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崔建文犯故意伤害罪-推荐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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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崔建文犯故意伤害罪-推荐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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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崔建文犯故意
伤害罪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崔建文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65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开国,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系被害人王坪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世秀,女,1950年9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略)。

系被害人王坪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晏娜,女,1994年1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
汉族,学生,现住(略)。

系被害人王坪之女。

法定代理人晏世昌,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
文化,无业,现住(略)。

系被害人前夫,晏娜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晓浒,男,201X年11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儿童,住(略)。

系被害人王坪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渝,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建设机床厂职工,住(略)。

系被害人王坪前夫,刘晓浒之父。

诉讼代理人扬朝敏、龚海滨,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建文,男,1967年2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
工人,住(略)。

201X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肖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重检五分院刑诉(201X)92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崔建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开国、熊世秀、晏娜、刘晓浒向本院提起附带民
事诉讼。

本院于201X年1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
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
发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开国、熊世秀、晏娜及法定代理人
晏世昌、刘晓浒及法定代理人刘渝以及其诉讼代理人扬朝敏、龚海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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