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金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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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实施细则
一、引言
"小金库"是指单位未纳入规定账户、账簿的各项资金、资产以及其他收入的总称。
为规范"小金库"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设立与登记
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储。
设立"小金库"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如实报告资金来源、金额、用途等信息。
登记应当及时、准确,不得瞒报、漏报。
三、使用范围与限制
"小金库"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单位的非公共性支出,如职工福利、奖励等。
"小金库"资金不得用于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支出。
"小金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理、节约原则,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
四、管理与监督
单位应当建立"小金库"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小金库"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小金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处罚与追责
对于设立、使用"小金库"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小金库"资金的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处理。
对于发现单位或个
人私设"小金库",未按规定登记、报告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报告与披露
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小金库"的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小金库",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