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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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水平,强化监督队伍建设,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是指设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路局的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区域监督站。

本办法所指监督人员是指监督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专职从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监督站依据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对本站监督人员进行年度考核。

监督总站对监督站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对监督站考核监督人员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考核工作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份至次年1月份进行。

第五条监督总站对监督站考核内容
1.机构独立设置情况。

2.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人员配置和管理
(1)站长兼任的,是否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日常工作,站长或常务副站长变动是否提前征得监督总站同意;
(2)监督站总人数是否不少于9人,其中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监督人员数量是否不少于7人;
(3)监督人员专业结构是否配备合理,其中线路、桥、隧、四电、房建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一人;
(4)监督人员考核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4.证件管理
(1)正式人员证件申领及年检是否符合规定;
(2)聘用人员证件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3)调离监督岗位人员的证件是否及时收回。

5.监督档案
监督档案是否做到内容齐全、真实、完整。

6.信息化管理
(1)硬件设备能否接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
(2)是否按时报送月报、半年报、专项报告等各类信息。

7.监督费管理
监督费收取、上缴、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8.设备配备
是否配备能够满足监督工作基本需要的交通、通讯、检测等设备。

9.举报受理
(1)是否建立举报台账;
(2)是否及时调查处理,有举报人联系方式的是否及时向投诉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3)对监督总站转来的举报和监督站受理的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举报,是否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监督总站。

10.项目监督
(1)应当纳入监督范围的铁路建设工程是否及时办理监督手续;
(2)监督手续是否及时完备;
(3)是否建立质量安全问题台账;
(4)是否按照片区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督促整改并及时报送复查结果;
(5)对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实行闭合管理;
(6)委托检测机构是否符合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要求;
(7)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质量安全事故;
(8)是否按规定对信誉评价活动进行监督;
(9)按规定应实施监督的竣工验收是否进行监督;
(10)是否按规定提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六条监督总站对监督站考核程序
1.监督站按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5日前报监督总站。

2.监督总站派出工作组对监督站的组织机构、人员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抽查已竣工工程的监督档案,抽查在建工程的监督资料,必要时抽查工地现场;
4.收集相关单位对监督站工作的评价;
5.根据考核表(附件1)打分。

第七条监督总站对监督站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含)分以上为优秀,90(不含)分--75(含)分为合格,75(不含)分--60(含)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监督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1.不履行监督职责,或提供虚假质量安全监督报告的;
2.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或处分的;
3.监督费管理严重违反规定,被上级审计或财务部门检查通报的。

第九条对监督站奖惩
1.对于年度考核优秀的监督站,监督总站给予全路通报表扬,监督站可推荐2名监督人员参加"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

2.年度考核合格的监督站,可推荐1名监督人员参加"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

3.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监督站,实行站长约谈制度,由监督总站领导对监督站站长、副站长进行约谈,提出改进要求。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督站,责令整改。

整改合格后,站长、副站长到监督总站汇报整改情况。

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资格,撤销该监督站。

第十条监督人员考核
(一)考核标准:
能胜任所从事的监督工作,且无下列行为:
1.监督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监督工作,弄虚作假签署监督文件;
3.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督程序规定开展监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
4.其它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

(二)考核程序
1.按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由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监督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2),报所在监督站。

2.监督站依据监督人员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2月5日前报监督总站备案。

3.监督总站对各监督站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对监督站的考核内容。

(三)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同时满足全部考核标准的为合格。

第十一条对监督人员的奖惩
1.年度考核合格的监督人员准予办理年检,并可被推荐参加"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评选。

获"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的,监督总站给予通报表扬,并提请有关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监督人员,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监督证,调离监督岗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附件:1.监督站考核内容及标准表
2.铁路建设工程监督人员考核申请表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加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更好地履行铁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能,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区域监督站(含直属监督站,以下称监督站)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采用试验仪器、检测设备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构配件等进行质量抽查检测,以判断其是否满足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

第三条监督检测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手段,主要用于监督检查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以及在举报或事故调查时进行必要的检测。

第四条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见附件1)和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确定并公布监督检测机构名录。

第五条申请参与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填写《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连同所需附件于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提交监督总站。

第六条监督总站对申请参与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组织审查,从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中择优选定检测机构作为监督检测的委托对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公布当年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名录,有效期截止至下次公布之日。

第七条监督站应结合工程的性质、特点、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进度和质量状况等因素,针对影响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及相应的原材料、构配件等,拟定检测计划,确定检测项目和费用。

第八条单次检测费用达到国家规定招标标准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

未达到标准的,应在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

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名录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征得监督总站同意。

第九条监督站与检测机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相关费用,严格合同管理。

检测单价不得高于公布的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没有单价参考标准的检测项目通过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监督站不得委托与被检测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有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检测机构应按照与监督站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工地现场,并按照检测计划和委托协议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安排满足资格要求的检测人员开展检测工作,并保证检测所用仪器设备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在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按约定的期限提供检测结果,并确保检测结果完整、真实和准确。

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工程检测的标准、规程、规范及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严禁以监督站的名义承揽检测业务、出具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对于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所派人员资格不符合有关规定、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数据和结论与实际工程实体严重不符等情况,委托单位应及时书面向监督总站汇报,经核实后取消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资格。

附件:1.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
2.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1:
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
一、一般要求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通过计量认证;
3.经过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认可;
4.近三年有三个以上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业绩,社会信誉良好。

二、专项要求
检测机构可根据企业业务专长和具备资质情况,自行决定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督检测资格:
1.钢筋混凝土专项(应包括主要耐久性试验项目,计量认证范围和检测资质中包括该检测内容)
2.岩土专项(计量认证范围和检测资质中包括该检测内容)
3.基桩专项(要求具有相应基桩检测资质)
4.隧道专项(以无损检测为主,项目包括初期支护及二衬厚度、钢架数量、脱空情况、锚杆拉拔等)
5.轨道专项(包括无缝线路接头探伤等)
6.“四电”专项(包括绝缘电阻、轨道电路检测等)
申请4—6专项的检测机构要求拥有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3项以上专项检测业绩,以及从事该专项检测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检测人员数量不少于2名。

附件2:
检测机构应附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
3.国家或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复印件);
4.近三年铁路大中型项目或同类工程项目的检测业绩证明(检测合同复印件);
5.申请专项检测需要的业绩、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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