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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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我国警察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
警察违法犯罪与其警察职务与警察身份密切相关,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非法获取、执法犯法、玩忽职守、保护犯罪。
警察是时代的楷模,为了维护人民警察的形象,进一步提高警察的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就必须深入研究警察违法犯罪的成因和对策,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警察的违法犯罪。
关键词:警察违法犯罪表现成因对策
发端于西欧诸国的世界近代警察已横跨了二个多世纪。
二百多年来,由于各国的国体、政体不同,不同国家的警察可能被打上不同的烙印,但警察首先应是一个守法者而不是违法犯罪者却应是相同的。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警察犯罪问题开始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国外警界及学术界纷纷着力研究产生警察犯罪的原因和解决的办法。
从80年代开始,我国也开始少量地以不同形式披露警察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反腐倡廉工作的不断深入,大量的警察违法犯罪案件逐渐较多的见诸于各种新闻媒体。
下面浅谈下关于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的相关内容。
一、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
(一)滥用职权。
将国家权力私有化,假公为私是警察犯罪的重要表现。
例如,曾经各大新闻媒体广为报道的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局长何士宽滥用职权、指使干警打死模范教师一案,就是这种犯罪的典型表现。
再如,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刘富元、副所长张玉芹,以“中央有新的精神,只要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就可以取得释放”的谎言,在一年多时间内,办理“保外就医”44人,其中最高刑期的为13年,刘、张二人索贿4万5千元。
他们为了一己私利,滥用职权,做出了违法乱纪的事,严重影响社会治安。
(二)非法获取。
即利用职权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攫为己有,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等等。
从当前看,这种犯罪形式表现得最为活跃,也最为恶劣,同时也最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它在最大限度上破坏了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
例如,原贵州省公安厅厅长郭政民贪赃枉法案.原甘肃省公安厅厅长贺明保受贿案,原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副局长赵国利贪污1071万元特大案,等等。
(三)执法犯法。
执法、护法是人民警察的神圣天职。
但是,极个别警察在一己私欲的诱惑下,积极实施刑事犯罪活动,如杀人越狱、强奸抢劫、吸毒贩毒、走私贩私等等。
应当说上述犯罪与警察的职业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同非法获取相比,其犯罪的量也不大,但由于犯罪人身份的特殊性,这种犯罪形式的危害同样很大。
例如,前陕西省米脂县公安局局长高胜秀杀害县委书记案,浙江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对策科民警王燕盗窃公私财物近90万元案,原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局长姚长清、副局长兼交誉大队大队长耿汉圣等人共同走私汽车案,等等。
(四)保护犯罪。
1993年7月,公安部在给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汇报提纲》中认为,当前群众对公安机关反映强烈的四个问题之一是:有的干警“利欲熏心,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为虎作伥,纵容保护犯罪”。
例如,山西省忻州市原公安局长沈玉根包庇重大诈骗罪案;山西候马市原公安局副局长贾守德等干警包庇侯林山、郭秉霖两个特大走私文物犯罪集团案;广西钦州市公安局局长蓝正辉干扰查赌,充当赌场“保护人”案,等等。
此外,从已经揭露出的地方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背后,往往不难看到个别警察不和谐、不光彩甚至有罪的的身影。
警察保护犯罪的违法行为,为“警匪一家”之说提供了佐证。
(五)玩忽职守。
以玩忽职守为外在表现形式的犯罪,是警察犯罪中最具有法律特征的违法类犯罪。
这类犯罪虽是极少数,但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十分恶劣。
例如,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韩继宗玩忽职守、坐视歹徒开枪杀人案;吉林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公安局民警王修明、孟庆余在接到群众报案求救,不及时出动、推透扯皮导致一女大学生被歹徒轮奸案,等等。
二、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成因
(一)警察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
警察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又称社会原因,是指与警察违法犯罪产生有关的各种社会致罪因素,包括诱发警察违法犯罪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和人文自然环境等条件。
社会原因又可以分为宏观社会原因和微观社会原因。
1.宏观社会原因
是指社会大环境中,产生于社会的经济、文化、人口、法制等整体状况中诱发警察违法犯罪的因素。
研究警察违法犯罪的宏观社会原因,必须从广泛多半的社会中多角度的区分析归纳。
(1)经济因素
首先,市场经济中追求最大利益原则的确立唤起了人们的各种欲望、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随着物质利益原则的确立,人民长期被压抑的利益意识获得觉醒,人们的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警察作为社会防卫和保障机构中的国家公务员,如果有强烈的重利意识,一味去追求自己个人或者小集体的利益,就会违背法律的目的去行使职权,就极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
其次,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严重的冲击了警察队伍。
警察这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具有优越社会地位的队伍,在市场经济的今天,任务越来越繁重,危险越来越大,但是相比较而言,工资待遇却越来越低,甚至受人尊敬的社会地位都受到冲击。
为什么付出相同甚至更多的劳动却不能得到相同的报酬,这样的分配制度使部分警察产生了巨大的落差,并造就了警察权力的资本化。
警察权力一旦被资本化,必然产生两个方面的结果:其一是警察
根本无需个人出资,便可获得超出其正确执行权力所获得利益以外的非法利益;其二是警察权力被亵渎,违背了法律赋予警察权力的目的。
再次,无序的竞争是另外一个因素,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竞争。
适当的竞争体制的确立,可以有效的激发警察的积极性。
但是当此种竞争的作用被强化到极端的程度,就会产生副作用。
许多公安机关在案件发生后要求限期破案,追求破案率。
许多警察在竞争的压力下,看到其他单位的案件破了,自己的案件久攻不下,便想走捷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政治因素
首先,警察权力配置的不合理,主要是指权力的过分集中。
公安中的部分警察尤其是一些领导,大权在握,一次审批、一个签名,往往就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效果及经济利益。
警察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腐败。
其次,对警察权力的监督在实践中苍白无力。
任何权力都要监督和制度,否则必然滋生腐败。
对此,孟德斯鸠曾说;“一切又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公安机关主要的监督机构有其内部的监督部门,还有外部监督,有了这些监督体系,应该说权利的滥用受到了很大程度的限制。
但关键是这些部门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完全的作用,实践中大量的监督机构只是停留在对警容风纪武器、器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使用方面,对警察中的真正违法犯罪行为却没有丝毫震慑作用。
第三、民主机制不健全,违法行为缺乏透明度。
目前,我国民主机制还不完善,民主权利缺乏法律保障,群众的民主观念、法律意识欠缺,造成警察无视民主,压制民主。
第四,在警察的选拨和任用制度上,漏洞较多,包括警察的录用、辞退、回避以及对警察的申诉、控告、人事监察制度的等问题上,缺乏具体可行的规定。
在实践中,不能真正把住进人关,确保队伍质量,使相当一部分的不合格者通过非法途径进入公安机关。
(3)法律制度因素
首先,立法上有缺陷。
长期以来,立法中我们缺乏严惩违法犯罪的指导性原则,导致对警察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偏轻,实际上纵容了部分警察实施违法犯罪。
其次,执法上打击不力。
由于警察违法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是司法实践中对此类犯罪的查处障碍重重,阻力较大,在相当程度上影线了打击力度。
(4)文化因素
文化相对与制度而言,是警察违法犯罪中一种更深层次的因素,在我国警察违法犯罪受到了传统文化的强烈熏染。
尤其是一些消极文化如特权主义、等级主义、形式主义强烈地侵蚀着法治的基石,怂恿着警察违法犯罪。
现代社会中,“黄”“黑”“毒”等反社会文化也成为引发警察违法犯罪的一个原因。
加上西方文化中的腐朽思想在中国的盛行,更催生了警察违法犯罪。
2、警察的微观社会原因
(1)家庭环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警察最基本的社会化环境。
首先,贫困家庭与警察违法犯罪。
在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下,警察的工资并不是十分的丰厚,面对高消费的今天,家庭贫困的警察更容易铤而走险,再有贫富差距,会加剧他们的心理失衡。
但并不是说,贫困的警察一定会犯罪,只是单纯从物质条件看,贫困比富裕更容易引发违法犯罪。
其次,家庭关系不和谐与警察违法犯罪。
一个和谐的家庭可以孕育警察健全的人格,反之,不和谐的家庭则会使警察的人格向异常的方向发展,从而造就一个冷酷、粗暴、没有爱心的警察。
这种性格的警察更容易走上犯罪之路。
(2)单位环境
警察的思想、行为方式与其所在公安机关的环境密切相关。
不良的单位环境常常会推动警察实施犯罪行为,在刚参加工作初期,我们是抱着做一名优秀执法者的良好心态。
但是,通过身边的同事利用违法索贿、受贿等不良影响,就会仿效他人,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当然这其中还有管理上的漏洞。
(二)、主观原因
警察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又称个体原因,包括政治信仰、需要、个性、文化程度、道德观念、法律意识等。
1、部分警察文化素质较低是引发警察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警察的人员构成中,不仅包括警校毕业生以及少量从政法院校选拔过来的法律专业的毕业生,还包括其他专业的人员,这些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薄弱,就更不要说公安业务知识了,虽然,对刚入警的人员,有新的培训,但这些内容的学习都是蜻蜓点水,不会对专业技能有很大的提高,这样无形中埋下了警察违法犯罪,在加上人事制度的弊端,部分文化素质不高的人混进警察队伍,他们便会利用警察权力为非作歹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所难免。
并不是说,文化素质高的警察一定不会犯罪,但是部分警察文化素质低下确是目前警察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2、理想道德价值的破灭和消极思想的滋生,是警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
对于一个具有崇高理想道德价值观、人生观的警察来说,其人格是比较完善的,这样的警察往往都顾全大局,他们不会因为外界的疑惑而放弃自己的精神追求,而当一个警察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实际上已清楚地表明,他成为警察所遵循的一切有价值的道德、理想、追求、信仰已经完全破灭,代之而起的是种种消极颓废的理想、人生观,这已经被许多警察犯罪的事实所证明。
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各种消极的价值观念作用和影响尤为突出。
这种道德缺陷为警察违法犯罪的犯罪意念、动机、目的的形成扫清了主观约束的障碍,并且提供了精神支持。
3、价值观念的错位引起的心理失衡,是警察违法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
从思想根源上看,警察违法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价值观念的错位。
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疑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心理失衡。
心理失衡具体表现为;1吃亏补偿心理。
2为公无过心理。
3侥幸过关心理。
4法不责众心理。
4、性格缺陷往往是警察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1998年6月18日四川泸定民警赵林持枪杀死10人的恶性案件,以及宁夏盐池县交警队队长余某利用职权,滥施暴力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充分说明了性格缺陷在诱发警察犯罪中的作用。
5、部分警察法律意识的严重不强是诱发警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首先,宪法意识的严重不足,部分警察无视宪法的规定,随意侵犯公民的人权,视公民为草芥并最终触犯刑律。
其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不够,一些警察往往因为,你可能是犯罪分子,所以,作为公共秩序的“保护者”,我就可以采取一切必要之手段。
如刑讯逼供。
6、警察个体需要的冲突和异化是警察违法犯罪的另一因素。
首先,违反伦理道德、法律规范的畸形的精神、生理需要是警察违法犯罪的一个诱因。
其次,超前的、超现实的物质需要也是警察违法犯罪的一个诱因。
三、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
斗争,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要建立一种警察“不想、不敢、不能”进行违法犯罪的体制。
(一)政治建警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的优良传统,在历史上起了十分巨大的作用。
今天,要结合警察队伍的现状,重视它的科学性和创造性,以改进求适应,以改进求加强,建立和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者的培养体系,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和吸引力。
具体来说,就是要紧密结合警察思想、工作实际,教育人民警察不断从科学理论中吸取营养和力量,树立正确的政治方向,时刻不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进一步树立起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克服特权思想;要大力加强对基层领导的培训,注意发现和解决带有倾向险的问题,防范于未然。
要加强组织管理,对于有违法犯罪苗头和倾向的警察,不仅要采取一些如扣除津贴、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并且措施要更强硬一点,首先进行脱产培训,培训仍不合格的坚决辞退。
(二)依法治警
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作为国家专政机构的公安机关有责任也有必要实现这一目标,在本部门实行依法治警。
依法治警应包括:1.增加警察违法行为的公开、透明度,其违法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权限内行使,并一定要遵守法定程序,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2.必须有能够体现对警察职务犯罪从严从重处罚的法律,并保证此类法律能够得到公平的、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扰的执行。
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职务大小、贡献多少,一经发现有犯罪行为,都应依法受到惩处。
如果对警察犯罪行为适用双重处罚标准,有背景的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那么,警察的职务犯罪将永无止日。
3.把检察机关建设成为强有力的反对警察犯罪的机构,并赋予其反违法犯罪的各种权力,保证它的廉洁高效。
4.按法律程序和内容完善人事制度,录用新警察时注重素质,严格把关,任免提拔干部要有硬性标准,不能取决于领导的好恶。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从优待警
关于如何减少或消除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动机、机会及条件等问题,国外一些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
美国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在其《控制贪污腐化》.书中具体分析了腐败行为产生的动机和条件,并提出了两个公式:
1.腐败动机=贿赂一道德损失一(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x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
也就是说,当贿赂之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带来的道德满足之时,官员就会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
2.腐败条件=垄断权+自由处理权一责任制
也就是说,当官员享有垄断权和自由处理权而又无需对权力的行使承担必要的责任,权力没有受到监督时,他就具备了从事腐败行为的条件。
新加坡学者乔恩·奎赫在撰文介绍新加坡反腐败经验时认为,腐败行为的动机取决于下列因素:个人的品德、周围同事的品德(特别是其上级的品行)、个人的月薪、个人对家庭的真诚和重视对其公务决策的影响程度、社会对腐败的一般态度等等。
如果此人的月薪甚低或不足以应付日常之需,那么这个人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将比较强烈。
我们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提高警察的待遇必须同时解决。
首先,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检察院的监督作用。
人民警察的违法活动是国家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构,对于法律的实施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必要的监管,公安机关也应该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经常听取各种意见和反映,接受监督;同时,必须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警察的法律监督,这两种独立于公安机关之外的有效权力制约,能够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减少其腐败条件。
其次,公安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监督机构要树立自己的权威,敢于“抓大鱼”、“打老虎”,以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化对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法律的有关部门要加强案件审核、备案、评议、行政复议、执法监督以
及法律文书审核等,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活动中的错误和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帐目的审计等等。
另外,要真正提高人民警察的待遇。
从国外的事实我们可以发现,高薪才能吸引高素质的人才,高薪才能有公安机关的高效率,高薪才能养廉。
所以,我们在加强对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依法治警的同时,也应该把从优待警真正体现出来,因为警察这一职业的工作强度和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我们就更应该保证人民警察的各种待遇不低于甚至高于其他机关人员,解决其工资、住房、家属安排子女上学等各种实际问题,解决其后顾之忧。
总之,预防和治理警察犯罪问题,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综合工程,不仅需要公安机关外部的监督、制约和提供法律保障,更需要公安机关内部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抵制警察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王雅丽:《警察违法犯罪论》,郑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2】王敏:《浅析民警刑讯逼供的心理状态及治理对策》,《公安研究》,2001年第9期。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4】杜晋丰主编:《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
【5】《信息日报》,1994.12.1。
【6】戴著辉:《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
论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成因及对策
一、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表现
(一)滥用职权。
(二)非法获取。
(三)执法犯法。
(四)保护犯罪。
(五)玩忽职守。
二、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成因
(一)警察违法犯罪的客观原因
1.宏观社会原因
(1)经济因素
(2)政治因素
(3)法律制度因素
(4)文化因素
2、警察的微观社会原因
(1)家庭环境
(2)单位环境
(二)、主观原因
1、部分警察文化素质较低是引发警察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2、理想道德价值的破灭和消极思想的滋生,是警察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
3、价值观念的错位引起的心理失衡,是警察违法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
4、性格缺陷往往是警察违法犯罪的催化剂。
5、部分警察法律意识的严重不强是诱发警察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6、警察个体需要的冲突和异化是警察违法犯罪的另一因素。
三、警察违法犯罪问题的对策
(一)政治建警
(二)依法治警
(三)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从优待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