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制度综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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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 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 经营活动。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归属关系和个人独资企业无 限责任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指为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所集 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包括投资人的出资财产和个 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的 总和。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 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 务承担无限责任
3.1 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3.2 个人独资企业法 3.3 合伙企业法 3.4 外商投资企业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
① 理解企业及企业法的根本知识; ② 掌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及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③ 掌握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④ 理解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及债务清偿等有关的法律规定; ⑤ 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 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⑥ 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形式、投资者的出资 方式和出资比例、利润的分配、经营管理等内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中国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合营者;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限 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出资资比比 例一般不得低于25%%;;中中外外各各方方按依照照出出资资比比例例分分享享利利润润,,分分担 风担风险险,,回回收收投投资资;;不不设设股股东东会会,,其其最最高高权权利力机机构构为为董董事事会会。。
2.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如下。 (1)确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算结束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
伙人签章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 登记后合伙企业消灭,但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 业存续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其破产, 普通合伙人仍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展清算 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展清算,也应当采取通知和公 告两种方式。因为这种情况下是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院会告知其 清算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企业财产 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以其个人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 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 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
执照。除此之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 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 业务。
1.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当合伙人的出资转入合伙企业时,就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由合伙人共 同管理和使用。
1.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 得合伙人资格。 (1)入伙的条件 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 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 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关系的法律、 法规及规章,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 业法)等。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经营实体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消费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消费经营条
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其委 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 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 法证明。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是指由外外国国公公司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他经经济济 组织,依按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设在在 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的出出资资 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 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 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 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 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会计事务 (2)用工管理事务 (3)社会保障事务
3.1.1 企业概述 1.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的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 织。 企业的本质特征有以下几点。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种组织。 3)企业是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4)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1)依照企业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 业。
1.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 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 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
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1)自愿退伙 1)协议退伙。 2)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2)除名。
(1)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与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 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 (3)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 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外外商商投投资资企企业业是是一一个个总总括括概概念念,,包包括括所有有含有外资 成成分分的的企企业业。。依按照照外外商商在在企企业业注注册册资资本和和资产中所 占占股股份份和和份份额额的的比比例例不不同同及及其其他他法法律律特特征征不不同同,,可 可将将外外商商投投资资企企业业分分为为三三种种类类型型::中中外外合合资资经经营营企企 业、业中、外中合外作合经作营经企营业企和业外和商外独商资独经资营经企营业企。业。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 改变合伙企 业的名称;②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 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 财产权利;⑤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 聘任合伙人以外 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恳求的,该责任消灭。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 所欠税款; ③ 其他债务。
1.合伙企业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 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产归属关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 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4)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 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 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 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自行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 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1.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2〕强迫解散 1〕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投资人自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自己对企业进展清算,因 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 人个人所有,不存在其他投资人的问题。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的解散,是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 终止活动,合伙企业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 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解散: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 合伙 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 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⑥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因。
2)依照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 人企业。
3)依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我国现行的关于企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个人独 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国有企业 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3)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是指合伙人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转让与他人。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可以有两种形式: 一是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是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 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有合伙事务的决 定权都可以被授予个别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伙 企业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 合伙企业合伙关系的专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法》)。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1)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2)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