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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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手机使用的保密管理,确保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军队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使用手机的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和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手机使用保密范围和要求
第四条手机使用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军事秘密;
(四)个人隐私;
(五)其他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五条手机使用保密要求:
(一)提高保密意识,严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散布保密信息;
(二)不得私自录制、传播、发布、传播、接收、演示和存储非法、淫秽、虚假、侮辱、诽谤、煽动暴力恐怖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三)不得将公司、组织的保密信息传输给非本单位人员或非正式授权人员;
(四)不得将公司、组织的保密信息发送至非本单位的电子邮箱、社交媒体及其他互联网平台;
(五)根据需要使用保密手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六)不得通过手机发送、接收、存储、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军事秘密等的信息;
(七)使用手机进行通讯、传输、浏览信息等操作时,应该选择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不得使用不受控制的公共Wi-Fi网络。
第三章手机使用保密管理措施
第六条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手机使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手机使用的权限、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组织机构应当加强对手机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手机设备的安全,加强物理、密码等防护措施;
(二)对手机使用人员进行加密、身份验证等操作;
(三)定期对手机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新手机系统和应用软件;
(四)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某些安全区域,禁止擅自连接未经授权的设备;
(五)建立手机使用登记制度,记录手机使用人员、使用时间、使用目的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手机使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进行操作。
第九条手机使用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保密培训,提升保密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四章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条对于违反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组织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泄露、散布保密信息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等处分。
对故意泄露、散布保密信息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组织机构所有。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军队等单位。
以上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规定试行,共计____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