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范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的同时进行,提高施工效率,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道路、桥梁、输变电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是指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在时间上同步进行,即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的开始时间应当一致。

第四条“三同时”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确保工程能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六条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明确工程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工程的同时进行。

第七条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难题,确保工程能够顺利进行。

第八条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进展会议,汇报工程的进展情况,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督,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监督,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工程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规范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第二章工程设计的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具体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合理安排设计工作,确保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进度要求的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工程设计应当考虑到施工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和条件,确保工程能够按时、按质、按量进行。

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应当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协商,明确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进度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设计文件的编制时间和工作阶段。

第十七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审查和审核,确保其符合工程实际和技术要求。

第十八条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工程的设计能够与施工和验收同步进行。

第三章工程施工的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工程质量标准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工程施工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和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能够按时、按质、按量进行。

第二十一条工程施工应当与工程设计的审核和审查同步进行,即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和审核后,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开始施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及时采购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能够按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工程施工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进展会议,汇报工程的进展情况,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四章工程验收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工程验收应当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工程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工程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参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评估。

第二十九条工程验收应当对工程的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符合要求。

第三十条工程验收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及时进行,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协商一致后确定验收时间。

第三十一条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并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工程的进展会议,汇报工程的进展情况,解决工程中的问题和难题。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三同时”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