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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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1.08.29
•【文号】[1991]外经贸进出发第519号
•【施行日期】199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的通知(1991年8月29日<1991>外经贸进出发
第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五矿化工商会:
为保护钨资源,使钨制品有秩序、合理地出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0>7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有关加强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对钨酸钠、钨酸钙出口实行主动配额加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编码和发证单位另行通知)。
发证机关凭经留部下达的配额发放出口许可证。
二、钨酸钠、钨酸钙出口由化工、五矿、有色进出口总公司及地方化工、五矿、有色进出口(分)公司经营。
三、五矿化工商会负责协调钨酸钠、钨酸钙的出口价格、市场、客户等,并向经贸部提出配额分配意见。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钨酸钠、钨酸钙按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自本文生效日起,凡根据本文规定不属文中所列具有钨酸钠、钨酸钙经营权的公司,其已签合同必须在今年十月五日前报经贸部,发证机关凭经贸部批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六、本文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