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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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直投子公司国信弘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是国信证券专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主体,负责依法合规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二条除符合监管部门要求外,国信证券及其相关部门将不以任何方式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也不将借用直投子公司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二章确保直投子公司独立性
第三条国信证券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直投子公司作为独立经营主体,按照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经营工作。
第四条国信证券依法向直投子公司委派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
由国信证券员工担任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直投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出席每次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国信证券员工委员人数应不超过与会委员总数的1/3。
直投子公司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专职,不在国信证券领取报酬。
第五条国信证券将不对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违规干预,以确保其投资决策独立性。
第六条国信证券工作人员兼任直投子公司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如与表决事项有利益冲突、与拟投资项目有利益关联的,应回避表决。
第三章避免从业人员违规行为
第七条国信证券将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严禁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
务。
第八条国信证券在开展承销保荐业务时,项目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须专项承诺,不向发行人提出不正当要求,不利用工作之便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国信证券将严格执行《员工处罚规定》和《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及时处罚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四章稽核与审计
第十条国信证券建立了严格的稽核审计制度,将定期或专项对直投子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内部稽核。
第十一条国信证券将依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或专项由外部机构对直投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有规定或不明之处,适用国信证券信息隔离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