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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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
事选聘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01
•【字号】陕政办发[2009]130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
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9〕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参事选聘工作,加强政府参事管理,保障政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是主管政府参事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参事选聘工作。
第三条省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省长聘任,原则上每年选聘一次,每次选聘人数不超过参事控制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省政府参事应当主要从本省经济社会活动中有影响、有造诣的人士中选聘。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应多于中共党员专家学者。
第五条省政府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道德高尚、学识渊博、阅历丰富,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知名度;
(三)具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省政府参事选聘对象的具体要求:
(一)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低于55周岁、不高于63周岁。
(二)具有五年以上专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经济、统计、审计、会计等部分专业系列除外),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获省部级人文社会一等奖。
2.现任国家行业协会理事或省行业协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3.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省有突出贡献专家。
4.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省级劳模”称号。
5.主持和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
(三)确有专长和造诣的党内正厅级领导干部。
(四)未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省政府参事的选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推荐。
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政府参事人选。
(二)遴选。
省政府参事室依照本条例第五、六条规定的政府参事任职条件和参政咨询工作对参事年龄、专业的要求,省政府参事控制数,年度聘任参事计划,拟定考察对象。
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非中共人士为主体;民主、公开、平等、择优;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民主集中制等原则。
(三)考察。
省政府参事室采取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座谈、发函询问、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考察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参政咨询能力,健康状况等。
(四)审核。
省政府参事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政府参事拟聘人选。
其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征求省委统战部意见、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征求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呈报省政府审批。
(五)聘任。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聘任,省长签发聘书。
第八条省政府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
(二)对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对我省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其他重要文件文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五)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六)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省政府参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由省政府参事室向离任参事所在单位出具参事离任通知。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任期3年,只能续聘一次。
参事室按年度计划和季度指标对参事的工作质量和任务进行考核。
第十条聘任参事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占用省政府参事控制数,由原单位按其职级落实相关福利待遇;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其聘任期间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
第十一条省政府参事受聘期间,因年龄、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参事的,由参事室报请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