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及报送审计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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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及报送审计报告规定
本规定是编制、修改、审定和报送审计报告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一条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出具的书面文书。
第二条审计报告应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清晰,并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因素和风险水平,针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标题(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2、报送单位、人员
3、正文;
4、报告日期。
第三条审计报告正文应当包括:
(一)导语。
应当用极简明的语言表达下列内容:
1、审计目的;
2、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类型、审计项目的起讫时间;
3、审计依据及审计标准;
4、实施审计起讫时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5、审计主体(即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审计范围、内容,如*年度至*年度*月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
6、审计方式(即就地、送达)及主要方法。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描述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基本的业务流程,可包括:
1、企业性质
2、财务隶属关系和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经济关系(包括分配关系);
3、企业规模(包括组织机构、职工人数、经营范围、资产状况);
4、经营成果(包括各项主要经营指标和完成经营目标的措施)。
(三)审计发现,即对审计事项有关问题的揭示;
(四)审计评价,即对已审计的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围绕经营活动及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的评价;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条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应于实施审计终了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报告初稿。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条审计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
第六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应当重点评价:
1、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账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有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2、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被审计人员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3、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账表数据与审计人员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有
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的合法性应重点评价:
1、凡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2、凡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3、凡财务收支方面有大量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审计组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1、以经济效益(经济成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年度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2、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3、与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第九条审计组对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1、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做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2、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十条审计组对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评价,除对被审计单位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评价外,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1、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2、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及审核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组对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净资产的保值增值、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债的确认及清理、损益的真实及效益等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审计组对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任职期间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内控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和执行财经纪律情况,以及分公司总经理、供应站经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组在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1、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2、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其内容应当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
第十六条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应当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审计组讨论审计报告初稿的下列事项:
1、与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是否清楚;
2、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3、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等是否正确;
4、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5、定性、建议是否适当;
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七条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须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应当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应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审计报告初稿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作为正式的审计报告下发。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逾期不送,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审计部,并附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第十九条审计部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应当经审计部业务会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审计部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1、与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是否清楚;
2、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审计组提出的复核意见是否正确;
3、审计评价的意见是否恰当,是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4、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第二十一条经审计部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报告,由审计组送达总部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如果某相关部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组应当与该部门进行研讨,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经审计部经理同意,可作必要的修改
或调整;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这些分歧及产生分歧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经总部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的审计报告,由审计组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如果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审计部经理会同审计小组组长应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最终审定权在公司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审计部应做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并应做相应的工作记录,保存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的审计报告,应上报公司董事会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