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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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2.13
•【字号】宁党办[2014]10号
•【施行日期】2014.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党办〔2014〕10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单位(企业)、区属国有大型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开展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确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建设开放宁夏、富裕宁夏、和谐宁夏、美丽宁夏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有效手段,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需要,也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紧迫需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按时完成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任务。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到2015年基本完成的要求,统筹做好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耕地和“四荒地”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将承包地块分布、承包地面积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全面落实到户,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区农村土地同地、同证、同权和信息化管理。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妥善解决疑难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对解决土地“碎片化”的问题,一定要尊重农民意愿,双方互换整合确认后可予确权。
2.坚持依法确权、规范登记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档案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开展工作,严格政策界限和工作程序,按照法定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严禁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的原则。
做到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
遇到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
4.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严格执行“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照顾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生态移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依法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5.坚持试点带动、确保质量的原则。
各地要认真总结我区2013年“百村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工作锻炼出来的工作队伍和建立的工作流程作用,运用试点成果,指导大面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工作进程,确保工作质量。
6.坚持因地制宜、地方负责的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一定要从“赋权于民、谋利于民”的高度出发,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勇于担当,协调推进,认真负责地把这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全面清理核实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整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实测结果经乡(镇)、村(组)两级两轮公示无异议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2003年)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等文件要求,重新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及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完善登记信息。
(四)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凡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对涉及的每宗承包地块实测确认,并向申请方提供书面证明。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需经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管理。
严格按照《自治区农牧厅、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农(经)发〔2014〕3号)要求,实现档案工作与确权登记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验收。
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将档案资料依法按期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集中保管;每年形成的零星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每年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
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自治区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将确权登记中形成的图、表和数据信息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软件建立数据库,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信息化管理。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各地要严格按照目标任务要求,结合“百村试点”工作经验,科学组织,扎实
工作,分步骤、分流程的开展好工作。
(一)组织发动。
1.成立机构。
自治区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农牧厅成立工作指导组,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或工作机构,指导工作开展。
2.制定方案。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农牧厅)审核备案。
3.宣传发动。
按照目标任务要求,各县(市、区)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统一思想,认真安排,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并主动参与到确权登记工作中来。
同时,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4.组织培训。
在“百村试点”业务骨干培训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以适应全面开展工作的需要。
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及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培训,使之掌握相关法规政策、业务知识、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
(二)调查摸底。
1.查清承包土地现状。
以统一配发的卫星(航摄)影像资料为基础,对各村二轮土地承包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对村(组)土地承包关系、地块数、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
2.梳理和化解矛盾。
要仔细梳理确权登记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认真加以化解。
(三)公示确认。
1.勘界确认。
组织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队伍在村(组)指界小组配合下,对农
户承包地块进行确认调查,明确标注地块四至和空间位置,绘制农户承包地块地籍图。
2.公示确认。
将地籍草图对应户籍信息进行“两轮公示”并确认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
(四)登记颁证。
1.建立登记簿。
根据农户签字确认的地籍图及资料逐级上报审核,县级管理部门依据乡镇上报的资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2.颁发证书。
登记工作完成后,由村委会同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归档保存。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4.建立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
(五)总结验收。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各阶段工作。
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指导组,对各县(市、区)确权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彻底、走过场等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综合协调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县(市、区)领导小组主要是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情况调度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
要认真落实《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落实责任,明确工作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督查工作;农牧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和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考核;财政部门负责急需必要经费落实及使用督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纠纷;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指导服务;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保密部门负责指导做好保密、脱密处理等工作。
(三)搞好宣传培训。
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让干部吃透精神、掌握政策,让群众明白目的、积极参与,让技术人员明确要求、规范操作,做好开展工作的思想准备、干部准备和技术准备。
(四)把握政策界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而不是推倒重来,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及自治区确权办公室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妥善解决,再确权登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不与现行农业补贴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五)保障工作经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自治区财政统一采购航拍影像资料配发各地使用;按照支出责任的划分,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县(市、区)予以一定经费补助。
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足额做好经费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