促进平安厦门和道路畅通工程建设,使其逐步成为具有厦门特色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鼓励发展涉外保险,服务外向型经济。

引导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收汇安全,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贸易融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财政和贸易主管部门要研究借助出口信用保险力量,完善鼓励和扶持本土大中型企业产品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的相关政策,为企业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提供服务;要将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
持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增创对外贸易口岸新优势。

(六)发挥对台区位优势,提高保险业开放水平。

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进各类保险机构集聚厦门;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台湾金融保险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台资保险企业落户厦门。

鼓励厦台保险机构通过人员互访、业务交流等方式,开展产品研发、业务拓展等多方面的合作,增强两地保险机构拓展境内外市场和业务创新的能力。

提高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探索建立台胞医疗保障服务体系,鼓励更多外商投资企业向厦门保险公司投保。

三、加强领导,创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强对保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保险业发展规划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提高保险业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参与度。

对涉及社会公共服务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领域,积极推进地方保险立法工作。

进一步完善有关保险业的规章制度,加大对保险业的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保险业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进行各项改革创新,进一步优化保险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协调配合,支持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辖区保险业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增强引领保险业发展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推动政策落实,不断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厦门保险业发展规划,引领保险业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要加大整顿规范保险市场力度,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防范系统性风险。

(三)加强企业内控,完善行业自律。

保险企业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合规经营,防范化解风险。

要培育保险诚信文化,诚实守信,规范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
行为,加快保险信用体系建设。

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推行行业服务标准,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强保险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创新成果和典型事例,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广泛开展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活动,加强保险教育,普及广大市民保险知识,使广大市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用好保险,提高对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附件:1.《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略)
2.《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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